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查核某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該公司列報向A銀行借款的利息支出500餘萬元,國稅局發現該公司有筆其他應收款3000餘萬元是借給同業乙公司,卻未向乙公司收取利息,該公司說明係將銀行借到的部分款項借給乙公司周轉,因乙公司為其重要客戶,所以未收取利息,國稅局乃依上述查核準則規定,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不予認定,調減甲公司利息支出100餘萬元。
營業事業因資金周轉需要,如與銀行、同業或個人有借入或貸出款項時,應特別注意貸出款項所收取的利息必須與借入款項所支付的利息相當,否則,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以免遭剔除補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如有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不收利息或收取利息明顯低於所支付利息之情形,應於結算申報時自行調整利息支出;當無法查明數筆利率不同之借入款項,何筆係用以無息貸出時,應按加權平均法求出之平均借款利率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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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貸出款項不收取利息相對於貸出款項 利息支出不予認定
國稅局查核某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該公司列報利息支出700萬餘元,並主張該貸款用途係為擴建廠房購地所需。國稅局查核發現公司所購買之土地,地主為該公司股東,買賣雙方於100年即簽訂土地買賣合約並繳清土地款,惟遲至101年尚未辦妥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次就資金面查核,公司確實將貸入資金1億4千萬元無償提供股東使用而未收取利息,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按加權平均法求出平均借款利率核算利息支出400萬餘元,並自其列報利息支出項下剔除補稅。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營利事業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不收利息,基於收入與費用配合原則,相當於貸出款項所支付之利息支出,依規定不得列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應請注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營利事業借貸出款項收取利息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公司貸出款項不收取利息國稅局不予認定利息支出 國稅局查核A公司在申報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利息支出300餘萬元,同時列報預付土地款1億元,經查核發現該公司在88年即與股東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書,買賣價款1億6仟萬元,至92年底帳列向股東購買土地預付訂金1億元,惟迄98年底尚有尾款6仟萬元未支付,亦未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不合一般土地交易常規,遂認定該筆款項並非買賣土地價金,而係屬無償貸與股東之性質,於是設算利息93萬餘元,並自申報利息支出項下減除。 A公司主張公司資金遭股東挪用或借用,本質上是公司治理監督問題,設算利息顯違背租稅法律主義。A公司雖透過行政救濟程序,還是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按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得減除之各項成本費用,揆其立法意旨,自以營業上合理及必要者為限。營利事業倘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不收利息,對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所支付之利息支出,當然係不合理及不必要之費用,所以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類此情形,不予認定,尚無違反租稅法律主義,乃判決A公司敗訴。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營業事業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卻不收利息,或收取利息明顯低於所支付利息者,則對相當於其貸出款項支付的利息或其差額,都不會認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如有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卻不收利息,或收取利息明顯低於所支付利息的情形,應於結算申報時自行調整利息支出,以免被國稅局剔除,請營利事業注意相關規定。 |
營利事業借貸出款項收取利息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公司將資金無償貸與他人之課稅規定 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而未收取利息,應設算利息收入課稅;如係以借入款項轉貸他人,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所支付的利息,不予認定。 公司以自有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而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課稅;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如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如無法查明數筆利率不同之借入款項,何筆係用以無息貸出時,應按加權平均法求出之平均借款利率核算之。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而未收取利息,應設算利息收入課稅;如係以借入款項轉貸他人,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所支付的利息,應自行依法調整,以免遭調整補稅,另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頁背面申報須知第11點載明:「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規定計算利息收入者,104年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為2.896%。」。 |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有借款與同業並未收息或收取利息不相當時,其利息支出之認列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之規定辦理。
國稅局查核轄內某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甲公司當年度有資金貸與同業乙公司,該部分已列報利息收入;惟經查核該公司當期一方面亦向銀行借款並支付利息支出,惟向乙公司所收取利息收入顯低於甲公司支付銀行利息,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前段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故甲公司借入款項與相當貸出款項之利息差額應不予認定。
經該局依規定重新計算後,依差額調減利息支出100餘萬元,補徵稅額20餘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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