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行政救濟復查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法規-同一年度有不同課稅處分應分別提行政救濟-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同一年度有不同課稅處分應分別提行政救濟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國稅局查核並通知提示帳簿文據卻未提示,經依其自行申報營業收入按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核算營業淨利,核定全年所得額新臺幣(下同)24,180,795元及應補稅額2,898,972元,此為第1次核定稅捐處分。嗣後國稅局另案查得其有漏報銷貨收入情事,並據以重新核定全年所得額40,798,056元及再補徵稅額2,824,934元,此為第2次核定稅捐處分。該公司就第1次核定稅捐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第2次核定處分已「變更」並「取代」第1次核定處分,則第1次核定處分已不存在,已無訴訟利益云云。申經該局查核結果,第1次補稅處分係依甲公司自行申報營業收入核定所得額,第2次補稅處分係依查得甲公司漏報營業收入據以核定所得額,並減除第1次開徵之應納稅額後,核定補徵之稅額。同一所得年度不同之課稅處分,係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就另發現應徵之稅捐為補徵稅額之行政處分,均為獨立之課稅處分。同一所得年度每次行政處分之補徵稅額,均係減除前次核定數(或申報數),就差額部分補徵稅額,故無重複開徵之虞,亦非取代前次行政處分,本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
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利事業某一所得年度之所得稅申報案件,於稅捐核課期間內,可能因查核時點及查核項目不同,作成數個行政處分,而同一所得年度每次行政處分之補徵稅額,係減除上次核定數(或申報數),就差額部分補徵稅額,並非取代前次行政處分。稅捐稽徵機關於核課期間內發現應徵稅捐之新事實或新課稅資料,所據以作成之課稅處分,為另一獨立課稅處分,並非變更或取代原課稅處分;納稅義務人若對個別課稅處分不服,應分別於法定救濟期間內提起行政救濟。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同一所得年度不同課稅處分係獨立存在,若對處分不服,因同一年度可能有1個以上的課稅處分存在,應分別申請復查。
稅捐稽徵法第39條
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暫緩執行之案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稅捐稽徵機關應移送強制執行:
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
二、納稅義務人依前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
三、納稅義務人依前二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者。
本條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經依復查決定應補繳稅款,納稅義務人未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繳納或提供相當擔保,稅捐稽徵機關尚未移送強制執行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稅捐稽徵法第49條
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及罰鍰等,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本法有關稅捐之規定。但第六條關於稅捐優先及第三十八條,關於加計利息之規定,對於罰鍰不在準用之列。
三、扣繳義務人逾第九十二條規定期限繳納所扣稅款者,每逾二日加徵百 分之一滯納金。
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11條
納稅義務人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復查時,應將下列證明文件連同復查申請書送交稅捐稽徵機關:
一、受送達繳款書或已繳納稅捐者,為原繳款書或繳納收據影本。
二、前款以外情形者,為核定稅額通知書。
前項復查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
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住、居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及代理人證明文件。
二、原處分機關。
三、復查申請事項。
四、申請復查之事實及理由。
五、證據。其為文書者應填具繕本或影本。
六、受理復查機關。
七、年、月、日。
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12條
納稅義務人未繳納稅款而申請復查,稅捐稽徵機關於復查決定通知納稅義務人時,應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後段規定加計利息填發繳款書,一併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
請求行政救濟復查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法規:
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額或罰鍰不服,要如何請求行政救濟復查
(一)申請復查: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或罰鍰之處分如有不服,可申請復查。
經稽徵機關核定的案件,納稅義務人如有不服,可以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照下列規定期限,申請復查:
(1)核定稅額通知書上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時,應在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隔天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
(2)核定稅額通知書上沒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時,應在核定通知書送達隔天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
(3)納稅義務人或代理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的事由,來不及申請復查時,可以在原因消滅後1個月內,提出具體證明,並同時補申請復查,但遲誤申請復查期間已超過1年者,就不可以申請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行政法院62.07.10.判字第298號判例行政救濟之法理,除原處分適用法律錯誤外,申請復查之結果,不得為較原處分更不利於行政救濟人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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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店面店家業者未申報扣繳憑單罰鍰3萬復查駁回
國稅局查獲轄內甲商行負責人A君,年度向B君承租房屋1棟,每月給付租金25,000元,未依規定扣繳稅款計30,000元及未申報扣繳憑單,經限期補報補繳並處罰鍰30,000元。
A君不服主張不知道租金要扣繳及申報,申請復查,經該局審理結果,依前揭規定予以駁回。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納稅義務人有營利事業所給付之租金達扣繳標準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繳納之。其租金之扣繳義務人為事業負責人,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得者。而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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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復查時無須繳納一定比例之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
稅捐稽徵法為保障人民行政救濟之權利,申請復查無須繳納一定比例之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之限制性規定,所以納稅義務人如果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都可以申請復查,且對於已依法提起復查之應納稅額,可暫緩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惟為避免民眾任意興訟,如後續有依法提起訴願者,則須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本稅不包含行政救濟利息)繳納半數,或經稅捐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否則仍然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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