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O脆皮雞蛋糕」是由個人從事招募加盟業務,但招募加盟過程中,未以書面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營運期間應購買之原物料費用金額」,與「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及上一年度解除、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等加盟重要資訊,涉妨礙交易相對人作成正確的交易判斷,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之嫌一案。
經公平會調查,「OO脆皮雞蛋糕」是由個人從事招募加盟業務,但招募加盟過程中,未以書面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營運期間應購買之原物料費用金額」,與「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及上一年度解除、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等加盟重要資訊。
加盟重要資訊,如未以書面完整揭露,因加盟重要資訊為有意加盟者據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選擇加盟業主的重要判斷依據,會妨礙交易相對人作成正確的交易判斷,並足使競爭同業喪失締約機會,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286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OO脆皮雞蛋糕」品牌招募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重要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行為人新臺幣(下同)5萬元罰鍰,並令其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特別是有意創立自有品牌並以開放加盟方式擴展營業規模的加盟業主,應確實遵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且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建立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完整說明加盟條件與資訊。
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相關引用法律條
公平交易法第24條 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 公平交易法第25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98年1月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修正「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之處理原則」,加盟業主應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10日前,向交易相對人提供下列事項之書面說明資料: 一)加盟業主之事業名稱及開始經營加盟業務之日期。 二)加盟業主負責人及主要業務經理人之姓名及從事相關事業經營之資歷。 三)加盟業主於簽立加盟契約前及加盟契約存續期間所收取之加盟權利金及其他費用,其項目、金額、計算方式、收取方法及返還條件。 四)加盟業主授權加盟店使用之智慧財產權,包括商標權、專利權及著作權等,其申請審查或取得之時點、權利內容、有效期限及加盟店使用之範圍與各項限制條件。 五)加盟業主提供加盟店經營協助及訓練指導等事項之內容與方式。 六)加盟業主對加盟店與其他加盟店或自營店之間營業區域之經營方案。 七)加盟店營業區域所在市、縣(市)內加盟業主所有加盟店之事業名稱及營業地址,及加盟業主上一會計年度全國及該加盟店營業區域所在市、縣(市)加盟店及終止加盟契約數目之統計資料。 八)加盟契約存續期間,加盟業主與加盟店間經營關係之限制。 九)加盟契約變更、終止及解除之條件及處理方式。 加盟業主如未依前開處理原則揭露相關資訊,加盟店可檢具相關違法事證,向該會提出檢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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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案例(1):招募加盟過程中未依規定揭露重要加盟資訊罰40萬
撒O公司於洽談加盟過程未充分完整揭露加盟重要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一案。
經公平會調查,撒O公司於洽談加盟過程提供予交易相對人之加盟簡介、加盟預約書、加盟合約書等書面資料及撒O公司之陳述,撒O公司未充分完整揭露「開始營運前購買商品、原物料之金額」、「營運期間之廣告促銷費用及購買商品、原物料之金額」、「授權加盟店使用商標權之權利內容及有效期限」、「上一年度解除與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加盟契約存續期間對於加盟經營關係之限制(購買商品或原物料之名稱及數量規格)」及「預估營業收益之計算方式或現存加盟店經營實績之佐證」等加盟重要資訊。
由於前述資訊攸關評估是否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選擇加盟業主的重要資訊,於招募加盟過程未以書面完整揭露前述交易資訊,妨礙交易相對人作成正確之交易判斷,對交易相對人或不特定潛在之交易相對人顯失公平,並足使競爭同業喪失締約機會,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故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278次委員會議通過,撒O股份有限公司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預備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重要交易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新臺幣40萬元罰鍰,並令撒O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加盟連鎖業者處於資訊優勢之一方,招募加盟過程應以書面完整揭露前述交易資訊,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公平會開罰案例(2):未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公平會開罰45萬元
卡OOO有限公司於招募品牌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重要交易資訊,涉違反公平交易法一案。 經公平會調查表示,卡OOO公司於103年7月31日與 XX品牌之韓國總公司簽署授權合約,由卡OOO公司擔任該品牌臺灣總加盟商,從事招募加盟業務。惟嗣後卡OOO公司因違反授權約款,致合約於同年8月30日自動終止。然卡OOO公司於取得授權前及授權契約自動終止後,以XX品牌,陸續招募6家加盟店,而其於洽談加盟過程中,提供之加盟合約、估價書、「 BUSINESS GUIDEBOOK」等書面資料,未充分完整揭露「營運期間之訂購核心技術商品等原物料之費用」、「授權加盟店使用商標權之相關資訊」、「訓練指導之內容與方式」及「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及營業地址」等資訊,由於前述資訊攸關投資成本、營業獲利率、商標權權利行使、品牌成長性、品牌穩定性、加盟相關訓練及指導、市場規模變動、從事加盟之營業績效與風險等重要資訊,妨礙交易相對人作成正確之交易判斷,對交易相對人或不特定潛在之交易相對人顯失公平,並足使競爭同業喪失締約機會,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275次委員會議通過,卡OOO有限公司於招募品牌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重要交易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新臺幣4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依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處理原則,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營運期間之訂購核心技術商品等原物料之費用」、「授權加盟店使用商標權之相關資訊」、「訓練指導之內容與方式」及「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及營業地址」...等重要交易資訊。且應注意加盟總部於招募加盟交易過程中,若違反加盟應揭露資訊項目或是沒提供至少五天之加盟合約審閱期間,隱匿或遲延揭露重要交易資訊之情事,乃屬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規定之虞。 |
白OO公司於其加盟簡章、公司網頁、加盟簡介宣稱「目前已超過60家加盟店全部是獲利的狀況」、「目前近70家加盟店全部是獲利的狀況」、「目前已近百家店都是獲利的狀況」之表示,涉及廣告不實,及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重要交易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廣告宣稱之加盟店數核與廣告使用當時實際加盟店數有所不符,且白OO公司自承獲利店數相關數據,係由加盟店向其訂購原汁之數量,推算有獲利之情形,惟確實並無其他客觀實際之獲利資料得為佐證。承此,前開廣告有關加盟店數以及均有獲利之宣稱,難認與事實相符,其差異難為交易相對人所接受,足以引起有意加盟者產生錯誤之認知及決定,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另加盟業主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應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重要交易資訊。惟白OO公司並未以書面提供「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等加盟重要資訊,妨礙交易相對人作成正確之交易判斷,致其權益受損,對交易相對人顯失公平,並足使競爭同業喪失締約機會之虞,而產生不公平競爭之效果,影響加盟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263次委員會議通過,白OO實業有限公司於招募「白OO極品楊桃汁」加盟過程中,涉及廣告不實,及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重要交易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及第25條規定,除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加盟業主與交易相對人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商標權等權利內容及有效期限、加盟店所在營業區域設置同一加盟體系之經營方案或預定計畫,及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及上一年度解除、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等資訊,為加盟店所關切事項,並賴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關係或選擇加盟業主的重要訊息,應依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處理原則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完整揭露前開交易資訊,提供8種加盟重要資訊予交易相對人審閱。且應注意加盟總部於招募加盟交易過程中,若違反加盟應揭露資訊項目或是沒提供至少五天之加盟合約審閱期間,隱匿或遲延揭露重要交易資訊之情事,乃屬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規定之虞。 |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公平會開罰案例(4):未完整揭露重要加盟資訊公平會罰15萬元
仲O公司招募加盟過程中,未完整揭露授權加盟店使用商標權之權利內容及有效期限、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及營業地址等加盟重要資訊,有違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仲O公司處於資訊優勢之一方,於招募加盟過程未以書面完整揭露前述交易資訊,妨礙交易相對人作成正確之交易判斷,對交易相對人或不特定潛在之交易相對人顯失公平,並足使競爭同業喪失締約機會,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故予以處分。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262次委員會議決議仲O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並令該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加盟業主與交易相對人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商標權等權利內容及有效期限、加盟店所在營業區域設置同一加盟體系之經營方案或預定計畫,及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等資訊,為加盟店所關切事項,並賴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關係或選擇加盟業主的重要訊息,應依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處理原則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完整揭露前開交易資訊,提供8種加盟重要資訊予交易相對人審閱。且應注意加盟總部於招募加盟交易過程中,若違反加盟應揭露資訊項目或是沒提供至少五天之加盟合約審閱期間,隱匿或遲延揭露重要交易資訊之情事,乃屬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規定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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