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3日 星期三

網路交易課營業稅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提供電子雜誌閱讀服務徵免營業稅-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網路交易課營業稅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提供電子雜誌閱讀服務徵免營業稅-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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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電子雜誌閱讀服務徵免營業稅
財政部於109年6月2日核釋,營業人提供電子雜誌閱讀服務徵免營業稅規定,新令所稱「電子雜誌」,指以電子形式(含網路)發行,具備一定名稱,刊期7日以上3月以下,且按期出版之刊物,其封面、內容刊載足資辨識與紙本雜誌相同且僅供閱讀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之營業人與依法登記之雜誌社訂定合約,於該營業人網路平台提供該雜誌社出版之電子雜誌閱讀服務並收取費用,消費者須下載指定之應用程式至智慧型行動載具始得瀏覽電子雜誌內容,應依下列規定徵、免營業稅:
一、營業人提供下載之電子雜誌檔,買受人得永久保存者,比照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二、營業人提供下載之電子雜誌檔,於買受人合約有效期間內,營業人依合約刪除逾刊載期間之電子雜誌檔且買受人無法重新下載並瀏覽者;或營業人與買受人合約終止後,營業人刪除買受人於合約有效期間內下載之電子雜誌檔且買受人無法重新下載並瀏覽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說明,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依法登記之雜誌社銷售其本事業出版品免徵營業稅。基於上開規定在於提昇文化及教育水準之立法意旨,該部75年8月20日台財稅第7560245號函規定,國內營業人銷售本國報紙(新聞紙)、雜誌(定期刊物)應予以免徵營業稅,不限於本身出版品。網路交易普及後,該部100年2月24日台財稅字第10000022440號令(下稱100年2月24日令)規定,依法登記之雜誌社透過網路,提供與其本身出版之紙本雜誌內容相同之電子雜誌供人瀏覽收費,如其符合行政院新聞局輔導出版事業要點(註:100年10月7日業經廢止)第2點規定雜誌之定義,雜誌封面、內容刊載足資辨識與紙本雜誌相同且僅供閱讀者,得適用前揭免稅規定,俾使實體與電子形式之貨物適用相同之租稅待遇。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現行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9款之適用範圍已不限於依法登記之雜誌社出售本事業出版之雜誌,惟立法當時之出版品應指實體形式而言,故所稱「銷售」,當僅限於銷售貨物,亦即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故出租雜誌出版品應課徵營業稅,即現行實體租書店出租實體雜誌並無免稅之適用。該部基於電子商務發展蓬勃,實體雜誌已可藉由智慧型行動載具下載取得,且雜誌社亦可透過其他營業人之網路平台提供電子雜誌閱讀服務,衡酌買受人得永久保存該電子雜誌檔,性質類似銷售實體出版品,應有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之適用;如買受人僅得在一定時間內閱讀,無法永久保存該電子雜誌檔,應無該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之適用,爰發布新令核釋首揭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電商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自109年9月1日起,無論是雜誌社、電子書城銷售電子雜誌閱讀服務,民眾可買斷電子雜誌,可下載永久閱讀的話,即無須課徵營業稅;若僅是提供一定期間內閱讀,類似出租性質,就須課徵營業稅。
從事網路拍賣交易賣家應知營業稅法相關規定
從事網路拍賣交易的賣家現行營業稅法並無代扣稅款規定

1.依據營業稅法第2條第1款規定,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為納稅義務人,也就是說從事網路拍賣的營業人在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是營業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人,如果由拍賣網站業者(如Yahoo!拍賣或露天拍賣等)代扣稅款,因為現行營業稅法並無代扣稅款規定,於法不合。

2.財政部目前僅將以營利為目的之網路賣家納入課稅範圍,如果規定由拍賣網站業者代扣稅款,對於僅是為出售(清)自己或家人多餘日常用品的網路拍賣賣家而言,因為拍賣網站無法區分其拍賣貨物的目的,以致於必須被代扣稅款,將造成另一種不公平現象。

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網路賣家,是否都應該要辦理營業登記?
符合「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要件的網路賣家,並非一定要辦理營業登記。

因為依據財政部的規定,為了維持租稅公平性,網路賣家的課稅標準必須比照實體商店(小規模營業人),依據現行一般營業人課稅標準,每月銷售額如果未達新臺幣(下同)8萬元者(銷售勞務者為4萬 元),是不須課徵營業稅的,而網路賣家的銷售額是透過網路交易而來,交易資料明確,所以,如果網路賣家每個月在網站銷售額未達到8萬元者(銷售勞務者為4 萬元),暫時可以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但是一旦當月的銷售額超過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就必須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稅款,以免因被檢舉或被查獲而必須被處罰。
買家棄標或結標後買方討價還價以致降價出售如何處理這部分銷售額
如果在網路上拍賣的商品結標後買方棄標,或者因為買方討價還價而降價出售時,網路賣家必須對此部分資料舉證,例如網頁上的評價資料、拍賣網站出具證明或匯款資料等均可,基於覈實課稅原則,只要營業人能提出證明,國稅局會扣除此部分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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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交易課營業稅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所說的「營業登記」是指國「稅籍登記」不是「營利事業登記」

依據營業 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的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該在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所以,「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所 稱營業登記,是指國稅局主管的「稅籍登記」,並不是若干民眾所反映的「營利事業登記」。

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網路賣家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而且符合應課徵營業稅 標準者,請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以便辦理稅捐報繳事宜。

網路交易課營業稅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導購網站業者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及課徵營業稅
網路新興商業模式,幫買家找商品,幫賣家找買家,以第三方角色連結消費者與賣家的導購網站,該導購網站業者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及課徵營業稅。

購物網站的規模愈大,商品愈多,消費者不易找到自己想要的商品,新興行業「導購網站」即因應而生。導購網站本身並不提供商品販售,而是將有意購買的消費者 引導至賣方網站,並提供比價機制,目的就是要促成交易,如有成交,導購網站業者再向賣家收取手續費(服務費)。該導購網站業者媒介買家與賣家間的交易行 為,並收取代價,是屬於營業行為,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及課徵營業稅。



網路交易課營業稅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境內買家向境外網站購買勞務商品應否課稅
境內買家向境外網站購買的無形商品
境內買家向境外網站購買勞務(如線上遊戲等虛擬貨幣交易或直接藉由網路傳輸方式下載數位商品等)是否需要課徵營業稅?如果需要課徵營業稅,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為何人? 1. 境內買家向境外網站購買的無形商品,是屬於購買勞務,仍然應該要課徵營業稅。如果境外網站在中華民國境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該筆勞務的營業稅,應該由勞務 買受人(境內買家)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在給付報酬的次期開始15日內,自行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線上列印 或向國稅局索取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繳款書),自行繳納營業稅款。

2.境內買家同1筆購買國外勞務交易應給付的報酬總額在3,000元以下者,免徵營業稅。
網路交易買受人向國外網站的網路賣家購買貨物
1.我國營業稅是採消費地課稅原則,依據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進口貨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41條亦規定,進口貨物應由海關代徵營業稅,所以當網路交易買受人向國外網站的網路賣家購買貨物,在該項貨物進口時,將由海關依法代徵營業稅。

2.至於國外網站的網路賣家,依據目前消費稅課稅原則及我國營業稅法第4條規定,因為貨物起運地並不是在我國境內,所以我國並沒有對該外國網路賣家課稅的權力,應該由該國外網路賣家所在地的政府對該銷售行為主張課稅。
「代購代付」平臺業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境內買家在境外購物網站消費購物,是否需要課徵營業稅?如果需要課徵營業稅,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為何人?另外因為境外購物網站的興起,衍生「代購代付」平臺業者替境內買家代買商品並代付貨款,該代購代付業者是否也需課徵營業稅?

1.境內買家向境外購物網站購物,貨物以空運快遞或進口郵包等方式運送至境內,就屬於進口貨物的範疇,基於加速通關及簡化行政作業,現行稅法規定允許關稅完稅價格在3,000元以下者,免徵營業稅。但是如果進口貨物關稅完稅價格超過3千元,就必須課徵營業稅。

2.如果境外購物網站的網路賣家在中華民國境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該賣家透過網路銷售貨物給境內買家,屬於進口貨物,依稅法規定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持有人(境內買家)就是營業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人,應納營業稅由海關代徵。
3.因應境外高人氣購物網站興起而衍生的「代購代付」平臺業者,主要是接受境內買家委託,向境外購物網站購買並進口貨物,該代購代付平臺業者提供代購商品及代付貨款服務,所收取的手續費必須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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