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募加盟未揭露購買原物料費用違公平法罰10萬
麻OO坊股份有限公司招募品牌加盟過程,未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重要資訊,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麻O公司於招募「麻OO坊」品牌加盟過程,未充分且完整揭露「開始營運前購買原物料費用,其金額或金額」,以及「加盟營運期間購買原物料費用,其金額或預估金額」等資訊,有意加盟者難據以充分評估投入加盟資金多寡、以及加盟營運期間須支出費用之情形。且前開資訊均為有意加盟者基於事業經營所關切事項,並據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選擇加盟業主之加盟重要資訊。麻O公司基於資訊優勢之一方,於招募加盟過程,未充分且完整揭露其所掌握之重要交易資訊,將妨礙交易相對人作成正確的交易判斷,並易使競爭同業喪失締約機會,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492次委員會議通過,麻OO坊股份有限公司招募品牌加盟過程,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紙本或電子媒介等方式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重要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招募品牌加盟過程中,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建立加盟經營關係前,應以紙本、電子郵件、電子儲存裝置、社群媒體或通訊軟體等方式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重要資訊與加盟條件,並確實遵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
宣傳拿一百多萬加盟成功案例不實公平會罰10萬
陞O公司自106年3月13日迄108年1月間於相關網頁宣稱「23歲的○○……拿出自己的一百多萬的積蓄,去年12月和朋友共同在內湖開設……開業至今四個月,平均月營業額40-70萬元,達到損益兩平」之內容,整體予人內湖開設的門市,為該廣告宣稱之民眾與其友人所開設之加盟店,而非為加盟業主經營之直營店,且該內湖加盟店於開業4個月期間之平均月營業額有40萬元至70萬元,並達損益兩平之經營實績之印象,為加盟業主協助有意加盟者開設加盟店成功的實際案例,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之嫌。
該案經公平會調查,該廣告宣稱之民眾表示,其係為該品牌內湖直營店受僱員工,實際並無自行開設加盟店之情形,亦不清楚所稱開業4個月之「平均月營業額」及「損益兩平」等情,相關內容均為陞O公司給予,僅是遵循參與採訪。且陞O公司始終未能提出該廣告宣稱之民眾,對於開設內湖店相關資金往來紀錄,以及內湖店經營實績之客觀統計數字。據此,陞O公司於相關網頁宣稱難謂有據,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於109年5月6日第1487次委員會議通過,陞O國際投資有限公司推廣品牌加盟服務,於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網站及ETtoday新聞雲宣稱「23歲的○○……拿出自己的一百多萬的積蓄,去年12月和朋友共同在內湖開設……開業至今四個月,平均月營業額40-70萬元,達到損益兩平」之內容,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服務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陞O公司新臺幣1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透過煤體刊登廣告或是散發廣告傳單,應注意廣告內容宣稱要與實際相符;事業為廣告行銷,應負有就廣告內容為真實表示之義務。譬如逕將非屬該公司營業實績之廣告資料,提供予電子媒體刊登,該等虛偽不實之宣稱有使潛在交易相對人陷於錯誤而為交易決定之虞,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以下 商品廣告不實致錯誤之認知違公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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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商品廣告不實致錯誤之認知違公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連鎖加盟大展公平會呼籲加盟業主確實遵守公平交易法等相關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特別提醒連鎖加盟大展觀展的民眾,在簽署任何加盟相關文件前,應詳閱文件內容,並充分暸解加盟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慎選加盟體系;另呼籲加盟業主善盡企業經營責任,確實遵守公平交易法及「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相關規定。
公平會表示,近年加盟創業方式盛行,但隨之產生的交易糾紛也時有所聞。為維護連鎖加盟交易秩序,確保加盟事業自由與公平競爭,公平會訂有「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作為該會執法標準,規範重點包括:
(一)資訊揭露規範:加盟業主應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加盟經營關係之10日前或個案認定合理期間,以書面提供加盟重要資訊,包括:
(1)開始營運前支付予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人之各項費用(如加盟金、教育訓練費、首批商品原物料、資本設備、裝潢工程等費用);
(2)加盟營運期間支付予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人之各項費用(如權利金之計收方式,及經營指導、行銷推廣、購買商品或原物料等費用);
(3)智慧財產權相關事項;
(4)經營協助及訓練指導之內容與方式;
(5)商圈經營方案或展店預定計劃;
(6)加盟體系店數、營業地址及上一年度解除與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
(7)加盟契約存續期間,對於加盟經營關係之限制;
(8)契約變更、終止及解除之條件與處理方式;
(9)如有預估營業額或預估收益等財務預測資訊,其計算方式或現存加盟店經營實績之佐證等資訊。
(二)契約審閱與交付:加盟業主與交易相對人簽訂加盟經營關係相關契約前,應給予交易相對人至少5日或個案認定合理契約審閱期間。另於簽約後,應於簽約日起30日內交付契約予交易相對人。
(三)締約後限制競爭行為:加盟業主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後,不得濫用加盟店對其依賴關係所形成之相對優勢地位為差別待遇、搭售、強制採購數量等行為。
公平會復表示,加盟業主常於加盟展以提供展場優惠方案的方式,與有意加盟者先簽訂草約或預約單,並收取費用,如當中並有約定未履行後續加盟契約之簽訂,將沒收已繳費用或負賠償責任,加盟業主應注意此時已符合預備加盟經營關係之定義,而須在簽訂草約或預約單之前先踐行資訊揭露義務。
公平會最後表示,該會近年查處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多以未揭露商標權權利範圍與有效期限,及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與上一年度解除與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等最為常見,特別呼籲加盟業主應審慎檢視加盟重要資訊提供之完整性,善盡企業經營責任,以確保交易相對人權益,以免觸法。另公平會已請主辦單位協助將加盟處理原則摺頁置放於展覽會場,民眾可至現場取閱。
商品廣告不實致錯誤之認知違公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加盟說明書宣稱保證台灣製造廣告不實公平會罰5萬
成O公司從事加盟業務時,於「加盟說明書」加盟廣告宣稱「保證台灣製造」,涉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成O公司從事加盟業務時,於「加盟說明書」加盟廣告宣稱「保證台灣製造」,及「皆MIT」,予人印象為其加盟品牌所銷售之商品皆為臺灣製造,惟經調查結果,成O公司所銷售之商品並非均為臺灣製造,且因商品價格可因其製造地不同而有所差異,對交易相對人具有招徠效果,是前開廣告宣稱與事實顯不相符,足以引起交易相對人錯誤之認知或決定,核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408次委員會議通過,成O文創有限公司招募加盟過程中,於「加盟說明書」廣告宣稱「保證台灣製造」、「皆MIT」,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製造地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有意創立自有品牌並以開放加盟方式擴展營業規模的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招募加盟過程中,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建立加盟經營關係前,應以書面方式向交易相對人揭露完整加盟條件與資訊,並確實遵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處理原則詳細內容),以減少加盟交易糾紛。
商品廣告不實致錯誤之認知違公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購物網銷售商品廣告不實違反公法罰15萬
富OO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購物網銷售「光陽機車GP125質感風 鼓煞」商品廣告不實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
經公平會調查,富OO體公司於其所經營之購物網銷售案關商品,並刊載市價73,000元及促銷價54,500元,予人產生案關商品於市場上曾以73,000元之價格銷售交易之印象,惟富OO體公司無法提出案關商品曾以73,000元銷售之紀錄及證明,且富OO體公司表示該市價係由其企劃人員於去年自行搜尋資料所概算出,並刊登於購物網上,雖其辯稱今年市場價格變動後未及時更改市價,而導致沿用去年之市價,惟其亦無法提出去年市場上曾以該價格銷售之紀錄及佐證資料,故其廣告表示與事實不符。又富OO體公司於網站上以54,500元促銷價銷售該商品,與其所刊載市價73,000元有顯著價差,予人產生購物網銷售該商品給予優惠甚多之印象,已有引起消費者錯誤認知與決定之虞,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63次委員會議通過,富OO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momo購物網銷售「光陽機車GP125質感風 鼓煞」商品(下稱案關商品),刊載市價73,000元,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有廣告,應注意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之內容。若廣告招商活動或廣告型錄有提出各項數據,除應注意數據的客觀性外還應注意數據不能逾越一般交易相對人所能接受之程度,另若有架設網頁、印製DM宣傳廣告,應注意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公正機關所出具之檢測報告,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
商品廣告不實致錯誤之認知違公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省油錠廣告不實!違公平法公平會罰8萬
綠OO企業社於網路銷售「車威剛省油錠」,廣告用語宣稱「節省汽、柴油可達10%~20%,甚至更多。」、「車威剛省油錠已在實驗室與道路進行測試,證實可有效提升至少7%~14%額外的行駛里程數」及「增加10%~20%的行駛里程,也就是省油錢10%~20%的效果」,予一般大眾印象,應指一般汽車使用案關商品後,可強化其省油效益及增加行使里程數至前揭廣告所宣稱程度。然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綠OO企業社無法提出其「車威剛省油錠」與MPG-CAP成分確實相同之客觀檢測報告資料,是以並無事證足資證實其「車威剛省油錠」確可達致廣告所宣稱效果,就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8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有刊登廣告,應注意避免有足以引起一般消費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之虞,和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之內容。若廣告招商文案中有提出各項數據,除應注意數據的客觀性外還應注意數據不能逾越一般交易相對人所能接受之程度,另若有刊登成效效果,應提供事證足資證實其確可達致廣告所宣稱效果,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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