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入工會加勞保實務案例及法規-勞保書表不可委由超商交寄-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勞保書表不可委由超商交寄依照《郵政法》規定,書表、信函屬郵局專營事業,民間業者不得經營,而勞工保險各類書表即屬於不可由超商交寄或委託民間貨運業者遞送的郵件。再者,投保單位如透過超商寄送勞工保險相關書表,除可能違反《郵政法》規定外,亦可能影響保險效力,進而導致勞工權益受損。
勞保局說明,勞工保險係採申報制度,投保單位應依規定於勞工到職當日申報加保,其保險效力自表件送交勞保局或郵寄之當日零時(郵寄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憑)起算。但投保單位如透過超商委託民間業者遞送加保申報表,依照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12月11日函示規定,保險效力係以送達勞保局之日起算,與投保單位至超商交寄日將有2至3日落差,可能造成遲加保情形。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並非所有文件皆可透過超商交寄,勞保書表因投保單位於勞工到職當日線上申報加保,保險效力自申報當日零時起算,不可委由超商交寄,勞保書表除了透過郵局掛號或親至勞保局櫃台送件以外,目前透過網路申報最便利。
以下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入工會加勞保應知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餐飲創業市集&加盟網&頂讓網)相關法律實務經驗案例共同提供
買賣銷售賺取差價之自營作業者應由職業工會參加勞保
勞動部廢止過去「以買賣、銷售為目的,賺取差價獲致利潤」之自營作業者,不得由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之行政函示。廢止後,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符合《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自營作業者」定義之職業工會會員,不論是否從事以買賣、銷售貨品為目的之工作,均屬勞工保險的強制納保對象,應由所屬本業職業工會為其申報加保。
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應由職業工會辦理加保。因其施行細則明確定義「自營作業者」,係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故該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81、82年間作出多項函示,認定以買賣、銷售為目的,賺取差價獲致利潤之自營業主,純屬從事商業行為,與勞工保險之實施對象主要為從事勞動工作獲致薪資報酬之勞工仍屬不同,故將此等人員排除於自營作業勞工範圍之外。
惟於現今勞動態樣愈趨多元化之社會,已不合時宜。勞動部因而予以廢止,使「以買賣、銷售為目的,賺取差價,獲致利潤」之自營作業者,回歸《勞工保險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應由職業工會辦理加保,俾保障自營作業勞工投保勞保權益。
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入工會加勞保應知:
工會會員申請各項勞保給付請領資格應備證件資料及給付標準
更多更詳細
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入工會加勞保應知
創業網
開店知識網
加盟網
頂讓網
租店網
廠商網
部落格
小資女性
娛樂百貨
美容
生活技能
網路開店
補教
餐飲美食 早午餐 特色小吃 異國料理 中式 西式 日式 麵食 咖啡 茶飲冰品 火鍋 餐車擺攤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餐飲創業市集&加盟網&頂讓網)相關法律實務經驗案例共同提供
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入工會加勞保相關法律條文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歲勞工亦適用之。 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 勞工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七十,其餘百分之十,由中央政府補助;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 二、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四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三、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其餘百分之八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四、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八十,其餘百分之二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五、第九條之一規定之被保險人,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八十,其餘百分之二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買賣銷售賺取差價之自營作業者應由職業工會參加勞保
勞動部廢止過去「以買賣、銷售為目的,賺取差價獲致利潤」之自營作業者,不得由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之行政函示。廢止後,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符合《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自營作業者」定義之職業工會會員,不論是否從事以買賣、銷售貨品為目的之工作,均屬勞工保險的強制納保對象,應由所屬本業職業工會為其申報加保。
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應由職業工會辦理加保。因其施行細則明確定義「自營作業者」,係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故該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81、82年間作出多項函示,認定以買賣、銷售為目的,賺取差價獲致利潤之自營業主,純屬從事商業行為,與勞工保險之實施對象主要為從事勞動工作獲致薪資報酬之勞工仍屬不同,故將此等人員排除於自營作業勞工範圍之外。
惟於現今勞動態樣愈趨多元化之社會,已不合時宜。勞動部因而予以廢止,使「以買賣、銷售為目的,賺取差價,獲致利潤」之自營作業者,回歸《勞工保險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應由職業工會辦理加保,俾保障自營作業勞工投保勞保權益。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入工會加勞保應知: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入工會加勞保須注意事項: 勞工申請加入工會,經工會審核入會成為會員,始可加保。 勞保施行於台澎金馬地區,所以長期在國外工作的勞工朋友,已經不在台澎金馬所屬工會轄區內從事工作,就不可以再由職業工會繼續加保。 自營作業者,原本未僱用員工,可在工會加保,日後如僱用有酬員工,身分即已轉變為雇主,依規定須退出職業工會,另成立投保單位。 依相關法令規定須領有執業證照始可從業者,取得該職業證照後,始得由所屬職業工會加保。 加入非本業或非工作所在地工會被保險人,勞保局查明後將予輔導轉保。 總結以上法令規定,在台澎金馬實際從事本業工作之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申請加入工作地區之本業工會,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入會,工會應於勞工入會當日申報加保;其保險效力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如非依規定於當日申報,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通知之翌日起算。 |
二、未僱用他人幫同工作已辦理營業(利)登記之事業主,不得由職業工會加保。但獨立從事勞動、技藝工作,致獲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含其配偶、直系血親及媳婦),雖有辦理營業(利)登記,可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以自營作業之職業勞工身份加保。 三、獨立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體力技術勞動並兼銷售獲致報酬,且依法(商業登記法第四條)勿需辦理營業(利)登記者,縱領有統一發票購買證或稅籍編號,仍准由本業職業工會加保,惟如已依法辦理或應辦理營業(利)登記者,不得由職業工會加保。 四、未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僅以買賣、銷售貨品以賺取差價獲致利潤之事業主,不得由職業工會加保。惟售票員及攤販職業工會會員如符合產、職業工會分業標準之組職成員規定者,准由本業職業工會加保。 五、各業職業工會會員之從業場所如係攤位者,均比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12.12台79勞保2字第29004號函示之規定,凡符合產、職業工會分業標準表所列組職成員範圍者,即准由本業職業工會申報加保。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入工會加勞保應知:
工會會員申請各項勞保給付請領資格應備證件資料及給付標準
工會會員申請各項勞保給付請領資格應備證件資料及給付標準 | |||
請領種類
|
請領資格
|
請領應攜帶之證件
|
給 付 標 準
|
生育給付
|
(女性)勞保被保險人
|
♦會員證、個人私章。
♦個人存摺封面影印本。 ♦衛生署合格醫療院所開立之出生證明書。 |
月投保薪資二個月。
|
老年給付
|
男:60歲
女:55歲 |
♦會員證、個人私章。
♦個人存摺封面影印本。 ♦身份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
依個人投保年資請領,最多50個基數。
|
傷病給付
|
由不能工作第四天開始算起
|
♦會員證、個人私章。
♦個人存摺封面影本。 ♦衛生署合格醫療院所開具之診斷證明書。 |
月投保薪資日薪之50%。
|
職業傷害
|
本人
|
♦會員證、個人私章。
♦郵局(銀行)存摺封面影印本 ♦勞健保合格醫療院所開具之診書。 詳請可洽工會詢問。 |
月投保薪資日薪之70%。
|
職業傷病門診單 | 本人 |
♦會員證、個人私章。
♦傷病門診單。 詳請可洽工會詢問。 |
給付部分門診醫療費用。 |
失能給付
|
本人
|
♦會員證、個人私章。
♦個人存摺封面影本。 ♦勞健保合格醫療院所開具之失能診斷書。 |
依失能等級請領。
|
死亡給付
本人 直系家屬 |
本人
|
♦會員證、受益人私章及受益人存摺封面影印本。
♦死亡證明書、死亡者除戶之戶籍謄本一份。 ♦受益人戶籍謄本一份。 ♦殯葬廢用支出單據或證明文件。 |
月投保薪資35個月。
|
直系家屬
|
♦會員證、私章、個人存摺影本
死亡證明書、死亡者除籍戶籍謄本一份。 ♦會員本人戶籍謄本一份或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
本人月投保薪資3個月。
年滿12歲之子女2個半月 未滿12歲之子女1個半月 |
新北 新莊公車站 旁早餐店(頂讓) |
台中市南區早午餐複合店((頂讓) |
五股工業區 早餐店(頂讓) |
新竹明星學區旁西式早餐店(頂讓) | 老松國小旁西式早餐店(頂讓) | 北市國賓戲院對面輕食早餐(頂讓) |
頂讓店搜尋 登錄店面頂讓 頂讓實務經驗探討 頂讓契約 讓店檢核表 頂店檢核表 頂店步驟 |
餐飲美食 早午餐 特色小吃 異國料理 中式 西式 日式 麵食 咖啡 茶飲冰品 火鍋 餐車擺攤
|
||||||
加盟搜尋引擎 加盟登錄 加盟知識 加盟市調 加盟合約 加盟檢核表 刊登價格&瀏覽率&流程 |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