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衛生局素食食品專案抽驗結果,儘管抽驗30件的素食食品皆未檢驗出動物性成分,但有一件產品品名(鮮蝦捲)內容物未有鮮蝦成分與產品本質不符,且未於產品外包裝明顯標示素食等字樣,經衛生局認定標示不實,易令消費者產生誤解,製造業者將面臨4萬至400萬元的罰鍰。
這一款被抽驗到的「鮮蝦捲」,台北市衛生局因來源廠商是基隆市的食品行,已將違規產品移請基隆市衛生局進行源頭查處。食品包裝標示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者,可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5條第1項,可處分製造業者新臺幣4萬至40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包裝食品宣稱為素食者,應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包裝食品宣稱為素食之標示規定」,於包裝上顯著標示「全素或純素」、「蛋素」、「奶素」、「奶蛋素」、「植物五辛素」等字樣。違反前述規定者,可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依同法第47條第1項第8款,可處分製造業者新臺幣3萬至300萬元罰鍰。
稅捐稽徵法第48-3條
納稅義務人違反本法或稅法之規定,適用裁處時之法律。但裁處前之法律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最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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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豆製品暨素食豆製品稽查抽驗結果及後續處辦情形
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04年1月13日啟動104年豆製品製造業暨素食豆製品稽查抽驗計畫,共計抽樣豆製品檢體240件,包含原料、豆腐、豆皮、豆乾、豆腐乳、豆瓣醬等,檢驗二甲基黃、二乙基黃、防腐劑、過氧化氫、皂黃等項目。檢驗結果2件防腐劑超出限量標準,2件檢出二甲基黃陽性;添加物部分共抽查175項,針對其許可證、有效期限等進行查核,抽查結果添加物來源不合格品項為標示不符與登錄資訊不符各1件。
104年豆製品製造業暨素食豆製品不合格產品後續處辦情形:嘉O行(五香豆干)下架銷毀共計1.8公斤裁處10萬5千元整;駿O實業有限公司(消泡劑)未辦理其產品登錄事項,已於103年12月裁處3萬元,本案違反食安法第21、24條規定,裁罰8萬元整;味O豆腐店
(豆干) 104年2月2日日生產豆製品銷毀690公斤,裁處9萬元整;廣O商號 (黃豆干)下架銷毀共300台斤,裁處4萬元整,正依行政流程辦理相關作業。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食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不得製造、販賣、輸入、輸出、公開陳列,違者依同法第44條處6萬至2億元罰鍰,另依同法第49條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依同法第7條規定,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違反者依同法第47條最高處3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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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驗素食 素蝦丸攙葷、香雞排標示不實最高罰600萬
新北市衛生局抽驗市售素食產品,此次共抽驗20件市售素食產品,發現有2件不符規定,1件攙葷、1件標示不實,已令業者下架並依法查處。
抽驗20件市售素食產品,檢測出2件不合格的產品中,1件素蝦丸被檢出含魚成分,對製造業者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第1項第7款「攙偽或假冒」及第31條的規定處分6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款。;另1件香雞排外包裝標示為「奶素」,卻被衛生局檢驗出微量牛、雞成分,已移請製造地的桃園縣衛生局接手調查,可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及32條規定處以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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