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申購統一發票後,實務上時有總機構或分支機構相互誤用或借用統一發票,或報稅代理人或記帳士代為申購統一發票後,未依據申購的發票明細交付營業人,致發生營業人誤用其他營業人所申購之統一發票情事。雖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然國稅局考量此類案件多導因於營業人或其代理人作業疏失,營業人如果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則該違規情節對於稽徵機關統一發票管理作業之影響尚屬輕微,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2規定,可免依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處罰。
不過,如果1年內自動報備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達3次以上者,將不適用免罰規定。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1年內經第1次查獲或1年內自動報備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達3次以上者,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如1年內經第2次以上查獲,則處新臺幣6,000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實務上因有加盟連鎖業者由加盟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即誤認為統一發票可共用或互相調借使用,以致發生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之觸法情形;或是有業者遇月底統一發票用罊,不及向國稅局購買者,一時圖方便拿其他營業人的發票開立使用,觸法而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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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連鎖業者使用統一發票應知
國稅局發現實務上因有加盟連鎖業者由加盟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即誤認為統一發票可共用或互相調借使用,以致發生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之觸法情形;或是有業者遇月底統一發票用罊,不及向國稅局購買者,一時圖方便拿其他營業人的發票開立使用,觸法而受處罰。
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依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不論是總機構、分公司、分店、營業所、門市部、展售場等,均應視為獨立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申請營業登記。再憑核發之統一發票購票證向當地國稅局購買已印製字軌號碼之統一發票,或由國稅局配賦字軌號碼,營業人自行印製收銀機或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按時序開立,並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或列印統一發票專用章。而這種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或是發票開立使用之疏誤一經稅捐機關查獲,實務上將會被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使用統一發票時應再檢視有無誤拿他人發票或總、分支機構發票誤用情形,如疏失致發生發票轉供他人使用情事,應儘速自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以免受罰。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營利事業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營利事業總分支機構統一發票不得互換使用或借用 國稅局發現營利事業總機構及分支機構或設籍在同一地址之公司行號,有自行互換使用或借用統一發票情事,而被處新臺幣3千元(1年內經第1次查獲)或6千元(1年內經第2次以上查獲)罰鍰。 營業人如有對外營業行為,均應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並憑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購票證持憑向發售單位購買統一發票使用及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另總分支機構間或同一負責人同時經營兩家以上營利事業,各自購買之統一發票也不得互換使用或借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因疏失致發生發票轉供他人使用情事,,應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行發現前述違章情形,並向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者,得以免罰,惟1年內將發票轉供他人使用有前述情形達3次以上者,則無免罰之適用。 |
營利事業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營業單位若未辦妥營業登記前不得借用他人統一發票使用 開設商店因尚未辦妥營業登記,惟已有試賣銷售貨物行為,仍不可借用其他營業人發票使用。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之固定營業場所有對外營業行為前,均需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憑主管稽徵機關核發的統一發票購買證購買統一發票使用及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所以每一營業人,應各自購買統一發票使用,不得有借用情形。 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除依營業稅法第45條規定處罰外,如有漏稅額則另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又涉應給予他人憑證而未依法給與,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三者採擇一從重處罰)。若營業人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依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亦即不論借用及轉供他營業人統一發票使用,均需受罰,所以不可不慎。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千萬不可因疏忽或圖一時方便而借用他營業人的統一發票使用,營業人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為營業稅法第28條所明定,嗣經核准設立核發統一發票購票證後,隨即可購買統一發票使用。 |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有一公司將領購三聯式統一發票轉供其他公司使用,經國稅局查獲裁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處罰鍰3,000元,該公司主張其委託報稅代理人申購統一發票,由於該事務所人員作業疏忽,誤將公司申購之統一發票交與其使用,而其他公司申購統一發票卻交與公司使用,其並無過失,提起行政救濟。
行政法院判決公司身為從事營利事業之人,於使用統一發票前,本負有核對其所購用統一發票字軌號碼正確性之注意義務,亦無不能注意情事,惟其疏未注意,致使系爭統一發票與訴外人乙公司領購的統一發票交叉對調使用,顯有過失,判決公司敗訴 ,國稅局對其裁處罰鍰並無違誤。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有委託代理人代為處理稅務,在代理人交付統一發票時,核對統一發票購買明細表,且務必要詳加核對所購用統一發票字軌號碼是否正確,以避免彼此誤用而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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