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保護關鍵技術即獨門秘方實務知識及範例-老闆被下屬竊聽提告刑事妨害秘密罪判4月民事判賠40萬-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老闆被下屬竊聽提告刑事妨害秘密罪判4月民事判賠40萬 一董事長發現辦公室等多處遭人安裝竊聽器,所有員工在辦公室的一言一行通通被錄音,追查後發現,裝竊聽器的竟是自家員工副總,並將錄得內容存放在硬碟與自己手機,甚至利用竊聽得來的資訊從事競業行為,造成精神折磨且時間長達4年,求償1000萬元,因此上台北地方法院提告。
台北地方法院,刑事部分,判決副總經理違反妨害秘密罪判4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民事部分,因刑事判決確定,且副總提出的廠商報價單和發票等相關證據,皆找不出有任何安裝竊聽設備紀錄,確實侵害董事長隱私,因此董事長求償1000萬元,判決副總須賠償40萬元精神撫慰金,全案可上訴。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家如有聘請員工或是開放加盟成立加盟連鎖總部,與員工所簽員工守則中的競業條款,不僅要註明離職後幾年內,不得從事相關產業及職務外;還應加註違約賠償金額,在競業條款裡,才會有經營權益上的保障。
關鍵技術和獨門秘方應建立合理妥善的保護措施
針對加盟連鎖企業所研發出來的關鍵技術和獨門秘方,加盟連鎖企業經營者應建立合理妥善的保護措施,以保護加盟連鎖企業未來發展競爭優勢的關鍵利器,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連鎖加盟業者,建立保護措施時應考量以下幾大重點:
第一、對於重要關鍵技術和新產品開發計畫具有關鍵之研發成果,不能隨意向他人透露,包括店內員工。
第二、在未簽訂完善保密契約前或是還沒取到專利權前,務必不能公開研發成果,即使在客戶的要求下,為保護研發成果和技術也是一樣。
第三、關鍵機密文件和技術是重要資產,除定期稽核外,還應清楚標示其機密性,更須有人專門負責看管,避免閒雜人等接觸到關鍵機密文件和技術。
第四、平時與人聊天或信件來往的過程中,避免談及談論研發成果,以避免無意間洩漏。
第五、有涉及接觸到關鍵機密文件和技術者皆要簽署保密相關契約(包括保密合約、智慧財產權歸屬契約、競業禁止條款)且契約內容越詳細越好。
第六、當發覺有關鍵機密文件和技術外流時,應立即採取應變措施補救,例如加速申請專利腳步或請律師寄存證信函或律師信明白告知對方有侵權之嫌。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加盟連鎖企業經營業者,加盟連鎖企業授權予加盟分店營運策略、製程配方、管理手冊、管理表格、程式軟體、操作手冊、說明須知等均應視為甲方之營業秘密,建立合理妥善的保護措施(競業禁止條款、營業祕密保密條款、中央廚房)。加盟分店店長及所屬店職員只得在授權範疇限度內使用,應採取保密措施不得洩漏予任何第三人且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契約解除後,加盟者應立即返還所有營業秘密等且不得複製、攝影或以其他方式翻製留存;加盟者若違反保密條款應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予加盟總部,且因違反保密條款所產生收益時,其權利全歸加盟總部所有。
企業保護關鍵技術即獨門秘方實務知識及範例:
員工保密與競業禁止契約 範例稿
立契約書人:
甲 方: 公司
負責人:
統一編號:
地 址:
乙 方: 先生/小姐
身份證字號:
地 址:
茲因甲方雇用乙方提供勞務,乙方於受僱任職期間將取得、接觸或知悉甲方認為具有「機密資料」,為維護雙方權益與釐清權利義務之關係,雙方協議訂定下列條款,以茲遵守:
第一條 機密資料之定義
本契約所指「機密資料」係指乙方於受僱任職期間內,因使用甲方之設備、資源或因職務關係,直接或間接收受、接觸、知悉、構思、創作或開發之資訊、電腦資料、文書文件、契約、營運策略、製程配方、管理手冊、管理表格、程式軟體、操作手冊、說明須知或其他任何資料等均視為甲方之營業秘密,不論其是否以書面為之、是否具智慧財產權、是否已完成。包括:
(1) 甲方或甲方相關單位,在業務上蒐集或使用的任何型式之資料及技術技巧,包括業務或研究開發及開發中有關之營運策略、製程、產品配方、專門技術、開發設計以及所有相關之文書、圖稿、模型、軟體、磁片、構圖、表格、手冊、說明書或流程等;第二條 保密義務
(2) 經甲方或甲方相關單位標示「機密」、「密」、「限閱」、或其它同義字之一切業務上、技術上、或法規上尚未公開之資料;
(3) 其他有關甲方之營業或其他活動之事物或資料,其尚不足以對外公佈,且其所有權歸屬甲方或甲方相關單位所有者;
(4) 現有顧客及潛在顧客之名單及其需求,甲方受僱人、顧客、供應商、經銷商之資料,以及其他與甲方或與甲方相關單位營業活動及方式有關之資料;
(5) 甲方依約或法令或與第三人合作所負之保密資料;
(6) 由於接觸或知悉上述各項資料及技術技巧,因而衍生之一切發現、概念及構想。
乙方承諾且擔保,對於甲方之機密資料應保持其機密性,無論該等資料係屬口頭、書面或電子檔案,均負有保密義務,絕不外洩機密資料 ,並有嚴密之保護措施,未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或依乙方任職職務之正當履行,不得揭露、交付、告知、移轉或以任何方式洩漏或交付予第三人或對外發表,亦不得為自己或第三人利用或使用之,離職後亦同。如乙方因法令規定、法院或主管機關之命令或請求,必須揭露機密資料者, 乙方應立即通知提供方,以便採取必要之保護措施。
乙方承諾,非經甲方之事前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毀損、竄改、抄錄、複製、攝影、翻製或重製機密資料之全部或一部;乙方就其在甲方之職務行為,保證絕不引用或使用任何專屬於乙方前僱主或他人之機密資料,或將他人之機密資料揭露予甲方使用。
乙方承諾,對第三人機密資料之保護, 乙方對於甲方依約或法令或與第三人合作所負之保密資料及保密義務,亦同意與甲方負相同之義務,對於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機密資料,負有保密之責任。
第三條 損害賠償責任
乙方若於在職期間因過失違反本契約書之保密義務時,乙方必須負完全之法律責任,且依甲方內部規章處理,情節嚴重時,甲方並得立即終止與乙方之聘僱契約。乙方若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違反本契約書之保密義務時,甲方得立即終止本契約,並得立即終止與乙方之聘僱契約,致甲方受到任何損害時,乙方必須負完全之法律責任,並應對甲方所有損失負賠償責任。乙方之關係人如違反本契約書之保密義務,致甲方受到任何損害時,乙方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四條 開發設計所有權
對於任何文件、電腦程式、製程配方、管理手冊、管理表格、程式軟體、及個人工作等內容的構思、設計,無論該等資料係屬口頭、書面或電子檔案,且無論是由乙方獨力完成或參與完成,或由乙方獨力撰寫或參與撰寫,都應將其所有權,包括專利權、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其重製權、對外發佈權及有關之衍生權利,均歸甲方所有。前述所稱歸屬本司之所有權,僅限於乙方任職於甲方期間,任何與個人業務相關之工作成果;不包括任職於甲方前與其他單位所訂協議契約書之內容。
「設計」內容包括:
(1)與甲方及其業務相關公司之實際業務有關的研究設計或構思內容。第五條競業禁止
(2)乙方於任職期間之工作建議或工作成果。
乙方於本契約存續期間,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受僱、投資、從事或經營與甲方業務相同或類似事業,除非經甲方書面同意。
乙方於與甲方間契約關係終止或解除後,無論何時仍不得使用其所持有或知悉之甲方機密資料,且乙方二年內不得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受僱、投資、從事或經營與甲方業務相同或類似事業,除非經甲方書面同意。
包括:
(1) 甲方或甲方相關單位,在業務上蒐集或使用的任何型式之資料,包括業務或研究開發有關之文書、圖稿、模型、軟體、磁片或流程等;第六條 終止與解除
(2) 與甲方的工作有關,其成果尚不足以對外公佈,且其所有權歸屬甲方或與甲方相關單位所有者;
(3) 經甲方或甲方相關單位標示「機密」、「密」、「限閱」、或其它同義字之一切業務上、技術上、或法規上尚未公開之資料;
(4) 甲方依約或法令或與第三人合作所負之保密資料。
乙方於本契約書下所負之義務及承諾,自本契約書簽署日起依法生效。
甲方或機密資料之所有人對外公開其所擁有之機密資料時,乙方始解除該機密資料所負之義務及承諾;但經甲方書面通知提前解除責任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本合約中之「甲方相關單位」係包括獨立存在而與甲方相互間有從屬關係之合法單位。
第八條 爭議條款
關於本契約成立或效力之一切爭議概以本契約文意為主,雙方同意以甲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未盡事宜悉依民法或其他法令及社會之公序良俗為之。
前述條款均為甲乙雙方同意,恐口無憑,爰立本契約書一式二份,各執一份存執,以昭信守。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企業保護關鍵技術即獨門秘方實務知識及範例
營業秘密法有行使時間限制
以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或引誘他人違反其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方法,取得他人的營業秘密,侵害他人營業秘密。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業秘密法有行使時間的限制,加盟公司須在知道有侵害行為時起二年內,或自侵害行為時起十年內,行使其權利,期限過後加盟者便可無須理賠。
營業秘密可一人所獨有也可為數人所共同享有一般而言,授權使用的地域、時間、內容、使用方法或授權金,皆應由授權人與被授權人雙方自行約定。
企業保護關鍵技術即獨門秘方實務知識及範例
企業內部應制訂營業秘密保護管理辦法及守則
連鎖加盟企業主運用營業秘密之保障以維護企業競爭利益,杜絕旗下員工門市分店經營者轉業所可能帶來之傷害,實屬不得不然之作法。
企業已盡善良管理人該注意義務,而營業秘密由他人不正當方法取得,則企業可主張不可歸責,不負民事契約賠償責任。因此連鎖加盟企業應針對內部工作規則、公司相關合約及內部政策制訂營業秘密保護管理辦法及守則,且教育員工使了解營業秘密保護的重要性及法律責任,使在法律上主張之營業秘密得以擴張;及於涉入員工個人侵權或刑事秘密保護紛爭時,企業得以該管理辦法及守則作為證據,主張純屬乃員工個人行為,與企業無關。
營業秘密法第10條明文規定,侵害營業秘密五種型態可分為兩大類:更多更詳細 企業保護關鍵技術即獨門秘方實務知識及範例
一、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
不正當方法,乃指竊取、侵占、詐術、、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其保密義務或 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
(一)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者。
(二) 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前款之營業秘密,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三)取得營業秘密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第一款之營業秘密,而使用或洩漏者。
二、合法取得營業秘密後之不正當使用或洩漏行為
合法取得係指透過買賣、授權、委任、僱傭等關係取得者。
(一)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者
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
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
(二)依法令有遵守營業秘密之義務,而使用或無故洩漏者
本款依營業秘密法第9條規定,公務員因承辦公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營業秘密者,不得使用或無故洩漏之。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鑑定人、證人及其他相關之人,因司法機關偵查或審理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營業秘密者,不得使用或無故洩漏之。
仲裁人及其他相關之人處理仲裁事件,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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