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都會跟新進員工約定所謂的「試用期」,但許多企業主其實並不清楚在試用期間內,僱方自己的法律權益所在。
企業主只憑面試或筆試,確實不易真正瞭解應徵員工的工作能力是否符合工作需求。因此根據勞基法第16條規定,如果雇主要終止勞動契約,若員工已工作滿3個月以上而未滿一年者,應於10日前預告;然而,若員工工作未滿3個月被資遣,就沒有預告期的問題。雖然勞基法並未將試用期列入勞基法規定法條中,但勞動部在民國86年函釋,試用期須符合勞基法中關於資遣、解雇規定,也就是當企業要資遣試用期內的員工,仍要依照勞基法和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予員工資遣費,才能解雇員工。然法院亦曾有判例,雇主在試用期這段時間內要有比較大的審查權限,承認試用期間可不必適用勞基法給予員工資遣費的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非試用期間解僱員工,須符合勞基法規定之資遣與解雇的事由,且應遵守勞基法和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資遣解僱員工。在試用期間解僱員工,雖然法院曾有判例,承認試用期間可不必適用勞基法的資遣規定,然建議雇主若要求員工試用期間離職,還是須有充分解雇的事由,且員工若有提出要求資遣費情形下,得酌量給予資遣費。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就業服務法第33條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獲前項通報資料後,應依被資遣人員之志願、工作能力,協助其再就業。
企業併購法第17條
公司進行併購,未留用或不同意留用之勞工,應由併購前之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或支付預告期間工資,並依同法規定發給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
僱主應知試用期間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試用期間不合格不發薪資違法
餐飲業業界中有不少店家,在應徵時會事先告知應徵者,應徵者有試用期,若未通過試用考核者,不錄用亦不給薪或類似的做法,且要求應徵者同意才可以來上班,然勞基法中不論計時、日或月工作,都沒有「試用期不必給付工資」的相關規定,依勞基法勞方既有勞務付出,資方就應給付工資,不然勞方可向勞工局申請勞資調解或檢舉,若經勞工局調查屬實,勞工局將會行文給雇主「限期給付」工資給勞工,逾期未給付者,勞工局將依勞基法處6千至6萬元罰款。
台北有一夜班工讀生於98年6月投訴勞工局「試用期沒工資」資方未遵守勞基法的案例,可供餐飲業者參考。有一夜班工讀生,在加盟連鎖甜品店打工6天,言明時薪95元,職責是送餐點及打烊、清掃、洗碗等,打工滿6天後,雇主資方於第7天指她不按規定穿制服、學習速度慢、與同事默契不佳等,被認定為不適任,要她不用再上班,至於打工工資,依事先言明告知任職未滿7天試用期不適任,就無薪資的相關規定,故不給發薪水;雇主資方回亦應勞工局,應徵者面試時都有言明告知任職未滿7天試用期不適任,就無薪資的相關規定;然勞工局依勞基法規定說明,勞工有提供勞務,雇主就應給付工資,與試用期幾天毫無關係,要求雇主「限期給付」工資給勞工,逾期若未給付者,將處2000元至2萬元罰款。
勞動基準法第67條
技術生訓練期滿,雇主得留用之,並應與同等工作之勞工享受同等之待遇。雇主如於技術生訓練契約內訂明留用期間,應不得超過其訓練期間。
勞動基準法第26條(預扣工資之禁止)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是賠償費用。
僱主應知試用期間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試用期間同工不同酬違法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和勞委會相關行政函釋:「各事業單位試用期間之勞工的勞動條件應比照一般勞工辦理」,試用期間舉凡工資、工時、休假、勞健保、提撥勞退、資遣、職災等都必須與一般正式職員相同。故試用期間,若有同工不同酬或是預扣薪資的行為 ,不給加班費、不准請假等不合理,皆是一明確違法行為。
「試用期」提供雇主有機會觀察新進員工是否得以勝任工作,確實對店家經營管理具有正面效果,然在1997年「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已將原有「試用期間不得超過40日」之規定刪除,所以現今法律並未明文「試用期」應該多長才合理,一般來說,勞資雙方可依工作職位和職責,在不違背契約及誠信原則下,勞資雙方可自由約定合理的試用期間。
僱主應知試用期間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開除不適員工做得好主雇皆安
開除不適員工是每名老板都會面臨到的問題之一,做得不好,後遺症不少,做得好,主雇皆安。
要做好開除員工的工作,老板需觀察工作表現,且完整記錄員工的工作表現,當發現員工有不適或問題時,應明確告知員工在哪些方面已有不適或問題時需要改進,訂出完成改善日期,以及明確告知公司行號底限所在,也給予員工再一次努力的機會,若員工無法在期限內改善或持續發生,便可以列入開除名單內。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絕不要亂當好人,不告訴員工工作表現有問題或不適之處,拖到最後才以此名義開除員工,這樣員工突然遭到開除時會有驚訝感及怨氣,這樣就很容易導致員工回頭報復檢舉等後遺症。
僱主應知試用期間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面試時未告知懷孕公司資遣罰10萬
有名勞女性工擔任業務一職,到職後發現懷孕,有意向公司申請轉調內勤,公司表示無內勤職缺後,認為該員工無心於業務一職,以其工作無熱忱、上班時間瀏覽社群及其他與公司業務無關之網站及業績未達等事由,於該名勞工僅到職15日,即以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予以資遣。
勞工局經召開性別工作平等會議,認為民眾求職面試時,如果已經懷孕,並不需要特別告知面試官已經懷孕,認定事業單位解僱涉及懷孕歧視成立,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1項規定,開罰十萬元罰款。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千萬別以為只要員工表現不佳就可恣意解僱。若有員工懷孕情事,應考量員工妊娠及安胎需求,主動給予調整工作內容,以善盡母性保護的雇主責任。若在職員工對於所擔任工作不能勝任,表現不佳者,雇主應從員工客觀上能力、學識、品行及主觀上違反忠誠履行勞務,給予員工合理改善期間,若員工仍無法有效改善,才可依法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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