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拒絕規避或阻撓勞動檢查罰鍰3萬以上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通知北市某業者攜帶勞工資料接受勞動檢查,該業者經通知後,未於指定日期受檢。勞動局乃依勞動基準法第80條及第80條之等規定處以罰鍰,並公布該業者名稱及負責人姓名。該業者不服,提起訴願,經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理後,駁回其訴願。
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認,依勞動基準法第73條、第80條及第80條之1等規定,業者不得拒絕、規避或組撓勞動檢查;如有違反,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本件業者主張其公司已無員工,勞動檢查不具正當性等情。惟該業者業經合法送達檢查通知,惟未依勞動局指定之時間、地點,辦理勞動檢查事宜,已屬違法。
勞動檢查法第 13 條 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除左列事項外,不得事先通知事業單位:
一、第二十六條規定之審查或檢查。
二、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
三、職業災害檢查。
四、其他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主管機關核准者。
勞動檢查法第 14 條 勞動檢查員為執行檢查職務,得隨時進入事業單位,雇主、雇主代理人、 勞工及其他有關人員均不得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 前項事業單位有關人員之拒絕、規避或妨礙,非警察協助不足以排除時, 勞動檢查員得要求警察人員協助。
勞動檢查法第 15 條 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時,得就勞動檢查範圍,對事業單位之雇主、有關部 門主管人員、工會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為左列行為:
一、詢問有關人員,必要時並得製作談話紀錄或錄音。
二、通知有關人員提出必要報告、紀錄、工資清冊及有關文件或作必要之說明。
三、檢查事業單位依法應備置之文件資料、物品等,必要時並得影印資料 、拍攝照片、錄影或測量等。
四、封存或於掣給收據後抽取物料、樣品、器材、工具,以憑檢驗。
勞動檢查員依前項所為之行為,事業單位或有關人員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勞動檢查員依第一項第三款所為之錄影、拍攝之照片等,事業單位認有必要時,得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檢視或複製。 對於前項事業單位之請求,勞動檢查機構不得拒絕。
勞動檢查法第 16 條 勞動檢查員對違反勞動法律規定之犯罪嫌疑者,必要時,得聲請檢察官簽 發搜索票,就其相關物件、處所執行搜索、扣押。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配合勞動局辦理勞動檢查,不得拒絕、規避或組撓勞動檢查,以免 違反勞動基準法第73條規定而受罰。
以下 勞動條件專案檢查勞基法違規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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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條件專案檢查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勞動基準法第32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48條 童工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勞動基準法第84-1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勞動條件專案檢查勞基法違規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勞動檢查勞基法違規以未依法給付加班費最嚴重最高罰45萬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公布106年第6波違反勞動基準法雇主名單,計有340家業者,勞基法違規情形以未依法給付加班費最為嚴重,計有78家;其次為使勞工超時工作,計有75家;出勤紀錄未逐日記載勞工出、退勤時間者,則有69家;另外,未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亦有3家。
本次違反勞基法中,有多家廠家店家業者因拒絕、規避或阻撓勞工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被依違反勞動基準法第80條處罰;有一烘焙坊共違反勞動基準法三項規定,一是未依規定置備工資清冊依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2項處罰、二是出勤紀錄未依規定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依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處罰和每七日中未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依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6條處罰;另其中被處罰鍰金額最高的業者為上市公司OO電子,違規情形係使勞工單日工時逾12小時法定上限,亦未計給勞工例假,遭處罰鍰45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各地勞動單位將會持續加強法令宣導及勞動檢查,亦將持續針對有違規紀錄的雇主實施複查,切莫心存僥倖,以免受罰。
勞動條件專案檢查勞基法違規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企業要求勞工負擔制服費用違勞動基準法罰鍰2萬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派員實施勞動檢查,查得某業者以扣抵制服費為由,短付勞工工資;勞動局審認該業者未全額給付工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裁處新臺幣2萬元罰鍰,並公布該業者姓名。該業者不服,提起訴願,經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後,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1項、行為時第79條及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違反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且依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10月16日(89)臺勞資二字第0043550號函釋,制服係雇主為經營事業,基於工作安全之目的或勞動紀律之需要,強制勞工於提供勞務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因此勞動局以訴願人未全額給付工資,予以裁罰,並無違誤 ,作成訴願駁回之決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注意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不得自勞工薪資中扣抵,上述案例制服費用為企業經營之勞務成本,亦不得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 ,或扣抵制服費,以免受罰。
勞動條件專案檢查勞基法違規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勞動檢查違反勞基法以未給付加班費最多裁罰金額最高30萬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公布106年違反勞動基準法雇主名單,計有216家業者,違規情形以未給付加班費最為嚴重,計有92家;其次為使勞工超時工作,計有68家;未給勞工例假及未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時間,各有32家;另外,未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亦有2家。
裁罰金額最高的為物流業者新O物流(股)公司,該公司使勞工單月加班達5 5小時,逾46小時法定上限,已是第5次違反,遭處罰鍰30萬元;飲料批發業的OO咖啡(股)公司違反勞動基準法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罰鍰2萬元及未依規定置備勞工出勤紀錄表罰鍰9萬元共遭處罰鍰11萬元;多家補教業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9條假日工資未給或於休假日工作未依規定加給工資遭罰鍰2萬元;餐館業以OO丼飯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未依規定置備勞工出勤紀錄表罰鍰9萬元最高;另有多家餐館業違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 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遭罰鍰2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雇主經常會忽視勞工的權益,應督促加盟業者遵守法令,落實勞動條件自主管理;勞檢處將派員實施專案複查 ,若查有相同違法情事將會加重處罰。
勞動條件專案檢查勞基法違規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四大超商專案勞檢抽檢 306 家門市43家違法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5月 9 日公布四大超商勞動條件專案檢查結果,所屬勞動檢查處去年下半年針對轄內四大超商( OK 超商、全家超商、統一超商、萊爾富超商)所屬加盟業者,共抽檢 306 家門市 ,本次專案檢查總計有 43 家業者違規,開出了 58 張罰單,違規業者分別被裁處 2 至 6 萬元罰鍰 。本次勞動條件專案檢查結果中全家超商抽檢 103 家,計有 28 家違法 ( 裁處 39 件 ) ;統一超商抽檢 109 家,計有 9 家違法 ( 裁處 12 件 ) ;萊爾富超商抽檢 45 家,計有 4 家違法 ( 裁處 5 件 ) ; OK 超商抽檢 49 家,計有 2 家違法 ( 裁處 2 件 ) 。本次檢查結果,以未置備勞工出勤紀錄或出勤紀錄未記載勞工出 、 退勤時間的違規比例最高, 計有 20 家事業單位; 其次為未依規定發給加班費, 計有 8 家 ;未給予勞工例假休息, 計有 8 家;未加倍發給勞工國定假日出勤工資,則有 8 家 。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督促加盟業者遵守法令,落實勞動條件自主管理;另提醒便利商店超商服務業僱用型態多具有短期、非常態及人員流動頻繁等特徵,依新修訂勞基法第 30 條規定,自 105 年起,法定正常工時已由雙週 84 小時,縮短為單週 40 小時,雇主針對勞工單週工作超過 40 小時部分,應注意要計給加班費 。 如未置備勞工出勤紀錄,罰緩金額亦已提高至 9 萬 ~45 萬元,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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