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特休假(特休假)實務及案例-雇主不可要求員工預排未來一整年的特休假-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雇主不可要求員工預排未來一整年的特休假
特別休假是勞動基準法課予雇主的法定義務,也是為勞工法定權益,因此雇主不可要求員工預排未來一整年的特休假,依勞動基準法,特別休假是為了提供勞工休憩之用,休假日期由勞工依照自己意願決定。雇主不可要求員工預排未來一整年的特休假
雇主可提醒或促請勞工排定休假,但不可以限制勞工僅得一次預先排定或在特定期日前休假。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勞工特別休假未休完之日數,不論原因為何,一律折發工資, 另外年資計算方式也將以到職日為基準計算。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勞動部已將「特別休假」列為勞動檢查重點,事業單位經查察確有違法者,除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外,並要求雇主立即改善,依法給假給薪。
以下 勞動基準法特休假(特別休假)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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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勞動基準法第 60 條
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第34條
本法第五十九條所定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但支付之費用如由勞工與雇主共同負擔者,其補償之抵充按雇主負擔之比例計算。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34-1 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或殘廢時,雇主已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為其投保,並經保險人核定為職業災害保險事故者,雇主依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給予之補償,以勞工之平均工資與平均投保薪資之差額,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標準計算之。
74年8月10日74台內勞字第3285478號函釋:
雇主依勞工保險或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者,得就勞工保險給付或該商業保險中由雇主擔負保險費所得保險給付抵充勞動基準法所定職業災害補償費。因此不足之部分仍應由雇主補足。
勞動基準法特休假(特別休假)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加班換補休期限比照特休假
新制增加年度未休完的特休假日數,可以經由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且其加班換補休時限部分,比照特休假算法,也就是說可以周年制、曆年制、事業單位會計年度、教學單位學年度等,作為最終補休期限。
勞動部106年2月27日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明定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的特休假,在次一年度請休特別休假時,優先扣除遞延日數。如果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仍有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工資計算方式按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之基準計發。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勞動部106年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未來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在休息日工作,並選擇補休,此時加班補休應按發生順序實施,也就是說應依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事實發生時間先後順序實施補休。
勞工與雇主協商特別休假之遞延相關法規知識
特別休假之遞延是否可約定未及一年之期間(例如:3個月或6個月),前開遞延期間屆期後,於次一年度終結之末日仍未休之日數,雇主仍應發給工資,不可以再遞延。
勞動部解釋,參酌法令規定及立法意旨,特別休假可經由勞雇雙方協商遞延未及一年之期間;在屆期後也可經勞資雙方協商再次遞延,惟實施期限仍不可以超過次一年度之末日。
勞動部舉例說明,假設勞雇雙方約定特別休假採曆年制(即每年12月31日為年度終結日),並約定特別休假遞延期間為3個月,勞工甲107年度有特別休假14天,於107年12月31日年度終結時,仍有10天特別休假未休,勞工甲經與雇主協商合意後,將10天特別休假全數遞延三個月至108年3月31日;屆期後,倘若尚有5日特別休假未休,雇主依法應結清工資,惟亦可經勞雇雙方協商再予遞延,但遞延期間仍不得超過108年12月31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勞動部已將「特別休假」列為勞動檢查之重點;另勞工與雇主協商合意後,遞延之特別休假,於次一年度終結之末日仍未休之日數,雇主仍應發給工資,不可再遞延。
勞動基準法特休假(特別休假)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特休假為勞工法定權益違法者將依法裁處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每年應給予特別休假並照給工資。事業單位如未依法給假給薪,即屬違法,依法將被裁罰。
勞動基準法第3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4條對於特別休假已有明確規範,勞工於工作滿一年之翌日起即取得請特別休假之權利。
舉例而言,勞工於105年4月1日到職,106年4月1日如仍在職,即可於106年4月1日至107年3月31日間請休7日特別休假,至於休假之日期則由勞資雙方協商排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勞動部已將「特別休假」列為勞動檢查之重點,事業單位經查察確有違法者,除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外,並要求雇主立即改善,依法給假給薪。
特別休假未及一年遞延期間屆期時可否再行遞延?
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第 4 項但書規定,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得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如特別休假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期間未及一年者(如 3 個月),尚可再行遞延。 至於勞雇雙方協商遞延期間未及一年者(如 3 個月),該期間屆期後經再次協商遞延(如遞延 3個月屆期後再協商遞延 3個月),亦屬可行,惟其實施期限仍不得逾次一年度之末日。
舉例說明:假設勞雇雙方約定特別休假採曆年制(即每年 12 月 31 日為年度終結日),並約定特別休假遞延期間為 3 個月;勞工甲 107 年度有特別休假 14 天,於 107 年 12 月 31 日年度終結時,仍有 10 天特別休假未休,勞工甲經與雇主協商合意後, 將 10 天特別休假全數遞延三個月至 108 年 3 月 31 日。 屆期後,倘若尚有 5 日特別休假未休,雇主依法應結清工資,惟 亦可經勞雇雙方協商再予遞延,但遞延期間仍不得超過 108 年 12月 31 日,遞延之仍有未休之日數時,雇主應依規定發給工資,不能再協商遞延。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凡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 期間者,每年應給予特別休假。凡是勞工未休完特別休假之所有日數,雇主均應折發工資。至於工資之金額,係以 勞工平日一日正常工作時間之工資為準(不包括延時工資及假日出勤加給之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 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動基準法特休假(特別休假)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年終獎金替代特休假未休工資違反勞基法規定
針對「企業將特休假未休之工資改為年終獎金」,勞動部說明如下:
1.勞動基準法特別休假,是為了提供勞工休憩之用,休假日期由勞工依照自己意願決定。雇主可提醒或促請勞工排定休假,但不可以限制勞工僅得一次預先排定或在特定期日前休假。
2.至於因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不論沒有休的原因為何,雇主都應該發工資。
3.特別休假是《勞動基準法》課予雇主的法定義務,與事業單位依民俗發給勞工年終獎金的福利性質概念不同,雇主擅自更改勞動契約,並以年終獎金替代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已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特別休假是勞動基準法課予雇主的法定義務,與雇主依民俗發給勞工年終獎金的福利性質概念不同,雇主擅自更改勞動契約,並以年終獎金替代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已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
勞動基準法特休假(特別休假)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事業單位特別休假以半日為單位嗣後要求勞工於該時段出勤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
特別休假可以「半日」實施,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又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之特別休假是以「日」為計算單位,事業單位得否以「半日」為給假單位,法無明文,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之。
如勞資雙方合意特別休假以「半日」實施,縱使經過勞工同意於該「半日」出勤,不論其出勤時數,雇主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半日之工資。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特別休假、加班費及休假日等規定,是勞動基準法課予雇主的法定義務,也是為勞工法定權益,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若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特別休假以「半日」實施後,勞工又於該時段應老闆要求出勤工作,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
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第 4 項但書規定,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得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如特別休假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期間未及一年者(如 3 個月),尚可再行遞延。 至於勞雇雙方協商遞延期間未及一年者(如 3 個月),該期間屆期後經再次協商遞延(如遞延 3個月屆期後再協商遞延 3個月),亦屬可行,惟其實施期限仍不得逾次一年度之末日。
舉例說明:假設勞雇雙方約定特別休假採曆年制(即每年 12 月 31 日為年度終結日),並約定特別休假遞延期間為 3 個月;勞工甲 107 年度有特別休假 14 天,於 107 年 12 月 31 日年度終結時,仍有 10 天特別休假未休,勞工甲經與雇主協商合意後, 將 10 天特別休假全數遞延三個月至 108 年 3 月 31 日。 屆期後,倘若尚有 5 日特別休假未休,雇主依法應結清工資,惟 亦可經勞雇雙方協商再予遞延,但遞延期間仍不得超過 108 年 12月 31 日,遞延之仍有未休之日數時,雇主應依規定發給工資,不能再協商遞延。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凡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 期間者,每年應給予特別休假。凡是勞工未休完特別休假之所有日數,雇主均應折發工資。至於工資之金額,係以 勞工平日一日正常工作時間之工資為準(不包括延時工資及假日出勤加給之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 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動基準法特休假(特別休假)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年終獎金替代特休假未休工資違反勞基法規定
針對「企業將特休假未休之工資改為年終獎金」,勞動部說明如下:
1.勞動基準法特別休假,是為了提供勞工休憩之用,休假日期由勞工依照自己意願決定。雇主可提醒或促請勞工排定休假,但不可以限制勞工僅得一次預先排定或在特定期日前休假。
2.至於因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不論沒有休的原因為何,雇主都應該發工資。
3.特別休假是《勞動基準法》課予雇主的法定義務,與事業單位依民俗發給勞工年終獎金的福利性質概念不同,雇主擅自更改勞動契約,並以年終獎金替代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已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特別休假是勞動基準法課予雇主的法定義務,與雇主依民俗發給勞工年終獎金的福利性質概念不同,雇主擅自更改勞動契約,並以年終獎金替代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已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
勞動基準法特休假(特別休假)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事業單位特別休假以半日為單位嗣後要求勞工於該時段出勤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
特別休假可以「半日」實施,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又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之特別休假是以「日」為計算單位,事業單位得否以「半日」為給假單位,法無明文,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之。
如勞資雙方合意特別休假以「半日」實施,縱使經過勞工同意於該「半日」出勤,不論其出勤時數,雇主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半日之工資。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特別休假、加班費及休假日等規定,是勞動基準法課予雇主的法定義務,也是為勞工法定權益,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若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特別休假以「半日」實施後,勞工又於該時段應老闆要求出勤工作,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
雇主可扣薪還假追溯扣回勞假日數多於法定日數工資
雇主依曆年制給勞工特休假,如對未滿一定工作年資的勞工預先給假,然該勞工在未屆滿一定工作年資前即自請離職,雇主可要求勞工扣薪還假,也就是追溯扣回休假日數多於法定日數之工資,然應取得個別勞工之同意才可。
雇主針對勞工特休假,依曆年制分段或預先給假,並無不可依台內勞第 486744 號函釋及勞動部105年8月2日勞動條 3 字第 1050131754號函釋;若雇主針對依到職日計算未滿一定工作年資之勞工已預給特休假,當該勞工在未屆滿一定工作年資前離職,擬追溯扣回休假日數多於法定日數之工資,應取得個別勞工之同意。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雇主擬追溯扣回勞工休假日數多於法定日數之工資,要求勞工扣薪還假,可透過書面契約與勞工約定,或由以工作規則加以規範,藉由踐行公開揭示程序,以取得個別勞工的同意。
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日數工資應怎麼計算雇主依曆年制給勞工特休假,如對未滿一定工作年資的勞工預先給假,然該勞工在未屆滿一定工作年資前即自請離職,雇主可要求勞工扣薪還假,也就是追溯扣回休假日數多於法定日數之工資,然應取得個別勞工之同意才可。
雇主針對勞工特休假,依曆年制分段或預先給假,並無不可依台內勞第 486744 號函釋及勞動部105年8月2日勞動條 3 字第 1050131754號函釋;若雇主針對依到職日計算未滿一定工作年資之勞工已預給特休假,當該勞工在未屆滿一定工作年資前離職,擬追溯扣回休假日數多於法定日數之工資,應取得個別勞工之同意。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雇主擬追溯扣回勞工休假日數多於法定日數之工資,要求勞工扣薪還假,可透過書面契約與勞工約定,或由以工作規則加以規範,藉由踐行公開揭示程序,以取得個別勞工的同意。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第 2 項規定,凡是勞工未休完特別休假之所有日數,雇主均應折發工資。
至於工資之金額要怎麼計算?
係以勞工平日一日正常工作時間之工資為準(不包括延時工資及假日出勤加給之工資)。
舉例而言:勞工每月工資為30,000元,每日為1,000元,假如勞工剩餘7日特別休假未休,雇主應發給7日未休特別休假工資7,000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第 4 項規定:「勞工 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另勞動條 2字第 1060131476 號函釋,勞工於「契約終止」時仍未休完特別休假,雇主所發給特 別休假未休日數之工資,因屬終止契約後所得,得不併入平均工資計算。
勞工退休或離職雇主是否應另給特別休假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每年應給予特別休假並照給工資。若勞工於新年度開始即因屆齡退休而終止勞動契約,並不影響該勞工當年度特別休假(之權利),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辦理。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六年九月卅日台76勞動字第○八一二號函釋,76.4.3台76內勞字第四八六五四四號函所稱「並不影響該勞工當年度特別休假之權利…」係指並不影響該勞工最後在職當年因基於上年服務滿一定期間之特別休假,雇主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辦理。至勞工於服務滿一定期間之日即因退休而終止勞動契約,因毋須出勤自無特別休假工資。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發給勞工工資。如勞工已休畢假期,因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當年度繼續工作之畸零月數,得不另給特別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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