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摻低價咖啡豆違反食安法食品攙偽或假冒可處7年徒刑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查獲「西OO極品咖啡(極品深焙-特調綜合咖啡豆)」等13項產品,標示宣稱「100%阿拉比卡豆」,卻涉嫌攙偽「羅布斯塔豆」,相關事證均由士林地檢署查扣。總經理經檢察官訊問後,認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嫌疑重大,諭令以300萬元交保;由於兩種豆子每公斤價差約50元,不法所得上千萬元,已繳回一千萬元不法所得。 經查涉嫌產品於4家賣場超市及2家網路商場等通路販售,臺北市衛生局函請馥O公司下架回收涉嫌產品。
西OO極品咖啡道歉聲明指出,部分咖啡豆商品因去年部分配方產地貨源不足造成缺貨,改用其他產地的同級品替代更換,未及時更改標示在咖啡豆袋上,以及去年新訓外籍同仁將少許羅布斯塔咖啡豆及阿拉布斯塔咖啡豆擺放到阿拉比卡咖啡區,造成領料外籍同仁在拉貨時將極少部分產品摻到非阿拉比卡豆,對此向所有消費者致上十二萬分的歉意。
只要在108年9月30日前購買的13款西OO咖啡商品,有疑慮的消費者可憑商品或購買憑證退貨或換貨(含運費),公司將補寄相同新商品。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接獲媒體報導咖啡豆攙偽事件,立即派員至馥O公司及其工廠稽查並抽驗該公司宣稱「100%阿拉比卡豆」之「西OO系列咖啡」共30項產品及原料送食藥署檢驗,另比對該公司咖啡豆進貨、製程用量不一致,故主動移請士林地檢署偵辦,於11月25日地檢署啟動搜索,食藥署與本局至馥O公司及其一廠、二廠查核,偵辦結果共13項市售產品涉嫌攙偽「羅布斯塔豆」;另依據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10條規定,食品業者於獲得食品不安全訊息時,應於24小時內自主通報、48小時內將與該食品有關之相關產品預防性下架完成,已命馥O公司下架回收涉嫌產品並通知下游通路預防性下架。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稽查馥O公司同時也查獲其販售之「西OO極品深焙-特調綜合豆(批號:20191109、20200611)」、「西OO嚴選老饕綜合咖啡豆(批號:20200807)」及「西OOESP精緻義式焙煎綜合咖啡豆(批號:20200729)」共3項產品產地標示不實,已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處6萬元罰鍰,並命其回收改正。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食品業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食品攙偽或假冒,涉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規定,依同法第49條第1項規定,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百萬元以下罰金。食品標示如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依同法第45條第1項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以下 餐廳稽查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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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8條
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標準之訂定,必須以可以達到預期效果之最小量為限制,且依據國人 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同時必須遵守規格標準之規定。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 ,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 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所為公告。
二、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
三、食品業者依第八條第三項或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登錄或建立追溯或追 蹤之資料不實。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
六、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所定管理辦法中有關公共 飲食場所衛生之規定。
七、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 三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 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
八、除第四十八條第四款規定者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標 準中有關食品添加物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
九、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為之公告。
十、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所規定之查核、檢驗、查扣或封存。
十一、對依本法規定應提供之資料,拒不提供或提供資料不實。
十二、經依本法規定命暫停作業或停止販賣而不遵行。
十三、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輸入產品資訊申報,或申報之資 訊不實。 十四、違反第五十三條規定。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52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經依第四十一條規定查核或檢驗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查核或檢驗結果,為下列之處分:
一、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沒入銷毀。
二、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定標準,或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者,其產品及以其為原料之產品,應予沒入銷毀。但實施消毒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後,仍可供食用、使用或不影響國人健康者,應通知限期消毒、改製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屆期未
遵行者,沒入銷毀之。
三、標示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三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
屆期未遵行或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沒入銷毀之。
四、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命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之產品,如經查無前三款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處分,並予啟封。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應予沒入之產品,應先命製造、販賣或輸入者立即公告停止使用或食用,並予回收、銷毀。必要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代為回收、銷毀,並收取必要之費用。
前項應回收、銷毀之產品,其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販賣、輸入、輸出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產品之食品業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布其商號、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及違法情節。
輸入第一項產品經通關查驗不符合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管制其輸入,並得為第一項各款、第二項及前項之處分。
餐廳稽查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實務案例及法規:
物流業者及美食外送平台未登錄工商憑證最高罰300萬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藥署)於108年7月起有3項新制上路,新制規範內容重點摘要如下:
一、新增實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HACCP)業別:資本額三千萬元以上未達一億元之「食用油脂工廠」、「罐頭工廠」、「蛋製品工廠」自108年7月1日起應實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此外,「食用油脂、蛋製品、罐頭」工廠,資本額介於3,000萬元至1億元者,7月起均應實施食安管制系統(HACCP);資本額在1億元以上的「其他食品製造工廠」,例如冷凍水餃、糖果餅乾、麵粉、油脂、冰品、醬油、非酒精性飲料如茶飲、果汁等工廠,7月起也應設置衛生管理人員,監督工廠執行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違者也會被罰最高300萬元。
二、設置衛生管理人員業別:其他食品製造工廠依規模分階段設置衛生管理人員,其中資本額一億元以上者,自108年7月1日實施。
三、
新增1食品業者登錄類別-物流業:應辦理登錄之物流業者規模及實施日期如下:新辦理工廠登記、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業者,自公告日實施;已辦理工廠登記、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業者,自108年7月1日實施。 食藥署7月食品方面新制規定上路,如未依規定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食品業者,依食安法第44條第1款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未依規定設置衛生管理人員之食品業者,依食安法第47條第4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另,食品業者應依法完成登錄,始得營業,如未完成登錄且經要求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可依食安法第48條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食品業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食藥署7月食品方面新制上路,食品業者應留意新制規定,特別是物流業者及美食外送平台,包含honestbee、Uber
Eats、foodpanda等12家外送業者,還有650家物流業者,須登錄工商憑證、倉儲溫度條件、運具數量,甚至車號等資訊,才能營業,未登錄者最高罰300萬元。
餐廳稽查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實務案例及法規
食藥署豆製品暨素食豆製品稽查抽驗結果及後續處辦情形
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04年1月13日啟動104年豆製品製造業暨素食豆製品稽查抽驗計畫,共計抽樣豆製品檢體240件,包含原料、豆腐、豆皮、豆乾、豆腐乳、豆瓣醬等,檢驗二甲基黃、二乙基黃、防腐劑、過氧化氫、皂黃等項目。檢驗結果2件防腐劑超出限量標準,2件檢出二甲基黃陽性;添加物部分共抽查175項,針對其許可證、有效期限等進行查核,抽查結果添加物來源不合格品項為標示不符與登錄資訊不符各1件。
104年豆製品製造業暨素食豆製品不合格產品後續處辦情形:嘉OO(五香豆干)下架銷毀共計1.8公斤裁處10萬5千元整;駿OO業有限公司(消泡劑)未辦理其產品登錄事項,已於103年12月裁處3萬元,本案違反食安法第21、24條規定,裁罰8萬元整;味芳豆腐店 (豆干) 104年2月2日當日生產豆製品銷毀690公斤,裁處9萬元整;廣東商號 (黃豆干)下架銷毀共300台斤,裁處4萬元整,正依行政流程辦理相關作業。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依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食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不得製造、販賣、輸入、輸出、公開陳列,違者依同法第44條處6萬至2億元罰鍰,另依同法第49條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依同法第7條規定,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違反者依同法第47條最高處300萬元罰鍰。 下載: 添加物來源不合格品項為標示不符與登錄資訊不符總表1040407_0048946002.pdf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餐廳稽查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實務案例及法規
豆干防腐劑過量遭罰款而暫時歇業市府樂意協助輔導改善
65年老店一O豆干年前抽檢發現防腐劑過量,遭罰款而暫時歇業。防腐劑檢驗查核標準是依中央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判定,苯甲酸是合法食品添加物,可使用於豆皮豆乾類,然用量需於Benzoic Acid 0.6g/kg以下,其中19件抽驗商品僅一O豆干超標,台中市府樂意提供一O公司相關輔導並協助改善。
一O豆干在台中市公益路及樂群街有兩家門市,現一O豆干大門口已貼出「出租」告示。今年1月28日一O豆干被查出有5種豆干產品防腐劑超標,第2天就決定要暫時歇業。 業者表示大環境不好,政府整個食安機制問題,應該針對整個食品添加物機制問題,而不是只針對單一的防腐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落實源頭管控加強自主管理並審慎使用合法食品添加物,且應注意衛生環境、包裝食品之完整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有效日期等) 、食品保存方式及熱量,特別是元宵節將至,為保障民眾食用元宵應景食品之飲食安全,食品藥物管理署已責成各縣市衛生局加強稽查抽驗市售包裝及散裝元宵節年節食品,如湯圓(含其餡料)、芋圓和粉圓,檢驗項目包含一般食品衛生標準、防腐劑及甜味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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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豆製品暨素食豆製品稽查抽驗結果及後續處辦情形
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04年1月13日啟動104年豆製品製造業暨素食豆製品稽查抽驗計畫,共計抽樣豆製品檢體240件,包含原料、豆腐、豆皮、豆乾、豆腐乳、豆瓣醬等,檢驗二甲基黃、二乙基黃、防腐劑、過氧化氫、皂黃等項目。檢驗結果2件防腐劑超出限量標準,2件檢出二甲基黃陽性;添加物部分共抽查175項,針對其許可證、有效期限等進行查核,抽查結果添加物來源不合格品項為標示不符與登錄資訊不符各1件。
104年豆製品製造業暨素食豆製品不合格產品後續處辦情形:嘉OO(五香豆干)下架銷毀共計1.8公斤裁處10萬5千元整;駿OO業有限公司(消泡劑)未辦理其產品登錄事項,已於103年12月裁處3萬元,本案違反食安法第21、24條規定,裁罰8萬元整;味芳豆腐店 (豆干) 104年2月2日當日生產豆製品銷毀690公斤,裁處9萬元整;廣東商號 (黃豆干)下架銷毀共300台斤,裁處4萬元整,正依行政流程辦理相關作業。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依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食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不得製造、販賣、輸入、輸出、公開陳列,違者依同法第44條處6萬至2億元罰鍰,另依同法第49條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依同法第7條規定,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違反者依同法第47條最高處300萬元罰鍰。 下載: 添加物來源不合格品項為標示不符與登錄資訊不符總表1040407_0048946002.pdf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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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干防腐劑過量遭罰款而暫時歇業市府樂意協助輔導改善
65年老店一O豆干年前抽檢發現防腐劑過量,遭罰款而暫時歇業。防腐劑檢驗查核標準是依中央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判定,苯甲酸是合法食品添加物,可使用於豆皮豆乾類,然用量需於Benzoic Acid 0.6g/kg以下,其中19件抽驗商品僅一O豆干超標,台中市府樂意提供一O公司相關輔導並協助改善。
一O豆干在台中市公益路及樂群街有兩家門市,現一O豆干大門口已貼出「出租」告示。今年1月28日一O豆干被查出有5種豆干產品防腐劑超標,第2天就決定要暫時歇業。 業者表示大環境不好,政府整個食安機制問題,應該針對整個食品添加物機制問題,而不是只針對單一的防腐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落實源頭管控加強自主管理並審慎使用合法食品添加物,且應注意衛生環境、包裝食品之完整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有效日期等) 、食品保存方式及熱量,特別是元宵節將至,為保障民眾食用元宵應景食品之飲食安全,食品藥物管理署已責成各縣市衛生局加強稽查抽驗市售包裝及散裝元宵節年節食品,如湯圓(含其餡料)、芋圓和粉圓,檢驗項目包含一般食品衛生標準、防腐劑及甜味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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