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 -資料來源:勞動部 Ministry of Labor
一、本檢核表係供判斷從屬性之參考。任一項目如勾選為「符合」,代表該項目有從屬性 特徵,但程度之高低,仍須視個案事實及整體契約情形判斷。
二、整體檢核結果,符合項目越多者,越可合理推論趨近於勞動契約,但仍需視整體契約內容,及事實上受拘束之程度,綜合判斷。
一 具人格從屬性之判斷
(一) 勞務提供者之工作時間受到事業單位之指揮或管制約束
1.1 勞務提供者不能自由決定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 □符合 □不符合
1.2 勞務提供者未於工作時間出勤,未請假時會受懲處或不利 益待遇(包含停止派單或任意調換工作區域)
□符合 □不符合
1.3 勞務提供者上下班應簽到打卡或輔以電子通信設備協助記載 □符合 □不符合
(二) 勞務提供者給付勞務之方法須受事業單位之指揮或管制約束
2.1 勞務提供者僅得依事業單位決定的工作執行方式完成工作,違反者,會受懲處或不利益待遇 □符合 □不符合
(三) 勞務提供者給付勞務之地點受到事業單位之指揮或管制約束
3.1 勞務提供者不能自由決定提供勞務之處所、路線或區域 □符合 □不符合
3.2 勞務提供者應服從事業單位調派至其他處所、路線或區域 提供勞務 □符合 □不符合
(四) 勞務提供者不得拒絕事業單位指派之工作
4.1 勞務提供者拒絕事業單位指派的工作會遭受懲處或不利益待遇 □符合 □不符合
(五)勞務提供者須接受事業單位考核其給付勞務之品質,或就其給付勞務之表現予以評價
5.1 勞務提供者的工作表現有接受事業單位之考核的義務 □符合 □不符合
(六)勞務提供者須遵守事業單位之服務紀律(如適用事業單位之工作規則或其他內部規章),並須接受事業單位之懲處
6.1 勞務提供者需遵守事業單位的工作規則或其他內部規 範,違反者會受懲處或不利益待遇 □符合 □不符合
(七) 勞務提供者須親自提供勞務,且未經事業單位同意,不得使用代理人
7.1 事業單位要求勞務提供者親自從事工作 □符合 □不符合
7.2 事業單位會不定期查核勞務提供者是否親自工作 □符合 □不符合
(八) 勞務提供者不得以自己名義,提供勞務
8.1 勞務提供者必須以事業單位名義提供勞務,不能以個人名 義招攬業務 □符合 □不符合
8.2 勞務提供者不得以自己名義對外表彰自己所提供之勞務 成果,僅能對外表彰事業單位或其負責人之名義 □符合 □不符合
二 具經濟從屬性之判斷
(一)勞務提供者依所提供之勞務,向事業單位領取報酬,而非依勞務成果 計酬,無需自行負擔業務風險
1.1 不論勞務提供者有無工作成果,事業單位皆計付報酬 □符合 □不符合
1.2 事業單位依據勞務提供者提供勞務之時間長度及時段計付報酬 □符合 □不符合
1.3 不論事業單位是否收到款項,都自己吸收損失,不影響報酬之計付 □符合 □不符合
(二)提供勞務所需之設備、機器、材料或工具等業務成本,非由勞務提供者自行備置、管理或維護
2.1 勞務提供者被要求必須使用事業單位提供或指定之設備(或工具等)提供勞務 □符合 □不符合
(三) 勞務提供者並非為自己之營業目的,提供勞務
3.1 勞務提供者僅係為事業單位之事業而貢獻勞力,不須負擔營業風險 □符合 □不符合
(四)事業單位以事先預定之定型化契約,規範勞務提供者僅能按事業單位所訂立或片面變更之標準獲取報酬。
4.1 勞務提供者只能按事業單位所訂立的標準獲取報酬,事業單位片面變更報酬標準時,勞務提供者僅能接受 □符合 □不符合
(五)事業單位規範勞務提供者,僅得透過事業單位提供勞務,不得與第三人私下交易
5.1 勞務提供者僅得透過事業單位提供勞務,不得私下與第三人交易,以獲取報酬 □符合 □不符合
三 具組織從屬性之判斷
(一)勞務提供者納入事業單位之組織體系,而須透過同僚分工始得完成工 作
1.1 勞務提供者須依事業單位要求定期排班、輪班或值班。 □符合 □不符合
1.2 勞務提供者無法獨力完成工作,需與其他同事分工共同完成工作 □符合 □不符合
四 其他判斷參考
1.1 事業單位為勞務提供者申請加入勞工保險或為勞務提供者提繳勞工退休金 □符合 □不符合
1.2 事業單位以薪資所得類別代勞務提供者扣繳稅款,並辦理 扣繳憑單申報 □符合 □不符合
1.3 事業單位其他提供相同勞務者之契約性質為勞動契約 □符合 □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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