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零食的生產廠商裕O食品,在2017年時遭到檢舉使用過期原料來製作產品,出廠時間為基準打印有效日期對外販售,使消費大眾誤信產品標示的有效日期購買食用一案。
高雄地方法院宣判判決書指出,裕O食品為減少管理及報廢公司逾期庫存原料及添加劑支出,分別於兩年多時間以逾期柴魚粉、逾期無水檸檬酸、逾期紅麴粉等逾期原料及添加劑,加工製造各式口味及「發芽大豆養生粉」等食品。 食品業者未負起食安讓逾期1-3年不等的原料,來生產產品流入通路,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規定,逾期原料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不法牟利高達2,548萬元。
高雄地院宣判,裕O食品判罰3千萬罰金,負責人、廠長、採購經理分別遭到判刑2年、2年10個月及2年6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飲和食品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切莫心存僥倖,儲放逾期食品依食安法第15-1-8條可處6萬至2億元,這部分不會因為你有使用或沒有使用,只要有儲放逾期食品就是違法,過期產品依法可罰6萬到2億。
只要有儲放逾期食品就是違法最高罰2億
知名連鎖麵包店離職員工向媒體投訴指其使用逾期食品原料,台北市衛生局接獲檢舉8月7日現場稽查發現6項逾期原料,以及3項食品衛生缺失,要求8月14日以前改善完成,屆期不改依食安法第8條可處6萬至2億元。
知名連鎖麵包店業者強調這些逾期原料是廠商的試用包,未用來製造產品販賣給客人,衛生局將向原料商查證確認後處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儲放逾期食品依食安法第15-1-8條可處6萬至2億元,這部分不會因為你有使用或沒有使用,只要有儲放逾期食品就是違法,使用過期產品依法可罰6萬到2億。
以下 使用及販售逾期食品 法務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創業市集&加盟網&頂讓網)相關經營經驗及知識 提供
使用及販售逾期食品 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之公告。
前項罰鍰之裁罰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2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經依第四十一條規定查核或檢驗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查核或檢驗結果,為下列之處分:
一、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沒入銷毀。
二、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定標準,或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者,其產品及以其為原料之產品,應予沒入銷毀。但實施消毒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後,仍可供食用、使用或不影響國人健康者,應通知限期消毒、改製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屆期未遵行者,沒入銷毀之。
三、標示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三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或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沒入銷毀之。
四、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命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之產品,如經查無前三款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處分,並予啟封。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應予沒入之產品,應先命製造、販賣或輸入者立即公告停止使用或食用,並予回收、銷毀。必要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代為回收、銷毀,並收取必要之費用。
前項應回收、銷毀之產品,其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販賣、輸入、輸出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產品之食品業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布其商號、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及違法情節。
使用及販售逾期食品 法務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牛肉麵店使用過期麵條依偽造文書妨害農工商罪等罪起訴
知名牛肉麵店被查出使用過期麵條,員工3人涉嫌擅自竄改即將過期的麵條標籤、或將其重新包裝並偽造製造日期後繼續販售,台中檢方依偽造文書、虛列標記妨害農工商罪嫌等罪起訴。
檢調與員警稽查查出該知名牛肉麵店經理為降低成本起訴,指示員工用白板筆劃掉原本保存期限被劃掉,讓過期麵條能繼續販售。另冰箱內亦有貯存逾期食品滷豆干和牛筋,因此祭出行政裁罰60萬。
檢方依證人證詞、查扣貨品出貨單、店內採購明細表與LINE通訊紀錄等證據,依偽造文書、妨害農工商罪嫌將涉嫌等3人起訴。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食品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秉持自主管理精神,加強內部管理與員工教育訓練,務必列管並檢視食材原料期限,不得放到過期。且原料應依先進先出原則管控且逾期絕不使用,並就所販售之食品負責,倘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時,應依食安法第7條第5項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主動通報衛生主管機關,以免觸法。
連鎖炸雞排店使用及貯存逾期原料違食安法最高罰2億
連鎖炸雞排店疑似供應逾期原料予下游商,衛生局於108年1月22日至土城製造地進行稽查,現場查獲生鮮及醃漬雞肉品原料疑似逾期,計8品項總共2,943公斤,並立即現場予以封存,倘經查證使用逾期原料,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將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衛生局進一步說明,108年1月22日至製造地稽查原料使用貯存情形及環境衛生,結果有貯存逾期原料、逾期報廢品無專區存放、無產品驗收紀錄及進貨憑證等多項缺失,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即食安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已責命業者限期改正,倘複查不合格,將依食安法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可開罰6萬到2億元罰鍰。此外,查獲原料盛裝籃外效期標示逾期,分別為「骨腿(生鮮)(有效日期107.11.23)」、「三節雞翅(生鮮)(有效日期2018.11.11)」、「尾椎(生鮮)(有效日期2018.10.2)」、「雞心(生鮮)(有效日期108.1.9計)」、「7號大胸(醃漬)(有效日期107.4.22)」、「三節雞翅(醃漬)(有效日期2017.12.24)」、「骨腿(醃漬)(有效日期2018.4.3)」、「1號去皮半雞胸(醃漬)(有效日期2019.1.17)」等違規貯存及使用疑似逾期原料,前述8項食品原料業者聲稱係使用舊籃盛裝,目前衛生局刻正追查中,若查獲仍販售逾期問題產品,將依違反食安法第47條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食品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對於食安切莫心存僥倖,應秉持自主管理精神,原料應依先進先出原則管控且逾期不得使用,並就所販售之食品負責,倘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時,應依食安法第7條第5項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主動通報衛生主管機關,以免觸法。
使用及販售逾期食品 法務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販售逾期食品至少處6萬元罰鍰
食品藥物管理署會同屏東縣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稽查屏東縣典○有限公司及高雄市福○有限公司是否加工及販售逾期食品,典○公司現場查獲逾期太空鴨449箱、冷凍雞腿4,377箱,共計4,826箱,另太空鴨分切之半成品113籃,總計72,322.57公斤均予以封存。
經查下游多為餐飲業者,因該公司無法釐清出貨之產品是否使用到逾期原料,屏東縣政府衛生局已請涉及之9縣市地方政府衛生局全面清查,並將涉嫌產品預防性下架,全案已由屏東縣政府衛生局移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中。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使用或販售逾期食品,已涉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項,依食安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另千萬不要心存僥倖,應落實自主管理,過期食材視同廢棄物,應即時清理移至垃圾廢棄區或予明顯區隔,確保消費者飲食衛生安全。
逾期蛋黃粉製售產品最高罰鍰2億
食品藥物管理署(食藥署)執行聯合調查,查獲有業者疑涉以逾期「蛋黃粉」原料製造「甘益壯」、「健衛樂」、「好欣泉」等28項產品,現場查獲之疑慮品項及逾期蛋黃粉原料均由檢調及衛生單位依法查扣或封存計51,181公斤。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食品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如有調配、包裝、貯存、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之情事,已涉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2條應予沒入銷毀,復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食品及餐飲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對於食安切莫心存僥倖,應秉持自主管理精神,原料應依先進先出原則管控且逾期不得使用,並就所販售之食品負責,倘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時,應依食安法第7條第5項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主動通報衛生主管機關,以免觸法。
使用及販售逾期食品 法務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食藥署查獲違規使用逾期食品添加物及原料製作產品
食品藥物管理署(食藥署)與衛生局於104年12月1~4日查獲浤X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逾期食品添加物及原料-洋蔥粉、油性辣椒精、水性辣椒紅、檸檬香料、甜味劑、胡蘿蔔素、肉類軟化劑、多磷酸鈉、黃色四號等9項於泰式果香海鮮、去皮巨魷足(深海大魷足)及黃金魚卵等3項產品,並責令業者下架回收違規產品。
查察浤X食品使用逾期食品添加物及原料一案,確認該等違規產品銷往臺北市漁市場劉姓販售商,另於優食網網站平台販售泰式果香海鮮及去皮巨魷足(深海大魷足) 2項違規產品,相關業者均已將違規產品下架回收。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使用保存期限內之食品添加物及原料,使用逾期食品添加物,涉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項,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使用及販售逾期食品 法務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連鎖炸雞排店疑似供應逾期原料予下游商,衛生局於108年1月22日至土城製造地進行稽查,現場查獲生鮮及醃漬雞肉品原料疑似逾期,計8品項總共2,943公斤,並立即現場予以封存,倘經查證使用逾期原料,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將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衛生局進一步說明,108年1月22日至製造地稽查原料使用貯存情形及環境衛生,結果有貯存逾期原料、逾期報廢品無專區存放、無產品驗收紀錄及進貨憑證等多項缺失,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即食安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已責命業者限期改正,倘複查不合格,將依食安法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可開罰6萬到2億元罰鍰。此外,查獲原料盛裝籃外效期標示逾期,分別為「骨腿(生鮮)(有效日期107.11.23)」、「三節雞翅(生鮮)(有效日期2018.11.11)」、「尾椎(生鮮)(有效日期2018.10.2)」、「雞心(生鮮)(有效日期108.1.9計)」、「7號大胸(醃漬)(有效日期107.4.22)」、「三節雞翅(醃漬)(有效日期2017.12.24)」、「骨腿(醃漬)(有效日期2018.4.3)」、「1號去皮半雞胸(醃漬)(有效日期2019.1.17)」等違規貯存及使用疑似逾期原料,前述8項食品原料業者聲稱係使用舊籃盛裝,目前衛生局刻正追查中,若查獲仍販售逾期問題產品,將依違反食安法第47條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食品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對於食安切莫心存僥倖,應秉持自主管理精神,原料應依先進先出原則管控且逾期不得使用,並就所販售之食品負責,倘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時,應依食安法第7條第5項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主動通報衛生主管機關,以免觸法。
使用及販售逾期食品 法務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販售逾期食品至少處6萬元罰鍰
食品藥物管理署會同屏東縣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稽查屏東縣典○有限公司及高雄市福○有限公司是否加工及販售逾期食品,典○公司現場查獲逾期太空鴨449箱、冷凍雞腿4,377箱,共計4,826箱,另太空鴨分切之半成品113籃,總計72,322.57公斤均予以封存。
經查下游多為餐飲業者,因該公司無法釐清出貨之產品是否使用到逾期原料,屏東縣政府衛生局已請涉及之9縣市地方政府衛生局全面清查,並將涉嫌產品預防性下架,全案已由屏東縣政府衛生局移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中。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使用或販售逾期食品,已涉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項,依食安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另千萬不要心存僥倖,應落實自主管理,過期食材視同廢棄物,應即時清理移至垃圾廢棄區或予明顯區隔,確保消費者飲食衛生安全。
逾期蛋黃粉製售產品最高罰鍰2億
食品藥物管理署(食藥署)執行聯合調查,查獲有業者疑涉以逾期「蛋黃粉」原料製造「甘益壯」、「健衛樂」、「好欣泉」等28項產品,現場查獲之疑慮品項及逾期蛋黃粉原料均由檢調及衛生單位依法查扣或封存計51,181公斤。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食品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如有調配、包裝、貯存、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之情事,已涉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2條應予沒入銷毀,復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食品及餐飲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對於食安切莫心存僥倖,應秉持自主管理精神,原料應依先進先出原則管控且逾期不得使用,並就所販售之食品負責,倘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時,應依食安法第7條第5項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主動通報衛生主管機關,以免觸法。
使用及販售逾期食品 法務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食藥署查獲違規使用逾期食品添加物及原料製作產品
食品藥物管理署(食藥署)與衛生局於104年12月1~4日查獲浤X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逾期食品添加物及原料-洋蔥粉、油性辣椒精、水性辣椒紅、檸檬香料、甜味劑、胡蘿蔔素、肉類軟化劑、多磷酸鈉、黃色四號等9項於泰式果香海鮮、去皮巨魷足(深海大魷足)及黃金魚卵等3項產品,並責令業者下架回收違規產品。
查察浤X食品使用逾期食品添加物及原料一案,確認該等違規產品銷往臺北市漁市場劉姓販售商,另於優食網網站平台販售泰式果香海鮮及去皮巨魷足(深海大魷足) 2項違規產品,相關業者均已將違規產品下架回收。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使用保存期限內之食品添加物及原料,使用逾期食品添加物,涉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項,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使用及販售逾期食品 法務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稽查過期食品流向依法開罰違規業者
有關屏東業者收購過期肉品後轉賣之情事,臺北市及新北市環保局與衛生局13日完成轄內大賣場廚餘流向首次稽查。
臺北市環保局經實地稽查16家大賣場均無廚餘清除紀錄,現場無法勾稽廢棄物數量及流向,多數業者亦無法提出廚餘處理或再利用契約書, 依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廢棄物委託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前,應與合格再利用機構簽訂契約,清運時應做成清除紀錄,以確認廢棄物流向。該局已針對16家業者開單告發,將依業者違規情節輕重,分別裁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罰鍰( 下載:大賣場稽查情形)。 環保局表示,此次稽查行動只是第一步,為表達環保局與衛生局打擊非法再利用,維護食安之決心,除大賣場外,將會同衛生局繼續擴大調查有大量生鮮食材及廚餘之超級市場、團膳及大型飯店等業者,瞭解過期食品(材)、廚餘等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與再利用情形。
新北市政府環保局針對轄內大賣場及5家再利用機構(養豬場)進行全面追查,查核內容包括列管事業 ( 大賣場 ) 網路申報情形、廚餘及廢食用油貯存情形與再利用機構簽訂合約、再利用紀錄保存等項目,經查業者均有部分缺失,環保局將依廢棄物清理法處業者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要求即刻改善,同時亦將再度前往複查。( 本市量販店及廚餘再利用機構稽查彙整說明.doc/ 廚餘流向稽查結果彙整表 (5).docx )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千萬不要心存僥倖,應落實自主管理,過期食材視同廢棄物,應即時清理移至垃圾廢棄區或予明顯區隔,確保消費者飲食衛生安全。另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事業廢棄物委託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均應簽訂契約及作成紀錄並保存備查。若涉及過期食材改標、竄改標示,尤其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於修法後,除提高行政罰鍰額度最高至2億元外,亦涉偽造等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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