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委託代銷代購代收轉付業務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營業人委託另一營業人代為銷售貨物,雙方依法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4、5款規定,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視為銷售貨物,次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委託或受託代購、代銷貨物,雙方應訂立書面契約,以供稽徵機關查核,同時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委託代銷貨物,應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接受乙公司之委託代銷乙公司之貨物,雙方簽訂委託銷售A商品1,000個、每個定價210元及按月結算並另按定價之5%計收手續費之委託銷售合約書,乙公司將A商品1,000個出貨予甲公司代銷時,應依約定售價開立含稅總價新臺幣(以下同)210,000元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之統一發票,一併交付甲公司;當月消費者向甲公司購買A商品5個時,甲公司應依約定價格開立含稅金額1,050元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當月結算時,假設甲公司總計代售A商品200個,依約定乙公司應給付含稅總價5%之手續費予甲公司,甲公司依約應按當月銷售貨物應收手續費2,100元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代銷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乙公司。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及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視為銷售貨物,委託代銷貨物,應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於銷售該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
經營委託代銷代購代收轉付業務相關法律條文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
營業人經營代購業務,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 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字樣, 交付委託人。 營業人委託代銷貨物,應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 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受託代 銷之營業人,應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 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 前項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依合約規定結帳期限,按銷售貨物應收手續費 或佣金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銷售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 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委託人,其結帳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 。 營業人委託農產品批發市場交易之貨物,得於結帳時按成交之銷售額開立 統一發票,交付受託交易之批發市場。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8條
營業人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除於約定收取第一期價款時一次全額開
立外,應於約定收取各期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應於收款時按實際收款金額彙總開立統一 發票。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營業人依第十四條規定計算之銷項稅額,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 統一發票,由政府印製發售,或核定營業人自行印製,或由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其格式、記載事項與使用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主管稽徵機關,得核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或以收銀機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財政部稅法釋令財政部98.12.11台財稅字第09800554670號 摘要:營業人將實體店面分格出租予承租人銷售貨物之營業登記、進銷項憑證及課稅方式相關規定 主旨:營業人將店面分格出租予承租人銷售貨物之經營型態,係出租人將實體店面分成數格後,逐一出租予承租人展示商品,由出租人提供人員處理銷售事務,並按承租人所訂價格銷售貨物,再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或銷售、帳務管理費。此種交易模式,核屬出(承)租行為及委(受)託代銷貨物行為,其營業登記、進銷項憑證及課稅方式,應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承租人部分: (一)承租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依法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惟為簡化稽徵手續,以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如未達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新臺幣8萬元者,得暫免辦理營業登記。嗣後如依相關資料查得其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上揭起徵點者,應輔導其辦理營業登記、調整查定銷售額或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二)承租人如在中華民國境內不同地點承租格子銷售貨物,應分別辦理營業登記,並以各個承租格子所在地點分別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查定其銷售額或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惟如於同一地點承租多個格子,應併計各個格子銷售額做為其應否辦理營業登記之認定基礎。 二、出租人部分: (一)屬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 1、於收取租金時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於受託代銷時,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應按約定代銷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2、受託代銷應自承租人取得之進項憑證部分,按承租人應否辦理營業登記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1)承租人應辦營業登記者:出租人應自承租人取得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如屬應取得普通收據者,稽徵機關得視需要函請出租人提供該等收據資料,做為承租人課稅資料運用。 (2)承租人免辦營業登記者:出租人應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按期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二)屬經稽徵機關查定課徵之營業人:出租人銷售額之查定,應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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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委託代銷貨物,應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而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
國稅局舉例說明有一A商號於100年間銷售貨物1,000萬餘元,經查獲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核定補徵營業稅額50餘萬元。A商號不服,主張係受託代銷,應就代銷佣金課徵營業稅,而非以銷售金額課徵營業稅,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依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另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受託代銷,應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A商號未訂立書面契約,亦未依上述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因而判決A商號敗訴。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受託代銷貨物時,雙方除應訂立書面契約外,並取據委託人所開立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之進項憑證,及以約定代銷之價格開立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據以計算及申報營業稅。
經營委託代銷代購代收轉付業務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寄賣業者透過寄賣店銷售貨物,是否要開發票?
寄賣業者若透過合作契約在合作店內銷售貨物,雙方約定按銷售額之比率支付佣金,然若寄賣店僅提供營業場所,並沒有提供人事、經營及管理之權限,只按合約條件抽成,而是由寄賣業者提供銷售人員、營業設備及商品於店內銷售,且貨款多寡是由寄賣業者方自行收取,這種經營模式與百貨公司專櫃經營模式並不相符,應屬寄賣 業者之銷貨收入,得由寄賣業者名義開立統一發票交付顧客。 被寄賣店因無實質進銷貨事實,實質上只提供營業場所,視為租賃契約關係的一種,被寄賣店應認屬出租人,被寄賣店只要將所收取的租金或銷售額的佣金開立統一發票予寄賣業者即可。 |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國稅局舉例說明,假設甲公司委託乙商行代銷咖啡粉,約定每罐定價315元,代銷佣金按銷售額10%計算,甲公司於月初發貨1,000罐,應即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300,000元、稅額15,000元,並於發票備註欄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乙商行,其銷售額計算如下:
(315元
x 1,000)-〔(315元 x 1,000)/1.05 x 5%〕=300,000元
另假設乙商行當期連同上期餘存之咖啡粉計銷售1,100罐,應依約定價格每罐315元計算,乙應依規定於銷售時逐一開立統一發票並於發票備註欄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當期結算代銷佣金,依契約規定計算,並應開立統一發票佣金收入銷售額31,429元、稅額1,571元及結帳單,交付委託人甲,其計算公式如下:
(315元
x 1,100)-〔(315元 x 1,100)/1.05 x 5%〕=330,000元﹣﹣﹣﹣-為當期代銷咖啡粉銷售額
(330,000
x 10%)-〔(330,000 x 10%)/1.05 x 5%〕=31,429元﹣﹣﹣﹣﹣﹣為佣金收入銷售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業人委託代銷貨物,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於發票備註欄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於發票備註欄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另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依合約規定結帳期限,按銷售貨物應收手續費或佣金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結帳單上需載明銷售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委託人,同時結帳期間不得超過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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