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OO公司委託廣告代理商以競爭事業台灣大哥大作為關鍵字廣告,涉有利用競爭事業已在市場多年投入推展服務之努力,吸引檢索競爭事業名稱者目光之攀附行為,違反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之嫌。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台灣OO公司委託廣告代理商以競爭事業名稱如台灣大哥大作為關鍵字廣告,顯係利用競爭事業已在市場多年投入推展服務之努力,吸引檢索競爭事業名稱者目光之攀附行為,並輔以故案關關鍵字廣告係藉與競爭事業相關之營業表徵連結,輔以具吸引性之廣告用語,「月租費限時半價」優惠之聳動標題,誘使瀏覽者點擊案關關鍵字廣告連結,進入台灣OO公司網站一探究竟,增益自己之交易機會。已有致潛在交易相對人選擇點擊案關關鍵字廣告,使競爭事業蒙受潛在交易相對人流失之虞。上述行為核屬榨取他人努力成果,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284次委員會議通過,台灣OO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於Google網站購買競爭事業名稱「台灣大哥大」之關鍵字廣告,呈現「獨家【台灣大哥大】 月租費限時半價」等內容,核屬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台灣OO公司新臺幣6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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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載關鍵字廣告宣稱「購物比較划算」廣告不實公平會罰50萬
遠O公司無法提供宣稱「比大買家划算」之資料來源,亦未揭露所稱更划算之條件,而逕於關鍵字廣告宣稱「愛買線上購物─比大買家划算」,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一案。
經公平會調查,遠O公司於Google行動搜尋網站購買「大買家」為關鍵字廣告,並呈現「愛買線上購物─比大買家划算」文字,就一般客觀第三人之認知,倘銷售相同商品的情形下,「划算」係指花費較少、享受之服務較優之意,然每一賣場各項商品之促銷檔期時有更迭,且實務上該種購買方式也非屬常見,尚難以假設性情境即推論愛買線上購物均比大買家划算。而案關宣稱「比大買家划算」,倘就銷售相同商品消費者花費卻不一定較少的情況下,即便運送速度等服務較為突出,整體而言亦尚難謂有較「划算」之意涵,是以案關廣告就商品之內容為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274次委員會議決議,遠O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Google行動搜尋網站刊載關鍵字廣告,宣稱「愛買線上購物─比大買家划算」,就商品之內容為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遠百公司新臺幣5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補教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划算」係指一般客觀第三人之認知,倘銷售相同商品的情形下,「花費較少、享受之服務較優之意,千萬勿以假設性情境即推論比同業划算。另在刊登關鍵字廣告時,應注意避免使用同業名稱之特取部分作為其關鍵字廣告,另應注意 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刊載關鍵字廣告:不當購買Google關鍵字廣告行為公平會開罰30萬元
香港商世X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於Google網站購買競爭對手的營業表徵(如統一健身、伊士邦、Being sport等)之關鍵字廣告,呈現「不用再找統一健身俱樂部…」等內容,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之嫌。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世X健身公司委託廣告代理商以競爭事業之營業表徵(如伊士邦、BEING
sport、統一健身等)作為關鍵字廣告,並以「不用再找統一健身俱樂部
World Gym七天會員體驗,獨家健身器材
每週開課數十堂,立刻加入動起來」等文字加上世X健身公司網站連結之方式呈現,將使民眾於Google網站搜尋上開統一健身等關鍵字時,搜索結果會出現世X健身公司之關鍵字廣告及網站連結,增加民眾瀏覽世X健身公司網站之機會,進而提升民眾加入世X健身公司會員之可能性。且該等關鍵字廣告多由「還在尋找」、「不用再找」等字眼及競爭事業相關營業表徵結合而成,已有致交易相對人棄競爭對手而選擇參加世X健身公司會員,使競爭對手蒙受潛在客戶流失之虞。上述行為核屬榨取他人努力成果,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242次委員會議通過,香港商世X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於Google網站購買競爭對手的營業表徵之關鍵字廣告,呈現「不用再找統一健身俱樂部…」等內容,核屬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爰引公平交易法第42條規定處世X健身公司新臺幣3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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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載關鍵字廣告:公平會訓誡警告不肖業者購買知名品牌關鍵字誤導消費者
有消費者家中家電故障,透過網路關鍵字搜尋到標榜「國際牌Panasonic服務站」的電器維修公司,送修回來卻依舊故障,才驚覺自己找到並不是原廠維修站,除了維修品質不如預期外,更換的零件也不是原廠貨,維修費用卻又比原廠更貴,因此向消保官投訴。消保官表示陸續有消費者向消保官投訴,有不肖業者在網路上刊登知名品牌的關鍵字打廣告,誤導消費者點選後,收取較高額服務費用,然並非原廠授權刊登,如同誤上賊船,且這類糾紛越來越多的跡象。 對此消費者透過網路關鍵字搜尋,卻不知道那些是投機業者所購買關鍵字,還是商標廠商所購買關鍵字,消保官已洽請公平會查處,公平會因業者表示,已在網頁上標註「本網站與國內製造商及授權使用商標廠商無關」字樣,行為尚未達廣告不實程度,但確有引人錯誤之虞,已為此訓誡警告。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加盟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此需求,最好透過蒐尋尋找原廠官網維修站,不然就是要仔細瀏覽觀看搜尋後的連結是否有標註「廣告」兩字,或去電廠商時問清楚,以避免受騙上當。 |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謙O公司使用「詮星」等其他翻譯同業名稱之特取部分作為其關鍵字廣告,增加旗下網站之曝光率及造訪機會,更於關鍵字廣告插入「詮星」等文字名稱,使人誤以為兩者屬同一來源、同系列產品或關係企業之效果,構成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年5月2日第1069次委員會議決議,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並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在刊登關鍵字廣告時,應注意避免使用同業名稱之特取部分作為其關鍵字廣告,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若有在報紙及網站刊載促銷活動,
宣稱「促銷價」、「斷頭價」、「特優價」價格銷售,則要與實際銷售與消費者自廣告所獲促銷前後價格優惠幅度印象相符,且應注意網頁、 DM宣傳廣告宣稱內容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另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
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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