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危機創業開店店家應知實務做法及知識-強行勞工至疫區工作勞工拒絕接受而離職雇主應付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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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行勞工至疫區工作勞工拒絕接受而離職雇主應付資遣費
雇主強制指派勞工前往疫區工作(旅遊警示調升為「紅色」不宜前往),卻未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預防設備及措施,勞工得拒絕接受指派。雇主如強行勞工至疫區工作或出差,致勞工有權益受損之虞,勞工得以此為由終止勞動契約,雇主應給付資遣費。
勞工是企業最重要的資源,雇主應以勞工健康安全為最優先考量,不宜指派勞工前往疫區工作。
雇主如確有必要並經勞工同意,指派勞工至疫區工作,其職場防護重點如下:
(一)應評估勞工個人健康狀況,避免指派有慢性肺病(含氣喘)、心血管等疾病之勞工。
(二)強化勞工清潔、呼吸道衛生、自我健康狀況監測等感染預防措施之教育訓練。
(三)提供口罩、個人消毒用品等防護設備,及採取體溫量測、加強工作區域清潔、消毒及保持通風。
(一)應評估勞工個人健康狀況,避免指派有慢性肺病(含氣喘)、心血管等疾病之勞工。
(二)強化勞工清潔、呼吸道衛生、自我健康狀況監測等感染預防措施之教育訓練。
(三)提供口罩、個人消毒用品等防護設備,及採取體溫量測、加強工作區域清潔、消毒及保持通風。
以下
疫情危機創業開店店家應知實務做法及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創業市集&加盟網&頂讓網)相關經營經驗及知識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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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燒到餐飲業優惠餐券禮卷停賣吃到飽相關法律常識
疫情延燒,有些餐飲業者特別是吃到飽餐廳業者,為應變此危機,採取暫停吃到飽營業或更改營業或服務方式。有些業者和購買餐券民眾因不知或誤解法令,將履約保證期間與禮券使用期限及優惠期間互相混淆而有所錯誤認知。
疫情延燒,有些餐飲業者特別是吃到飽餐廳業者,為應變此危機,採取暫停吃到飽營業或更改營業或服務方式。有些業者和購買餐券民眾因不知或誤解法令,將履約保證期間與禮券使用期限及優惠期間互相混淆而有所錯誤認知。
部份餐飲業者為應變危機,採取暫停某項服務或改變營業方式,或是錯過優惠期間,致使購買餐券民眾對餐券優惠產生疑慮或爭議,然因餐券優惠期間並不是在現有法令規定範圍內,所以
餐飲業者暫停某項服務或改變營業方式,並沒有違法,若持餐券消費者遇到上述情形,就得要自行補差(額)價。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餐券沒有使用期限,一旦優惠期間過去,消費者就得自己承擔補足價差。另引用臺北市政府法務局精選爭議案例餐飲業禮券履約保證期間與使用期限不同一文所述,履約保證期間、禮券使用期限及優惠期間,三者皆不同。依「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貳、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1點規定不得記載使用期限;第3點規定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可知,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縱為10年前發行,發行人不得拒絕提供商品或服務亦不得另行加收其他費用。而優惠期間則是期間屆至後,禮券所載金額等同現金使用,業者不得拒絕使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餐券沒有使用期限,一旦優惠期間過去,消費者就得自己承擔補足價差。另引用臺北市政府法務局精選爭議案例餐飲業禮券履約保證期間與使用期限不同一文所述,履約保證期間、禮券使用期限及優惠期間,三者皆不同。依「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貳、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1點規定不得記載使用期限;第3點規定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可知,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縱為10年前發行,發行人不得拒絕提供商品或服務亦不得另行加收其他費用。而優惠期間則是期間屆至後,禮券所載金額等同現金使用,業者不得拒絕使用。
疫情危機創業開店店家應知實務做法及知識:
從上次SARS經驗實體店面賣場因應經驗談
SARS的衝擊,台灣實體店面賣場經營面臨以前從未碰過的難題。以接連兩個大型百貨零售賣場停業消毒事件整個事件來看,這可以從最早遭SARS襲擊事件的百貨零售賣場獲得證明,在有可能發生SARS經過媒體報導後,其業績就明顯下滑,及暫停營業消毒後所創造的營業業績可以獲得證明。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因疫情所導致的直接衝擊危機是短期,應以較長期眼光來看待處理危機,而不是注重於短期利益的損失,更不要用隱瞞遮蓋方式來矇騙消費者。在處理危機時,經營管理者如果沒有採取正確的處理措施,持續讓事件演變下去,或進退失據導致政策無法執行落實,往往對商家所造成的傷害會比停業消毒嚴重許多。
如何處理SARS停工問題經驗談
SARS疫情,陸續造成許多停工、休假等社會問題,經營管理者應該和員工充分溝通後儘速公布可能處理及面對方式,以避免勞資爭議產生。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勞委會資訊,整理可能發生情形,提供與經營管理者作為參考:
情形1:
員工因接獲衛生單位隔離通知書而隔離,導致無法出勤工作,可依照員工請假規則辦理休假。其勞工隔離期間一律以公假計算,隔離期間雇主須照常給薪,但雇主可依規定各縣市政府申請薪資補貼。
情形2:
因 SARS 被迫停止上班,進行消毒工作,此期間雇主需照常給付薪資。
情形3:
若員工非因工作關係感染 SARS,治療期間可依員工請假規則辦理,病假期間薪資折半發給,依規定一年最多可請 30 天的普通傷病假。
情形4:
若員工因工作關係感染 SARS,治療期間可請公傷病假,病假期間照常給付薪資。
情形5:
若員工因工作關係感染 SARS不幸而死亡,依職災死亡規定辦理。
新流感疫情延燒勞工請照顧假可不給薪但不得拒絕
新流感疫情延燒,勞工請照顧假,雇主可不給薪但不得拒絕。
勞工因為從事相關防疫工作而得新流感,視同職災,依相關傷病及職災依職災規定從寬辦理,可請有薪的職災公傷病假,雇主要給公假、給薪。
至於勞工個人非因從事相關防疫工作而得新流感,無法出勤,得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可請病假。若勞工家人染病,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向雇主提出家庭照顧假,雇主可給無薪的家庭照顧假,全年最多7天,比照事假,雇主可不給薪但不得拒絕,也不得視為缺勤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做出其它不利處分。
店家於缺貨時任意標價哄抬價格恐涉刑事責任
新竹市一家藥局藥局1盒100入紙口罩售價800元乙事,店家涉於缺貨時於網路任意標價,有哄抬價格之嫌一案。
公平交易委員會查察109年1月30日媒體報導新竹市一家藥局1盒100入紙口罩售價800元乙事,對其進貨狀況及價格訂定詳加調查,倘業者之間確有合意或共同調漲價格之情事,該會將依公平交易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予以嚴懲,最高可處新臺幣5,000萬元罰鍰;另如事證顯示業者有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口罩而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或從事囤積居奇或哄抬物價之行為且情節重大者,恐涉有刑法第251條或傳染病防治法第61條規定之刑事責任,將依法移送檢調機關偵辦,決不寬貸。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口罩為防疫期間重要之民生物資,攸關防疫成效與國民健康甚鉅,藉機哄抬價格賺取災難財,相關機關絕對會嚴格執法,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
販賣口罩在網路或實體店面應知法律
防疫時期趁火打劫想大發防疫財,刻意囤貨高價販賣,恐已涉犯公平交易法,可處5至2500萬罰款,防疫非常時期可能會被罰最高2500萬元罰款。
販賣口罩需申請證照嗎?
一、口罩分為醫療用及非醫療用,販賣非醫療用的口罩應符合商業登記相關規定;販賣醫療用的口罩應事先申請藥商許可執照,繳費領照後方准營業。另藥商經報備衛生局核准後,得於網路販售第一等級及已開放之第二等級醫療器材。
二、醫療用的口罩屬須辦理查驗登記之醫療器材,取得醫療器材許可證,始得上市。非醫療用的口罩,不可宣稱醫療用途。
販賣口罩需申請證照嗎?
一、口罩分為醫療用及非醫療用,販賣非醫療用的口罩應符合商業登記相關規定;販賣醫療用的口罩應事先申請藥商許可執照,繳費領照後方准營業。另藥商經報備衛生局核准後,得於網路販售第一等級及已開放之第二等級醫療器材。
二、醫療用的口罩屬須辦理查驗登記之醫療器材,取得醫療器材許可證,始得上市。非醫療用的口罩,不可宣稱醫療用途。
依藥事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販售藥品和醫療器材必須擁有藥商執照,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然網路販賣,即使是實體藥房所架設網站,由於許可執照上註明是藥房地址,不是所架設的網址,因此在網路上售賣醫療器材或藥品仍涉及違法。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被公告為醫療器材或藥品,並非人人都可隨意交易買賣,若遭檢舉,恐遭依違反藥事法開罰新台幣三萬到十五萬。另依藥事法規定,合格的醫療口罩盒子上除了品名還要有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製造商名稱地址都要有。若賣口罩業者誇張宣稱有療效,不論是在網路或店面或路邊賣,只要宣稱有醫療效果,即涉違反藥事法在防疫非常時期可能會被罰最高200萬罰鍰。
疫情危機創業開店店家應知實務做法及知識
因應腸病毒疫情教(托)育機構停課原則
因應腸病毒疫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於97年6月10正式成立,由於目前疫情仍在高峰期,為避免疫情繼續擴散,各相關單位除持續推動目前進行之各項防治工作外,該指揮中心宣佈將進行二項防治措施。
一、 將公告強制停課標準,並函請各縣市政府依照辦理。
「教(托)育機構因應腸病毒疫情停課原則」如下:小學低年級(一、二年級)、幼稚園與托兒所,於一週內同一班級有二名以上(含二名)幼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手足口病或皰疹性咽峽炎時,該班級應停止上課十日,另衛生主管機關應與教(托)育機構及學童家長充分溝通,並督導及加強學童個人衛生教育(如勤洗手、戴口罩…)及環境消毒。各級教(托)育機構必須確實執行「學童生病應就醫、不上課、在家休息」的政策,以保障學童的健康,避免疫情擴散。各級教(托)育機構有隱瞞疫情而未依停課原則辦理者,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將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依同法第七十條處三千元到一萬五千元罰鍰,若經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要求停課而拒不停課者,則依同法第六十七條重處六萬元到三十萬元罰鍰。
二、 該指揮中心將透過新聞局、各縣市地方電台及電視台,加強宣導腸病毒防治之各項訊息,並針對高危險群(五歲以下嬰幼兒)之家長、照護者、隔代教養之祖父母等,進行分眾且集中之衛教宣導,以避免引起社會大眾無謂的恐慌。臺灣地區每年腸病毒流行期約為4-10月,目前疫情南部縣市已稍趨緩,惟中部及北部地區病例數有逐漸上升的趨勢,由於嬰幼童感染腸病毒後,可能導致廣泛性的中樞神經傷害等後遺症,甚至死亡。該指揮中心呼籲全國學童家長、教師、幼童照護者除應以身作則注意個人衛生,並教導學童勤洗手外,更應隨時注意學童的身體健康狀況,特別注意防範。臨床醫師於診治病童時,須提高警覺,詳細問診,當病童出現重症前兆病徵時,亦應妥善處置,必要時轉診,以掌握治療黃金時間。
有關腸病毒相關問題,可撥打1922傳染病諮詢專線洽詢,或參閱疾病管制局網站:http://www.cdc.gov.tw。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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