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工作時間勞動基準法應知實務知識及經驗案例
立法院105年12月6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修正案落實勞工週休二日及國定假日全國一致
此次修法重點包括:
一、從制度上建構週休二日之明確法源並兼顧各業勞工之不同需求:《勞動基準法》第36條修正為每7日應有之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另1日為休息日,務實地讓勞工可以確定享有每週兩天之休息,也讓有經濟需求的勞工可以同意在休息日加班。
二、提高休息日出勤工資並將出勤時數納入每月延長工時總數計算,避免勞工過度勞動:
1.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在工作時間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2小時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其中工作時間在4小時以內,以4小時計;逾4小時至8小時以內者,以8小時計;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以12小時計。
2.休息日出勤時數納入每月加班工時上限46小時計算、併受1日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之限制。
三、國定假日回歸內政主管機關相關規定之一致性規範。
四、提升並強化勞工特別休假權益:
1.考量受私人僱用勞工平均現職工作年資未滿5年者約占50%,為提升資淺勞工之特別休假權益並保障新進勞工亦享有特別休假,本次修法除新增年資滿6個月以上、未滿1年之勞工應享有特別休假3日外,針對年資2年以上、3年未滿者,由現行之7日提高為10日;3年以上5年未滿者,由現行之10日增為14日;5年以上10年未滿者也由現行之14日增為15日,至於10年以上者,亦將隨年資之增加,每年再增加1日,最高加至30日為止,使資深勞工特別休假權益同受保障。
2.同時採取「特別休假期日以勞工指定為原則」、「雇主應告知勞工排定特別休假」及「特別休假未休完日數雇主應給付工資」、「雇主應於工資清冊記載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並定期以書面通知勞工」等規定,減少外界所謂「看得到、吃不到」之疑慮。
五、雇主應於發給工資時,提供勞工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
六、輪班制勞工換班之休息時間至少應有11小時。
七、有效處理申訴案並強化保障申訴勞工之權益:雇主因勞工申訴所為之解僱、降調、減薪等不利處分之法律效果為無效;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接獲申訴後於60日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申訴勞工,並應對申訴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
八、提高罰則部分:對於違反工資、工時等相關條文,提高罰鍰金額上限至新臺幣100萬元。另為強化雇主責任,增訂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勞動部說明,相關規定之修正對於勞工基本勞動權益之保障更加周全,並給予全國上下一體適用的秩序。至有關修法後企業對於人力及工時安排之疑慮,勞動部將協助企業調適新規定,共創勞資雙贏。
以上資料來源 勞動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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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工作時間勞動基準法實務及案例:勞動部發布「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保障外勤工作者勞動權益
勞動部訂定「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供事業單位就新聞媒體工作者、電傳勞動工作者、外勤業務員及汽車駕駛在外工作之工作時間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之參考。
由於外勤在外工作者工作性質特殊,雇主常以通訊軟體或電話等交付工作,且因外勤在外工作者不似一般勞工係於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內工作,勞雇雙方對於工作時間認定及出勤紀錄情形記載等事項有相當大之認知差異。「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自即日生效,主要內容如下:
1、規範在外工作勞工工時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之共通性原則,並分別 就新聞媒體工作者、電傳勞動契約工作者、外勤業務員及汽車駕駛等各類型應注意之特別事項細緻規定。
2、為明確勞雇雙方權益,明訂勞資雙方應將工時、休息時間、延長工時等有關事項,以書面勞動契約約定並訂入工作規則。
3、實務上,由於在外工作勞工之休息時間及工作時間分際模糊,明定雇主仍應依法給予勞工休息時間。
4、有關延長工時部分:
(1)雇主使勞工延長工時者,應記載交付工作之起始時間。勞工可自行記錄工作起迄時間,輔以通訊紀錄等送交雇主補登。
(2)勞工於正常工時將結束時,認應繼續工作始能完成交付工作者,於完成工作後透過雙方約定方式回報雇主記載之。另明訂勞雇雙方得事先約定一定延長工時時數內,免除勞工回報延長工時及徵得雇主同意之程序。
5、明定記錄在外工作勞工工時方式,非以簽到簿或出勤卡為限,如行車紀錄器、GPS紀錄器、手機打卡、網路回報、客戶簽單、通訊軟體、發稿紀錄、駛車憑單(派車單)及其他可供稽核出勤紀錄之工具。雇主於接受勞動檢查時,應提出書面紀錄。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訂定工作時間即趕理規則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及本指導原則與勞工約定最適合勞雇雙方之工時處理及認定方式,如雇主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
工作時間勞動基準法實務及案例:家福公司違反工時規定及未發給加班費依法查處
家福公司涉違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實施4週彈性工時,勞動部於103年2月間已請各地方主管機關查察,如有超時工作及未依法給付加班費等情事,依法裁處。另有關家福公司工會幹部陳明德等3人遭家福公司解僱一案,勞動部指出,家福公司工會及其幹部已於103年8月13日向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提出裁決申請,裁決委員會已於8月15日召開會議進行初步審查,未來當依法獨立審理並妥適處理。
103年針對包括大賣場在內的打工熱門行業,進行「工讀生勞動條件專案檢查」。事業單位經查察確有違法情事者,除由地方主管機關依法裁處外,並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可按次處罰。 |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工作時間勞動基準法實務及案例: 工作時間勞動基準法實務及案例:勞工局專案勞檢補習班工讀生5業者違法勞工局特別針對補教業者進行專案檢查,本次檢查20家事業單位中,發現 5家有違法情事,本次檢查違法態樣以「未依法置備勞工出勤紀錄」最嚴重,計有3家違規;其次為「連續出勤,未給予例假休息」以及「加班費未依法給付」,各計1家違規。 勞工局除依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業者外,未來仍將不定期派員實施複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應於工讀生到職當日為其辦理勞工保險及勞工退休金且各項勞動條件如工資、工時、請假、休假等,都應依勞基法規定辦理,務因勞工身分是工讀生或非正職人員而未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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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時間勞動基準法實務及案例:專案勞檢工讀生未給加班費最嚴重
暑假期間工讀生的工資及休假一向是勞動檢查的重點,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公布暑假期間對轄內餐飲業、量販店、便利商店、補習班等僱用工讀生比例較高行業「青春專案勞動檢查」結果,總計檢查181家次事業單位,發現63家次違法,其中以未依法給付加班費、未給予例假及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未加倍發給較為嚴重;其他還有未記載勞工出勤時間以及未達基本時薪等違法情事。
事業單位在僱用工讀生時,其工資、工時、休假、請假及職業災害補償等,都應該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勞動法令規定辦理,並不因是工讀生或是採時薪計薪而有所差別。勞工局除依法裁處新臺幣2萬元至30萬元罰鍰,未來仍將不定期派員實施複檢,若仍有相同違法情事將加重處罰,以督促事業單位遵守勞動法令。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事業單位不要誤認為,採時薪計薪工讀生就無須比照正式僱用人員給予加班費、工資、工時、休假、請假及職業災害補償等,這是錯誤的觀念。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工讀生超過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加班提供勞務,其加班費之給付前2小時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以上,再2小時者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再加給2/3以上,並不會因為勞工身分是工讀生或正式僱用人員而有所差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事業單位不要誤認為,採時薪計薪工讀生就無須比照正式僱用人員給予加班費、工資、工時、休假、請假及職業災害補償等,這是錯誤的觀念。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工讀生超過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加班提供勞務,其加班費之給付前2小時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以上,再2小時者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再加給2/3以上,並不會因為勞工身分是工讀生或正式僱用人員而有所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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