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危機創業開店店家應知實務做法及知識-販賣口罩在網路或實體店面應知法律 -開店創業加盟 經營管理知識庫
販賣口罩在網路或實體店面應知法律
防疫時期趁火打劫想大發防疫財,刻意囤貨高價販賣,恐已涉犯公平交易法,可處5至2500萬罰款,防疫非常時期可能會被罰最高2500萬元罰款。
販賣口罩需申請證照嗎?
一、口罩分為醫療用及非醫療用,販賣非醫療用的口罩應符合商業登記相關規定;販賣醫療用的口罩應事先申請藥商許可執照,繳費領照後方准營業。另藥商經報備衛生局核准後,得於網路販售第一等級及已開放之第二等級醫療器材。
二、醫療用的口罩屬須辦理查驗登記之醫療器材,取得醫療器材許可證,始得上市。非醫療用的口罩,不可宣稱醫療用途。
販賣口罩需申請證照嗎?
一、口罩分為醫療用及非醫療用,販賣非醫療用的口罩應符合商業登記相關規定;販賣醫療用的口罩應事先申請藥商許可執照,繳費領照後方准營業。另藥商經報備衛生局核准後,得於網路販售第一等級及已開放之第二等級醫療器材。
二、醫療用的口罩屬須辦理查驗登記之醫療器材,取得醫療器材許可證,始得上市。非醫療用的口罩,不可宣稱醫療用途。
依藥事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販售藥品和醫療器材必須擁有藥商執照,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然網路販賣,即使是實體藥房所架設網站,由於許可執照上註明是藥房地址,不是所架設的網址,因此在網路上售賣醫療器材或藥品仍涉及違法。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被公告為醫療器材或藥品,並非人人都可隨意交易買賣,若遭檢舉,恐遭依違反藥事法開罰新台幣三萬到十五萬。另依藥事法規定,合格的醫療口罩盒子上除了品名還要有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製造商名稱地址都要有。若賣口罩業者誇張宣稱有療效,不論是在網路或店面或路邊賣,只要宣稱有醫療效果,即涉違反藥事法在防疫非常時期可能會被罰最高200萬罰鍰。
以下 疫情危機創業開店店家應知實務做法及知識--由阿甘創業加盟網(創業市集&加盟網&頂讓網)相關經營經驗及知識 提供
冠狀病毒肺炎雇主未落實移工防疫措施至少罰6萬
勞動部因應「中國大陸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確診案例持續增加,為防範肺炎疫情,提醒雇主應善盡生活照顧責任,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規定,雇主應辦理職前講習,提供移工衛生健康法令及資訊,以及善盡保護移工人身安全等責任。移工如需出入醫療院所,包含前往醫療院所照顧被看護者或陪伴就醫,雇主應提供口罩供移工使用,並提醒移工全程佩戴及每天更換,若破損或弄髒則應立即更換,另一般外科口罩即可阻擋大部分病毒;如移工外出至人多或密閉場所,應做好咳嗽戴口罩、肥皂勤洗手、少去傳統市場、醫院等人多場所、避免接觸野生動物、禽鳥等。
勞動部再次呼籲,移工自國外入境時如有發燒、咳嗽等不適症狀,請雇主協助移工主動通報機場檢疫人員;入國 14 天內如出現疑似症狀,可撥打免付費防疫專線 「1922」(或 0800-001922)或「1955」專線協助進行通報。關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相關宣導資料,事業單位可逕自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查詢。
如雇主未善盡前開管理責任,經限期改善未改善者,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9 款規定,應處新臺幣 6 萬元至 30 萬元罰鍰,並依《就業服務法》第 72 條規定廢止許可,及管制 2 年不得再申請移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善盡照顧移工生活照顧責任, 提供「中國大陸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相關防疫資訊及措施。相關多國語之「中國大陸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疫資訊,請雇主、仲介公司及移工參閱「跨國勞動力權益維護資訊網站」(https://fw.wda.gov.tw/employer/eplyr/index)的最新消息。
開店商家有義務提供安全的消費環境供消費者使用,餐廳基本上屬於公共空間,客人一般都可以自由通行,因此樓梯應標示「小心階梯」及擺設警告標誌「小心地滑」立牌,提醒路過人注意可能還無法完全排除責任,但若是再加以柵欄圍住危險區域,當然就可更加排除責任。
冠狀病毒肺炎雇主未落實移工防疫措施至少罰6萬
勞動部因應「中國大陸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確診案例持續增加,為防範肺炎疫情,提醒雇主應善盡生活照顧責任,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規定,雇主應辦理職前講習,提供移工衛生健康法令及資訊,以及善盡保護移工人身安全等責任。移工如需出入醫療院所,包含前往醫療院所照顧被看護者或陪伴就醫,雇主應提供口罩供移工使用,並提醒移工全程佩戴及每天更換,若破損或弄髒則應立即更換,另一般外科口罩即可阻擋大部分病毒;如移工外出至人多或密閉場所,應做好咳嗽戴口罩、肥皂勤洗手、少去傳統市場、醫院等人多場所、避免接觸野生動物、禽鳥等。
勞動部再次呼籲,移工自國外入境時如有發燒、咳嗽等不適症狀,請雇主協助移工主動通報機場檢疫人員;入國 14 天內如出現疑似症狀,可撥打免付費防疫專線 「1922」(或 0800-001922)或「1955」專線協助進行通報。關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相關宣導資料,事業單位可逕自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查詢。
如雇主未善盡前開管理責任,經限期改善未改善者,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9 款規定,應處新臺幣 6 萬元至 30 萬元罰鍰,並依《就業服務法》第 72 條規定廢止許可,及管制 2 年不得再申請移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善盡照顧移工生活照顧責任, 提供「中國大陸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相關防疫資訊及措施。相關多國語之「中國大陸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疫資訊,請雇主、仲介公司及移工參閱「跨國勞動力權益維護資訊網站」(https://fw.wda.gov.tw/employer/eplyr/index)的最新消息。
開店商家有義務提供安全的消費環境供消費者使用,餐廳基本上屬於公共空間,客人一般都可以自由通行,因此樓梯應標示「小心階梯」及擺設警告標誌「小心地滑」立牌,提醒路過人注意可能還無法完全排除責任,但若是再加以柵欄圍住危險區域,當然就可更加排除責任。
疫情危機創業開店店家應知實務做法及知識:
從上次SARS經驗實體店面賣場因應經驗談
SARS的衝擊,台灣實體店面賣場經營面臨以前從未碰過的難題。以接連兩個大型百貨零售賣場停業消毒事件整個事件來看,這可以從最早遭SARS襲擊事件的百貨零售賣場獲得證明,在有可能發生SARS經過媒體報導後,其業績就明顯下滑,及暫停營業消毒後所創造的營業業績可以獲得證明。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因疫情所導致的直接衝擊危機是短期,應以較長期眼光來看待處理危機,而不是注重於短期利益的損失,更不要用隱瞞遮蓋方式來矇騙消費者。在處理危機時,經營管理者如果沒有採取正確的處理措施,持續讓事件演變下去,或進退失據導致政策無法執行落實,往往對商家所造成的傷害會比停業消毒嚴重許多。
如何處理SARS停工問題經驗談
SARS疫情,陸續造成許多停工、休假等社會問題,經營管理者應該和員工充分溝通後儘速公布可能處理及面對方式,以避免勞資爭議產生。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勞委會資訊,整理可能發生情形,提供與經營管理者作為參考:
情形1:
員工因接獲衛生單位隔離通知書而隔離,導致無法出勤工作,可依照員工請假規則辦理休假。其勞工隔離期間一律以公假計算,隔離期間雇主須照常給薪,但雇主可依規定各縣市政府申請薪資補貼。
情形2:
因 SARS 被迫停止上班,進行消毒工作,此期間雇主需照常給付薪資。
情形3:
若員工非因工作關係感染 SARS,治療期間可依員工請假規則辦理,病假期間薪資折半發給,依規定一年最多可請 30 天的普通傷病假。
情形4:
若員工因工作關係感染 SARS,治療期間可請公傷病假,病假期間照常給付薪資。
情形5:
若員工因工作關係感染 SARS不幸而死亡,依職災死亡規定辦理。
疫情危機創業開店店家應知實務做法及知識
新流感疫情延燒勞工請照顧假可不給薪但不得拒絕
新流感疫情延燒,勞工請照顧假,雇主可不給薪但不得拒絕。
勞工因為從事相關防疫工作而得新流感,視同職災,依相關傷病及職災依職災規定從寬辦理,可請有薪的職災公傷病假,雇主要給公假、給薪。
至於勞工個人非因從事相關防疫工作而得新流感,無法出勤,得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可請病假。若勞工家人染病,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向雇主提出家庭照顧假,雇主可給無薪的家庭照顧假,全年最多7天,比照事假,雇主可不給薪但不得拒絕,也不得視為缺勤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做出其它不利處分。
疫情危機創業開店店家應知實務做法及知識
因應腸病毒疫情教(托)育機構停課原則
因應腸病毒疫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於97年6月10正式成立,由於目前疫情仍在高峰期,為避免疫情繼續擴散,各相關單位除持續推動目前進行之各項防治工作外,該指揮中心宣佈將進行二項防治措施。
一、 將公告強制停課標準,並函請各縣市政府依照辦理。
「教(托)育機構因應腸病毒疫情停課原則」如下:小學低年級(一、二年級)、幼稚園與托兒所,於一週內同一班級有二名以上(含二名)幼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手足口病或皰疹性咽峽炎時,該班級應停止上課十日,另衛生主管機關應與教(托)育機構及學童家長充分溝通,並督導及加強學童個人衛生教育(如勤洗手、戴口罩…)及環境消毒。各級教(托)育機構必須確實執行「學童生病應就醫、不上課、在家休息」的政策,以保障學童的健康,避免疫情擴散。各級教(托)育機構有隱瞞疫情而未依停課原則辦理者,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將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依同法第七十條處三千元到一萬五千元罰鍰,若經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要求停課而拒不停課者,則依同法第六十七條重處六萬元到三十萬元罰鍰。
二、 該指揮中心將透過新聞局、各縣市地方電台及電視台,加強宣導腸病毒防治之各項訊息,並針對高危險群(五歲以下嬰幼兒)之家長、照護者、隔代教養之祖父母等,進行分眾且集中之衛教宣導,以避免引起社會大眾無謂的恐慌。臺灣地區每年腸病毒流行期約為4-10月,目前疫情南部縣市已稍趨緩,惟中部及北部地區病例數有逐漸上升的趨勢,由於嬰幼童感染腸病毒後,可能導致廣泛性的中樞神經傷害等後遺症,甚至死亡。該指揮中心呼籲全國學童家長、教師、幼童照護者除應以身作則注意個人衛生,並教導學童勤洗手外,更應隨時注意學童的身體健康狀況,特別注意防範。臨床醫師於診治病童時,須提高警覺,詳細問診,當病童出現重症前兆病徵時,亦應妥善處置,必要時轉診,以掌握治療黃金時間。
有關腸病毒相關問題,可撥打1922傳染病諮詢專線洽詢,或參閱疾病管制局網站:http://www.cdc.gov.tw。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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