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他人帳戶收款逃漏營業稅遭補稅處罰案例
營業人銷售保健食品利用他人帳戶收款,漏開發票銷售額計3,186萬餘元,逃漏營業稅159萬餘元,除補徵應納營業稅額外,並依法罰鍰。
國稅局查核營業稅發現有一公司經營健康食品零售,除利用媒體大量廣告宣傳外,更藉由見證者分享或親自體驗方式深入各社區實地推廣,並利用多元送達方式寄送貨品,惟經查調該公司營業稅籍及營業稅申報資料,發現其申報年度營業額僅數十萬餘元,與其廣告宣傳規模顯不相當,經分析其經營模式及調閱資金等相關資料後,發現其利用第三人銀行帳戶收取銷售保健食品貨款,查獲該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計3,186萬餘元,逃漏營業稅159萬餘元,除補徵應納營業稅額外,並依法裁處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如納稅人以利用他人名義從事交易、隱匿財產、分散所得或其他方法逃漏稅捐,除依法補稅處罰外,如經查獲逃漏情節重大者,亦將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另營業人如有疏忽短漏報,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否則一旦被查獲,除補稅外,還要處以罰鍰,得不償失。
出借或利用個人帳戶隱匿收入逃漏稅捐小心處5年徒刑
財政部國稅局近來查獲轄內某知名診所利用親友的銀行帳戶收取執業收入,涉嫌逃漏稅捐,遭補徵鉅額本稅及罰鍰。
甲君之銀行帳戶於102年間常以ATM及臨櫃存入現金,再以網路銀行轉出,存入及轉出金額約千餘萬元,惟甲君當年度所得不足40萬元,疑其資金來自配偶執業之診所。經運用相關課稅資料並結合銀行資金進行查核,查獲該診所漏報門診收入,合計補徵稅額500多萬元,並裁處罰鍰。
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如納稅人以利用他人名義從事交易、隱匿財產、分散所得或其他方法逃漏稅捐,除依法補稅處罰外,如經查獲逃漏情節重大者,亦將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106年6月28日洗錢防制法新制上路後,納稅義務人若企圖運用人頭帳戶隱蔽或掩飾違法逃漏稅犯罪所得,本人及出借帳戶者恐將再多一條洗錢罪。如有逃漏稅之行為,應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管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以下 營利事業短漏開發票短漏報銷售額稅法上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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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所得稅法第110條
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前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四千五百元。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應就稽徵機關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不適用前項規定。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稅捐稽徵法第48-1條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本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前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營利事業短漏開發票短漏報銷售額稅法上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智慧型手機及信用卡行動支付方式交易短漏開發票補稅外加5%罰款
國稅局查獲某公司自行申報之銷售額,與其向銀行信用卡公司請領之款項,顯有差異,遂列選查核案件,並經調帳查核及逐筆核對發票開立情形,該公司坦承於銷售貨物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核有違漏情事;本次查獲該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計3,300萬餘元,已違反營業稅法及稅捐稽徵法規定,依法補徵本稅166萬餘元,並按5%處罰鍰。
營業人切勿抱持僥倖的心態,過去稅捐稽徵機關無法充分掌握營業人逃漏稅事證,現稅捐稽徵機關利用營業稅資料庫系統暨蒐集內外部課稅資料等資訊相互勾稽比對下,即可找出短漏報銷售額及稅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如實開立統一發票,並每期覈實申報銷售額及稅額,如有因一時不察而有短漏開統一發票,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 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所屬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並補繳所 漏稅款,僅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營利事業短漏開發票短漏報銷售額稅法上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營業人漏開發票漏報銷售額逃漏報營業稅及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兩者擇一從重處罰
國稅局查獲某銷售電子零件公司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計200,000元,逃漏營業稅10,000元,並已於裁罰處分核定前繳清本稅,則依營業稅法第51條所定按漏稅額處最高倍數(5倍)之罰鍰金額為50,000元(即漏稅額10,000元×5倍=罰鍰金額 50,000元);而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定按經查明認定未給與憑證之總額處5%之罰鍰金額為10,000元(即未依法給與他人憑證金額200,000元×5%=罰鍰金額10,000元),兩者比較結果,本件應從重以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為處罰之法據。
因該營業人於裁罰處分前已繳清稅款,參酌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原應處所漏稅額0.5倍罰鍰5,000元,然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但書「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規定,本件若處罰鍰5,000元,顯然低於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4條之罰鍰最低額10,000元,是本件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裁處罰鍰10,000元。
營業人銷售貨物漏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按所漏稅額處罰鍰,並因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定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兩種處罰擇一從重處罰,但裁處罰鍰之額度,不得低於兩者規定之罰鍰最低額度。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如因一時不察漏報銷售額,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速向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免處罰鍰,惟若經稽徵機關查獲,除遭補稅外,並將處以所漏稅額5倍以下之罰鍰。
營利事業短漏開發票短漏報銷售額稅法上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利用他人帳戶短漏開發票短漏報銷售額應補稅處罰
一公司銷售勞務,卻利用他人帳戶隱匿收入來源,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經國稅局查獲予以補稅並處罰鍰。該公司不服,主張依帳戶存入金額計算漏報所得,核定過高,且不符生活經驗法則,原處分應予註銷為由,循序提出復查、訴願、行政訴訟。
該案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納稅義務人除應於規定期間內申報,尚須以納稅義務人有違反稅捐法上之記帳、開立憑證之協力義務,使稅捐稽徵機關陷於錯誤致獲有稅負利益始足當之。
本件甲公司明知其係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卻部分收入存入代表人私人帳戶,以達到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且故意隱匿帳證資料,違反自動誠實申報義務,以遂其積極逃漏稅之目的,足認公司有短、漏開統一發票以逃漏稅捐之故意,顯與單純之不作為有別,自構成「故意以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可責要件,核認短漏報銷售額,該局予以補徵營業稅並處罰鍰,並無違誤,駁回甲公司之訴。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利用他人帳戶隱匿收入來源,致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係屬以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如因一時不察漏報銷售額,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速向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免處罰鍰,惟若經稽徵機關查獲,除遭補稅外,並將處以所漏稅額5倍以下之罰鍰。
若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長期隱匿銷售額,除依法可追討7年核課期逃漏的稅額外,亦構成稅捐稽徵法第41條故意逃漏稅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稅捐稽徵法第43條幫助他人逃漏稅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的罪責。
營利事業短漏開發票短漏報銷售額稅法上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補習班如有短漏報稅合夥人綜合所得稅應予補稅處罰財政部賦稅署稽核單位最近於查核補習班之稽核案件時,發現某補習班以其出資合夥人所設立之外圍銀行帳戶收取學費收入,藉以隱匿補習費收入,全案業經該署查獲,已將查得之相關事證交由管轄稽徵機關依法處理中。
賦稅署指出,該補習班係為風評頗佳之家教班,員工人數達30人,惟申報之收入僅1千餘萬元,依該班之知名度及規模而言,初步研判其申報狀況不佳應有隱情,經該署稽核人員詳查該補習班及其合夥人銀行往來資料,發現該補習班當年度向學生收取之補習費收入,並未全數存入補習班所設立之銀行往來帳戶內,而疑似將大部分收入存入其他個人銀行帳戶中,全案經就各涉案帳戶詳查及經該補習班負責人說明,證實該補習班當年度涉嫌短報學費收入,致短報當年度所得計1千餘萬元,本案經依該補習班合夥人出資比例,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補稅送罰。賦稅署表示,國內之補教業界常藉用各種方法隱匿收入並認為稅務單位難以追查其實際業務情形,惟在稽核人員鍥而不捨努力查緝下,其逃漏稅捐將難以遁形,呼籲業者切莫心存僥倖,以免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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