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非營業收入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應付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拋棄或逾時效應轉列其他收入-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應付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拋棄或逾時效應轉列其他收入公司應付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因員工或董事、監察人拋棄或逾請求權時效者,應轉列為拋棄年度或請求權消滅年度的其他收入。惟於列入其他收入後再給付者,得就其實際給付之數額列為實際給付年度的費用。
自97年1月1日起實施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費用化制度,公司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以費用列支前開紅利或酬勞,惟如嗣後發生員工或董事、監察人拋棄所獲配的紅利或酬勞,或逾期未領致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者,公司應將已認列費用的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列為拋棄年度或請求權消滅年度的其他收入課稅。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之支出600萬元,惟該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於次年拋棄所獲配的酬勞計140萬元,故該部分金額並未實際給付,該公司 下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將140萬元轉列其他收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留意已列報費用的應付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如有經員工或董事、監察人拋棄或逾時效者,應將已列支費用部分轉列為其他收入, 嗣後年度如有實際給付者,再列為實際給付年度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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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非營業收入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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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領回之剩餘款應列報為非營業收入課稅
國稅局查核某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工作年資之員工,且已向主管機關申請結清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計領回剩餘款3,000餘萬元,該公司漏未申報該筆剩餘款,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款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
營利事業歷年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皆已於當年度以費用列支,如於支付勞工退休金及資遣費後仍有剩餘時,係屬營利事業所有,因此營利事業結清該帳戶時,所領回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剩餘款應轉列當年度非營業收入課稅。--由阿甘創業加盟網(創業市集&加盟網&頂讓網)相關經營經驗及知識 提供
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領回之剩餘款應列報為非營業收入課稅
國稅局查核某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工作年資之員工,且已向主管機關申請結清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計領回剩餘款3,000餘萬元,該公司漏未申報該筆剩餘款,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款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如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即舊制退休金)工作年資之員工,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並領回剩餘款,務必於領回當年度申報領回之收入,以免漏報所得而遭補稅處罰。
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非營業收入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營利事業重估資產出售時其損益如何計算
依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應根據審定資產重估價值,自重估年度終了日之次日起調整原資產帳戶,並將重估差價,記入業主權益項下之未實現重估增值帳戶。
前項未實現重估增值,免予計入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該資產於重估後發生轉讓、滅失或報廢情事者,應於轉讓、滅失或報廢年度,轉列為營業外收入或損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及經濟部九十一年六月二十 一日經商字第○九一○二一一一五○○號函規定,處分資產之損益 應依性質列為營業外收入及費用或非營業損益,至於處分之資產前 已辦理資產重估者,原列於資產重估增值資本公積者應轉列為營業外收入及費用或非常損益,爰增訂第二項但書規定,該資產於重估後發生轉讓、滅失或報廢情形者,應於轉讓、滅失或報廢年度轉列 為營業外收入或損失。
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非營業收入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進出口因入帳匯率與結匯之兌換盈虧應於何時認列
營利事業因國外進、銷貨,其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之差額,應列為當年度兌換盈益或兌換虧損,免再調整其外銷收入或進料、進貨成本,另外,兌換盈虧應有明細計算表以資核對,且有關兌換盈虧之計算,得以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之方式處理。兌換盈虧應以「實現者」列為損益,若僅係因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則不列計損益;亦即進貨銷貨之應付應收帳款已實際收現或支付時所產生之已實現兌換損益才可申報營業外損益,因匯率調整所產生之差額係未實現兌換損益,辦理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時需作帳外調整,不得列為營業外損益。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規定營利事業國外進、銷貨,其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之收益,應列為當年度兌換盈益,免再調整其外銷收入或進料、進貨成本。
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非營業收入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營利事業列報出售或交換資產利益應注意事項
營利事業列報出售或交換資產利益應注意
1.營利事業出售資產的售價大於資產的未折減餘額部分,應列為出售資產收益課稅。
2.資產之交換,應以時價入帳,如有交換利益,應予認列,其時價無法可靠衡量時,按換出資產之帳面價值加支付之現金,或減去收到現金,作為換入資產成本入帳,並認列其資產交換利益。
3.自75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與地主合建分成、合建分售土地及房屋或自行以土地及房屋合併銷售時,其房屋款及土地款未予劃分或房屋款經查明顯較時價為低,其房屋銷售價格(含營業稅)應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總額之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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