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投票日應知相關法規及案例-總統選舉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所定放假日-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總統選舉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所定放假日勞動部已指定選舉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所定放假日,因此,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當日,具有投票權且原屬工作日的勞工,雇主應依法讓勞工放假一日,工資照給。至於具投票權但當日原屬勞工的休息日或例假者,因勞工本得於當日行使投票權,因此不另外給假。
雇主如果徵得具投票權勞工同意於投票日出勤工作,應不妨礙其投票,並應加給當日出勤工資,雇主若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最高100萬元之罰鍰,並應補給工資。
補給工資計算方式分為下列兩種類型:
一、原屬勞工的工作日:應加倍發給出勤時段的工資。舉例而言:勞雇雙方約定當天出勤8小時,勞工外出投票2小時,返回工作6小時,雇主須加給6小時的工資。
二、原屬勞工的休息日:視工作時數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公職選舉投票日當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放假日,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依法放假一日。,放假「一日」指的是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由於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性質與一般國定假日不同,因此,投票日不得再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開店商家有義務提供安全的消費環境供消費者使用,餐廳基本上屬於公共空間,客人一般都可以自由通行,因此樓梯應標示「小心階梯」及擺設警告標誌「小心地滑」立牌,提醒路過人注意可能還無法完全排除責任,但若是再加以柵欄圍住危險區域,當然就可更加排除責任。
勞動基準法第37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勞動基準法第39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元月一日) 。
二、和平紀念日 (二月二十八日) 。
三、革命先烈紀念日 (三月二十九日) 。
四、孔子誕辰紀念日 (九月二十八日) 。
五、國慶日 (十月十日) 。
六、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 (十月三十一日) 。
七、國父誕辰紀念日 (十一月十二日) 。
八、行憲紀念日 (十二月二十五日) 。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勞動節日,係指五月一日勞動節。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 (元月二日) 。
二、春節 (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 。
三、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 (民族掃墓節前一日) 。
四、民族掃墓節 (農曆清明節為準) 。
五、端午節 (農曆五月五日) 。
六、中秋節 (農曆八月十五日) 。
七、農曆除夕。
八、台灣光復節 (十月二十五日) 。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選舉投票日應知相關法規:
選舉罷免投票日!給薪、休假怎麼算?
104年2月14日(星期六)中央選舉委員會將舉行第8屆立法委員(臺北市第4選舉區:內湖區、南港區)罷免案投票,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表示由於該日係勞動基準法規定應放假之日,該日具投票權之勞工應放假一日,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指定為應放假日,凡凡該選區具有投票權且該日有工作義務之勞工應工資照給放假一日(一日係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原毋需出勤者,不另補假。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在該日出勤,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加給該工作時間的工資,如正職員工當天上班,可領加倍2份薪。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雇主未給假或給薪者,依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最高可處新台幣30萬元罰鍰,並補給員工薪資。另應注意,選舉罷免投票日其性質與一般休假日(國定假日)有別,該放假日無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選舉投票日應知相關法規
選舉勞工依法放假一日未給假或給薪處30萬元罰鍰
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指定為應放假日,凡具有投票權且該日有工作義務之勞工應放假一日,工資照給;原毋需出勤者,不另補假。
雇主如在不妨礙勞工投票之前提下,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出勤工作之時間,應加倍發給工資。上開所稱放假「一日」,係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雇主未給假或給薪者,依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最高可處新台幣30萬元罰鍰,並補給員工薪資。另應注意,選舉罷免投票日其性質與一般休假日(國定假日)有別,該放假日無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選舉投票日應知相關法規
總統及立委選舉投票日出勤時間工資應加倍違者可罰30萬
總統、立委選舉投票日,有投票權的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該日具投票權且原經排定應該上班之勞工,指定放假一日(上開所稱放假「一日」,係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照給工資。勞工原當日不需出勤者,不另給假;雇主若要求當天出勤,必須發給一日工資與加班費,形同當日雙薪,且不得禁止勞工外出投票;若勞工當日前往投票花費3小時後到班,工作5小時後下班,須給付勞工一日工資與實際工時5小時的加班費。
本周六要上班的勞工,應視同假日讓勞工放假投票,雇主若徵得勞工同意於投票日出勤,必須發給勞工當日工資,與實際工時的加班費,且不可影響勞工外出投票。至於周六本就放假的勞工,維持休假,雇主不需另外給予補假,但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出勤工作之時間,應加倍發給工資,若勞工未去投票,當天可領雙倍工資。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前年九合一選舉,共有26件裁罰案,有1件是未讓勞工於投票日放假,25件未依規定發給加班費,共裁罰52萬元。依規定雇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最高30萬元之罰鍰,並應補給工資;主管機關亦可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的名稱、負責人姓名,並要求雇主補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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