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1日 星期六

開店創業加盟員工年終獎金稅法實務及案例-公司賺錢不發年終有沒有違法-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開店創業加盟員工年終獎金稅法實務及案例-公司賺錢不發年終有沒有違法-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營利事業員工年終獎金稅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營利事業汽機車汰舊換新領取貨物稅退稅應列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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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賺錢不發年終有沒有違法

公司不發年終報底有沒有違法,需先了解公司的「年終獎金」定義是「獎金」還是「薪資」性質,還有沒有盈餘。

有些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僱契約時,會有約定承諾保障一定金額的年終獎金下,或是寫明約定的保障年薪多少。譬如約定保障14個月,其中2個月為年終獎金,在每年何時發放,就屬勞基法「薪資」的一環,僱主不得因任何理由拒絕發放,如拒絕發放則屬違法。

但如果員工與公司的勞僱契約中未承諾一定金額的年終獎金,或公司未訂定發放年終獎金的辦法,根據勞基法第29條規定公司年終結算若有賺錢,需發放該年度工作沒有缺失的員工獎金或紅利,「年終獎金」則為「獎勵、恩惠性」性質,因此僱主就算不發放年終獎金也屬合法。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雖然勞基法有規範老闆有賺錢要發給員工獎金或紅利,但此條法規並沒有訂定罰則。

年終獎金相關法規
勞基法第2條第3款:
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勞基法第29條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 本法第2條第3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 一、紅利。 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 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三、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四、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 五、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 六、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 七、職業災害補償費。 八、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 九、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 十、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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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營利事業員工年終獎金稅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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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員工年終獎金稅法相關稅法條文
稅捐稽徵法第48-1條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營利事業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如已給與或取得憑證且帳簿記載明確,不涉及逃漏稅捐,於稅捐稽徵機關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者,免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其涉
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第一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稅捐稽徵法第48-2條
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或漏稅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得減輕或免予處罰。
前項情節輕微、金額及減免標準,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稅捐稽徵法第48-3條
納稅義務人違反本法或稅法之規定,適用裁處時之法律。但裁處前之法律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最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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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員工年終獎金稅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營利事業年終獎金應注意列帳及扣繳申報年度
各公司行號犒賞員工一整年辛勞的年終獎金,該獎金究應認列為哪個年度費用呢?

員工年終獎金係屬於薪資範圍,對於以權責發生制為會計基礎之營利事業而言,該獎金倘經營利事業依規定於公司章程載明、或於股東會預先議決、抑或經事業與職工預先約定應予支付並定明給付標準者,屬於在年度結束以前已有權責發生,即使至年度結束日尚未發放,仍得以當年度「應付費用」列帳並列為當年度之薪資支出,俟實際給付時,再依法扣繳所得稅款。

反之,如在決算前未有上述權責發生,而係於次年度方決定支付,就不能認列為當年度費用,應併同次年度薪資支出予以核實認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公司發放年度員工年終獎金,如預定於次年2月初發放,倘該項獎金於當年度權責已發生,雖於次年發放,仍屬當期的應付費用,可列為次年度薪資支出,等到次年實際發放時,再依法扣繳所得稅款。
 
 員工年終獎金費用認列條件及歸屬年度 

國稅局查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發現轄內某公司年度薪資費用較前年度大幅增加,經查係該公司考量年度經營績效良好,預估發放較高之績效獎金,惟並未於公司章程載明,或經股東會預先議決,亦未經事業與職工預先約定應予支付並定明給付標準,期後亦未全數發放,經國稅局調減薪資支出3,700餘萬元,補稅642萬元。

營利事業職工薪資,經預先決定,不論營業盈虧,必須支付者,得依所得稅法第32條規定以費用列支。員工年終獎金係屬「薪資」範圍,在採用以權責發生制為會計基礎之營利事業,該獎金倘經營利事業於公司章程載明,或股東會預先議決,或經事業與職工預先約定應予支付並定明給付標準者,則在年度決算前雖尚未實際支付,但其權責業已發生,當期結算應准以應付款列帳核認。反之,此項獎金如在決算前未有上述權責之發生,而係於次年度方決定支付時,應併同次年度薪資支出予以核實認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年終獎金,是屬於勞工福利,營業年度終了發放年終獎金,在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員工年終獎金費用認列條件及歸屬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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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員工年終獎金稅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年終獎金日期如何認定
有一美商保險公司與某一員工發生年終獎金認定日期的問題,雙方為年終獎金起了勞資糾紛,並因此告上法院。

依勞基法第29條的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規定中的年終指的是一年的終了,但一年的終了日是國曆12月31日還是農曆過年前發年終獎金,就會產生不同的結果。 如果勞工是在一月中離職還未過年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明定是以國曆12月31日為年終,則可領年終獎金;然若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明定是以農曆新年為年終,資方即可考慮不給付年終獎金。

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視經營情況及勞工表現,合情合理下發年終獎金,另建議在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上加以明定,發年終獎金一定要在職,且明確約定年終是以那一日為期,以避免日後不必要勞資糾紛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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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員工年終獎金稅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公司規定須任職到一定時間才有資格領取法院認定無效
王姓員工收到領取員工酬勞通知書,向公司提出申請領取時,公司卻以行政作業疏失誤寄通知且他已經離職為由拒絕,王姓員工只好向新北市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卻仍遭公司拒付而調解不成立,轉向新北地院提出勞工訴訟追討 ,最後判定鴻海敗訴,王姓員工有權領取208萬元,全案可上訴。
該案公司主張,員工酬勞是恩惠性給予,且主張王姓員工也簽下「員工酬勞分配承諾書」,承諾「不得於107年6月30日之前離職」但他於3月1日請辭,並於3月30日離職, 王姓沒達成相關條件,不能請求領取。王姓會收到領取通知書,是因為內部行政作業疏失所致,不能以持有通知書就認為其有領取資格。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法院判定認為,依據公司法規定,員工酬勞就是員工紅利,除非鴻海尚有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否則應依勞基法第29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此外,規定須任職到一定時間才有資格領取,然勞基法中並沒有此限制條款,乃違反契約正義,不符勞基法規定,認定為無效,因此判定王姓員工勝訴,鴻海敗訴須給付208萬元,全案可上訴。

員工以下三個條件皆要成立才可領年終獎金

依據勞基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因此在法律上,員工以下三個條件皆要成立時,才可領年終獎金 。 

第一:要全年工作 :在職場上會把發放年終獎金, 的時間訂在農曆過年前,因此一般年終指的是農曆過年前 ,但是一年的終了到底是國曆新年還是農曆新年,勞基法並無規定,因此雙方若有簽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有規定那一日則按規定,無規定則按公司歷年運作模式。 

第二:要有盈餘 :至於要盈餘多少才發年終獎金, 年終獎金又要發多少,勞基法並無規定,因此雙方若有簽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有規定要按盈餘多少比例或依照考績生等因素發給,則按規定發給,否則就有違約嫌疑。若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亦沒有規定要按盈餘多少比例或依照考績生等因素發給,勞基法並無相關條文規定。 

第三:無過失 :在職場上一般無過失指的是,指員工因違法犯紀 致使公司在運作或商譽上遭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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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員工年終獎金稅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僱主如何讓離職員工沒年終獎金可領\在過年前離職,還是能領的到年終獎金, 就是在和公司雙方簽訂工作合約時,載明「保障」或者明確約定好年薪幾個月,例如15個月,那多出來的3個月,仍是屬於「薪資」的一部分,那公司每年就一定要給足你15個月的薪水。
自願轉職的人應知,依勞基法 第29條的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但仔細看勞基法第29條的規定,只是說明企業如果有賺錢,應該給予員工獎金或紅利,並沒有強制規定。
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承上如合約上載明指定那2個月是屬於「年終獎金」,那就不屬於「薪資」的一部分,僱主不給附那2個月,員工也沒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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