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一商號(原負責人A君)105年8月1日變更負責人為B君,則甲商號(A君)應於轉讓之日起15日內即105年8月15日前,申報105年7-8月期(所屬期間7月1日-7月31日)營業稅;至新負責人B君應於9月15日前,申報105年7-8月期(所屬期間8月1日-8月31日)營業稅。亦即變更當期之前後負責人,應各自依其申報期限依法申報及繳納營業稅,否則將依規定加徵滯報金及滯納金。
一般營業稅申報繳納期限為次期(月)開始15日內,但是當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因此張先生所獨資經營的商號以申請變更負責人的方式,將商號轉讓他人經營,雖然商號的營業人統一編號未變更,但前後負責人已分屬不同之權利主體,在申請變更之當期,應各自負擔營業稅申報義務。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當期,前後任負責人其有應納營業稅款者,皆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以免因一時疏忽,損害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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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負責人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獨資商號變更為合夥組織或變更負責人應否辦理註銷登記?
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為合夥組織或變更負責人,應否辦理註銷登記及決、清算申報?獨資營利事業如因有第2人出資入夥而改組為合夥組織,經商業主管機關依商業登記法規定,核准辦理變更登記者,毋庸分別辦理設立及註銷登記;並准免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惟如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或變更為合夥組織後之合夥人皆為新成員,因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或新合夥人,係屬所得稅法所稱之轉讓,則應分別辦理獨資組織之註銷登記及合夥組織之設立登記,並依前揭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合夥組織之成立、存續須有合夥人2人以上為要件 。若合夥組織有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致合夥人只剩1人者,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組織自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即合夥人之一欲以獨資組織方式成立營利事業者,則宜另行申請設立登記。但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如其營利事業主體並未因此而有解散、廢止或轉讓之情事者,依前揭規定可免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變更負責人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變更負責人為兒子即使無償轉讓仍應報繳營業稅
有一A君經營甲商號,於105年9月變更負責人為其兒子B君,A君於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時,列報尚有期末存貨80萬元及固定資產250萬元,惟於105年9月變更負責人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國稅局發現後要求A君補稅及罰款。A君不服,認為甲商號並未註銷,統一編號仍續使用,與「解散」或「廢止」不同,且商號之存貨及固定資產並無出售交易亦無收取價金,無須開立統一發票云云。國稅局復查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時,其存貨及固定資產即使為無償轉讓與新負責人,仍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因而予以復查駁回,A君仍不服,提起訴願亦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
獨資商號於商業登記上雖為負責人變更,實際上係其商號權利義務轉讓;又原負責人將商號之存貨及固定資產頂讓與新負責人時,應依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縱使為無償轉讓,依法視為銷售貨物,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轉讓與新負責人,應依規定開立銷貨統一發票;即使為無償轉讓,依法視為銷貨,仍應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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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負責人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繼承獨資商號之存貨及固定資產免課徵營業稅
獨資商號之負責人死亡,若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須先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則其繼承該獨資商號之存貨及固定資產,依據財政部88年3月11日台財稅第881901692號函規定,核非屬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可免依上開法條規定免課徵營業稅。
國稅局舉例,甲君之父親為獨資商號負責人,若父親死亡,由甲君繼承其父親之獨資商號,則其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可免視為銷售貨物。倘非屬上述情形,獨資商號因故轉讓或變更負責人者,其貨物之移轉應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予新負責人,至受讓人取得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獨資商號店家之營業負責人死亡,營業人營業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有合併、轉讓、解散或是廢止時,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如是繼承人繼承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可免依規定課徵營業稅;但若是頂讓轉讓變更負責人時,因獨資商號無獨立之人格,以該商號為營業,應依規定開立銷貨統一發票,且其受讓人取得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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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變更負責人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執行業務者(補教業)若轉讓變更負責人應另編配統一編號
經營補教業補習班、安親班、托兒所、養護院所、診所、個人事務所等執行業務者,若有經營權頂讓或是有變更負責人等行為發生,應注意另行編配統一編號,以避免誤歸課原負責人所得。
經營權頂讓或是有變更負責人等行為發生,執行業務者所應持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及「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辦理註銷稅籍,另應檢具文件,至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設立登記,執行業務者於年度中辦理註銷,至遲應於次年1月底前辦理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以免逾期受罰。
應持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及「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辦理註銷稅籍,另應檢具下列文件,至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設立登記:
一、填寫完整之「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並加蓋扣繳單位及負責人印章。
二、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
三、負責人及扣繳義務人身分證影本。
四、所在地房屋稅單影本,如為承租房屋請加附租賃合約書影本。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獨資執行業務者變更負責人,因經營主體不同,應另行編配統一編號,以避免誤歸課原負責人所得。另執行業務者於年度中辦理註銷,至遲應於次年1月底前辦理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以免逾期受罰。
更多更詳細 變更負責人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一、填寫完整之「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並加蓋扣繳單位及負責人印章。
二、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
三、負責人及扣繳義務人身分證影本。
四、所在地房屋稅單影本,如為承租房屋請加附租賃合約書影本。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獨資執行業務者變更負責人,因經營主體不同,應另行編配統一編號,以避免誤歸課原負責人所得。另執行業務者於年度中辦理註銷,至遲應於次年1月底前辦理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以免逾期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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