2020年1月10日 星期五

未分配盈餘申報稅法知識及案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未分配盈餘申報稅法知識及案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滑倒頭部撞地法院判餐廳和百貨公司各賠償44萬
台中市一名11歲男童與父母到廣三崇光百貨內的漢來餐廳用餐,不慎踩到餐廳門口外一灘水滑倒,頭部撞地,多年來一直出現眩暈、平衡感失調及輕度中樞型視覺功能障礙等後遺症,其父提告過失傷害和民事賠償。
台中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為積水是漢來餐廳廚房清潔用水流出,顯見餐廳監督不足,導致男童跌倒受傷,顯有業務過失之責,因此判處餐廳及店長連帶賠償44萬3045元,另外,百貨應有防範危險發生之義務,未能即時提供注意義務或排除危險,與男童跌倒有因果關係,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判賠同樣金額44萬3045元。另店長被依過失傷害罪判刑3月定讞,1百貨樓管人員無罪定讞。
另同年台中一名70多歲老先生在台中一餐廳用餐,上樓梯時不小心滑了一跤,造成四肢癱瘓,兩年後老先生到法院提告,求償三千多萬醫藥費加精神撫慰金,台中地院審理後,法官認定餐廳有電梯,卻沒有適當引導及提示老弱婦孺使用,確有過失判賠364萬。
消費者在店家提供服務範圍內受損害,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就損害部分請求損害賠償,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如果消費者可證明損害是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導致,得請求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 若是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開店商家有義務提供安全的消費環境供消費者使用,餐廳基本上屬於公共空間,客人一般都可以自由通行,因此樓梯應標示「小心階梯」及擺設警告標誌「小心地滑」立牌,提醒路過人注意可能還無法完全排除責任,但若是再加以柵欄圍住危險區域,當然就可更加排除責任。

誠墾的心去挽回顧客心才是一有智慧經營管理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有些店家處理顧客在店內受傷事件,因怕惹事生事端,故盡量將責任外推。顧客受傷又受到此種對待,如感到不悅甚至怒而向煤體或消基會投訴,店家反而很可能會弄巧成拙導致常久辛苦建立店家商譽受損。

在店內受傷事件時,店家應主動陪同受傷顧客至醫院就醫展現善意,在受傷事件結束後,店家應主動對受傷顧客展現善意及慰問,最好能贈送小禮品或折價券,以誠墾的心去挽回顧客的心,才是一有智慧的經營管理者。
所得稅法第66-9條
自八十七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 前項所稱未分配盈餘,自九十四年度起,係指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減除下列各款後之餘額:
 一、(刪除)
二、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
三、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
四、已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或已 依合作社法規定提列之公積金及公益金。
五、依本國與外國所訂之條約,或依本國與外國或國際機構就經濟援助或貸款協議所訂之契約中,規定應提列之償債基金準備,或對於分配盈餘有限制者,其已由當年度盈餘提列或限制部分。
六、已依公司或合作社章程規定由當年度盈餘給付之董、理、監事職工紅利或酬勞金。
七、依其他法律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已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部分。
八、依其他法律規定,應由稅後純益轉為資本公積者。
九、(刪除)
十、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項目。 前項第三款至第八款,應以截至各該所得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已實際發生者為限。
營利事業當年度之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第二項所稱之稅後純益,應以會計師查數為準。其後如經主管機關查核通知調整者,應以調整更正後之數額為準。 營利事業依第二項第五款及第七款規定限制之盈餘,於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未作分配部分,應併同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計算,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102-2條
營利事業應於其各該所得年度辦理結算申報之次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就第六十六條之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未分配盈餘填具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計算應加徵之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經計算之未分配盈餘為零或負數者,仍應辦理申報。 營利事業於依前項規定辦理申報前經解散或合併者,應於解散或合併日起四十五日內,填具申報書,就截至解散日或合併日止尚未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計算應加徵之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通知營利事業繳納。 營利事業於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變更其會計年度者,應就變更前尚未申報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併入變更後會計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內計算,並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營利事業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辦理申報時,應檢附自繳稅款繳款書收據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單據。

所得稅法第108-1條
營利事業違反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未依限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而已依第一百零二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補辦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者,應按核定應加徵之稅額另徵百分之十滯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 營利事業逾第一百零二條之三第二項規定之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者,應按核定應加徵之稅額另徵百分之二十怠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四千五百元。

  營利事業開店創業加盟應知實務案例及稅務法規-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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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盈餘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營利事業列報減除彌補並非僅以帳載「以往年度虧損」即可
營利事業列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並非僅以帳載有「以往年度虧損」即可,尚應有「實際彌補」之行為,即應以經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承認者為限 。
國稅局查獲某公司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申報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損12萬餘元,嗣經查得尚有短漏報之稅後純益246萬餘元,經該局重行核定未分配盈餘234萬餘元,除補徵稅額23萬餘元,並處罰鍰9萬餘元。
該公司不服,復查主張年度資產負債表帳載累積虧損340萬餘元,該局查獲短漏報稅後純益仍不足彌補帳上累積虧損云云,經該局以其股東會議事錄中討論及決議事項之內容並未有彌補虧損,自不得作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予以復查駁回。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2款所稱「彌補」以往年度虧損,係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累積虧損數額,並非僅以帳載有「以往年度虧損」即可,尚應有「實際彌補」之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又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之虧損數額,應以實際經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者為限,且營利事業應備妥相關文件,以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比的申報。
未分配盈餘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營利事業漏報營利事業所得及未分配盈餘無「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

公司10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原列報未分配盈餘630萬元,經國稅局查得資料,以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虛列營業費用300萬元,致漏報課稅所得額300萬元,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1萬元,進而於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漏報稅後純益249萬元〔300萬元×(1-17%)〕,短漏報未分配盈餘249萬元,乃按所漏稅額24.9萬元,依所得稅第110條之2處罰。
該公司不服主張,同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剔除營業費用,業經核定補稅及依所得稅第110條第1項處罰,對同一行為事實漏報之未分配盈餘再予處罰,已違反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惟該局表示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次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就當年度之所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計算之未分配盈餘,填具申報書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兩者申報之法律依據及計算內涵不同,且申報期間亦有不同,核屬不同之申報行為。是營利事業漏報「同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及未分配盈餘,經稽徵機關依所得稅第110條及第110條之2規定分別處罰,尚無「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本案經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遭駁回確定。
營利事業分別於不同之法定期間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在相距1年期間,如發現辦理前者申報有錯誤即得主動辦理更正,並依正確資料申報未分配盈餘,以避免造成短漏報未分配盈餘。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分別漏報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及未分配盈餘,因屬不同的申報行為,應分別處罰,按行政法所謂「一事」或「行為」,係以一項法律之一個管制目的為認定基礎,是兩者可責性之規範標的及管制目的均不相同,尚無一行為不二罰之適用。



未分配盈餘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依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失未實現者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1款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所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故營利事業依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失,如不合上開規定,不得列為計算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財政部72年9月30日台財稅第36917號函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提列之各項準備,係屬預計可能發生之損費,先期以當年度費用列支,專供抵減實際發生損費時之用,其數額應以所得稅法規定額度為限,其提列或超列之各項準備,因與所得稅法規定不合,經稽徵機關調整剔除部分,由於該項損費尚未發生,應不得自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後計算未分配盈餘」,依此,證券商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1條及第12條規定,提列之買賣損失準備及違約損失準備,不得列為計算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依財政部86年12月1日台財稅第861922464號函規定,認購(售)權證發行人於發行時所取得之發行價款,係屬權利金收入,依現行所得稅法第22條有關公司組織之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之規定,應於發行期間內分期計算損益或於履約時認列損益。依此,營利事業按前揭部函規定認列之損益與依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認列之認購(售)權證發行損益之差異數,尚不得列為計算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營利事業應於何時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
營利事業原則上應於其各該所得年度辦理結算申報的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辦理各該年度未分配盈餘的申報。換言之,即於辦理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併同辦理其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的申報。
依所得稅法第102之2條規定說明如次:
1.採曆年制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依規定計算其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10%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自行繳納稅款後,填具申報書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例如:96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應辦理94年度未分配盈餘的申報。
2.採特殊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應於年度結束後第5個月的1個月內,依規定計算其前年度的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10%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自行繳納稅款後,填具申報書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例如:營利事業的會計年度採7月制者,其94會計年度為94年7月1日至95年6月30日,應於95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止辦理93年度未分配盈餘的申報。
3.營利事業依規定計算的未分配盈餘為零或負數者,仍應依前述規定期間自行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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