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店商家贊助藝人婚禮的喜餅時,藝人雖然未提供形象代言,但經各大報紙雜誌都可看到喜餅打上贊助品牌商的名字,這部分的費用,開店商家是可為列帳廣告費。
按「廣告、傳單、海報或印有營利事業名稱之廣告品。」「贈送樣品、銷貨附贈物品或商品餽贈,印有贈品不得銷售字樣,含有廣告性質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贊助公益或體育活動,具有廣告性質之各項費用。」「其他具有廣告性質之各項費用」分別為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78條第1款第2目、第7目、第12目及第13目所規定。
因此贊助藝人婚禮的喜餅廣告費用之列支,如與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以促銷為目的,得以廣告費用列支,並應保存載有相關資料之報章雜誌,作為認列廣告費用之原始憑證。另贊助藝人婚禮喜餅之價金,係屬所贊助藝人之其他所得,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每年一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可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將提供促銷贈品列報稅捐機關核准,並檢具相關支出證明,即可申報扣減營利事業所得以節稅,降低稅負負擔。
營利事業列報帳廣告費用相關法律條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 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 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 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 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 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
稅捐稽徵法第44條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 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 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 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其銷售額應以換出或換入貨物之時價,從高認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52條 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虛報進項稅額,包括依本法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無進貨事實及偽造憑證之進項稅額而申報退抵稅額者。 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漏稅額,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以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查得之資料,包含已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且非屬第十九條規定之進項稅額及依本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計算之進項稅額,核定應補徵之應納稅額為漏稅額。 二、第五款,以經主管稽徵機關查獲因虛報進項稅額而實際逃漏之稅款為漏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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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銷貨附贈物品列報廣告費之證明文件
國稅局查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經營加油站之公司列報銷貨附贈物品之廣告費500餘萬元,該局通知該公司提示相關資料及證明文件,公司僅提示促銷辦法,而無法提示促銷海報、促銷相片及贈品支出日報表等資料,該筆廣告費未能予以認定,公司必須補稅90餘萬元。
營利事業為增加商品銷售量,其中最常使用的促銷方式就是隨銷貨附贈物品,一方面可吸引消費者前來消費增加業績,另方面又可列報廣告費,真可謂一舉兩得,但仍需注意列報廣告費之相關規定,以免遭到剔除補稅之後果。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第2款第8目規定,銷貨附贈物品,應於銷貨發票加蓋贈品贈訖戳記,並編製書有統一發票號碼、金額、贈品名稱、數量及金額之贈品支出日報表,憑以認定。至加油站業者銷貨附贈物品,得以促銷海報、促銷辦法及促銷相片等證明,及每日所開立之統一發票起訖區間,彙總編製贈送物品名稱、數量、金額、經贈品發送人簽章之贈品支出日報表為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有銷貨附贈物品列報廣告費支出,務請注意依稅法取具符合前揭規定之證明文件,以免遭到剔除補稅。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營利事業列報帳廣告費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營 營利事業為推展業務係屬「交際費」或「廣告費」性質之區分 有一廣告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廣告費2百多萬元,經查係委託乙公司規劃辦理畫展活動,活動來賓憑邀請卡入場,因係屬針對特定人士之招待,應轉列交際費,惟交際費已超過限額,爰不予認定遭剔除補稅。 按「交際費」之性質,係指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所稱「業務上」,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係指與業務有關者,衡酌其特性可界定為營利事業在從事營利活動之過程中,為塑造或改進營利事業之周邊獲利環境,以建立企業良好公共關係所支出之費用,對象為「特定人」;「廣告費」則著重於為了提升廠商自身的形象、知名度或拓展商品的銷售,而從事各種活動及宣傳的支出,對象則為「不特定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應依支出之性質實際列報,勿將屬交際費性質誤列報為廣告費,嗣遭稽徵機關予以轉正科目而以超過交際費限額規定剔除補稅。 |
營利事業列報帳廣告費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列報贈送樣品或商品之廣告費應取得合法之證明文件 國稅局查核轄內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申報贈送樣品廣告費達新臺幣1,500餘萬元,經通知提示明細及證明文件,惟公司未能依前揭準則規定提示受贈人書有樣品品名、數量之收據,且贈送外國廠商部分,亦未取得運寄之證明文件及清單,核與前揭規定不符,乃予以剔除補稅約255萬元。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第1款第7目規定,營利事業贈送樣品、銷貨附贈物品或商品餽贈,印有贈品不得銷售字樣,含有廣告性質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前揭準則第78條第2款第6目及第7目並規定,公司以本身產品或商品作為樣品、贈品或獎品者,應於帳簿中載明。又贈送樣品應取得受贈人書有樣品品名、數量之收據,另贈送國外廠商者,應取得運寄之證明文件及清單。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可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將提供促銷贈品列報稅捐機關核准,並檢具相關支出證明,即可申報扣減營利事業所得以節稅,降低稅負負擔。 |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國稅局查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有一公司列報鉅額業務推廣費,內容包括產品促銷及廣告活動等費用,經國稅局查核發現,該公司購入贈品時,已全額列報費用,但年底並未將尚未送出的贈品120餘萬元轉列贈品盤存,導致虛增廣告費120餘萬元,公司除須補稅20餘萬元,還額外須負擔罰鍰。
營利事業為了促銷,通常會運用各種五花八門的廣告,來吸引消費者的注意,其中常見營利事業購入贈品、物品來贈送消費者,達到廣告促銷的效果。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入贈品、物品贈送消費者的支出,可列報為廣告費,但必須注意除了贈品、物品應印有贈品不得銷售字樣外,實際已贈送或兌領部分才能列報為當年度的廣告費。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依照規定,營利事業購買贈品贈送顧客,應於購買時先將贈品列入資產項目,在消費者實際兌領時再轉列廣告費;營利事業在購入贈品時,如未先列為資產而直接列為廣告費者,年底時應注意將尚未送出的贈品,轉列贈品盤存並調減廣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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