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交易課營業稅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網路賣家收取運費應課徵營業稅開立發票-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網路賣家收取運費應課徵營業稅開立發票網路賣家向買家收取之運費,應計入銷售額課徵營業稅開立統一發票。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購物網站銷售商品,網站說明消費金額達1,000元以上者免運費,未達1,000元者酌收70元運費。乙消費者於該網站訂購商品金額800元,並另支付運費70元,則該筆訂單銷售額總計870元,甲公司應按870元開立統一發票。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而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營業人如因顧客消費金額未達免收運費門檻,而向顧客額外收取的運費,係屬銷售貨物而衍生的款項,應計入銷售額課徵營業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電商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網路賣家向買家收取之運費,係屬銷售貨物而衍生的款項,應計入銷售額課徵營業稅開立統一發票。
一、從事網路拍賣交易的賣家現行營業稅法並無代扣稅款規定
1.依據營業稅法第2條第1款規定,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為納稅義務人,也就是說從事網路拍賣的營業人在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是營業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人,如果由拍賣網站業者(如Yahoo!拍賣或露天拍賣等)代扣稅款,因為現行營業稅法並無代扣稅款規定,於法不合。
2.財政部目前僅將以營利為目的之網路賣家納入課稅範圍,如果規定由拍賣網站業者代扣稅款,對於僅是為出售(清)自己或家人多餘日常用品的網路拍賣賣家而言,因為拍賣網站無法區分其拍賣貨物的目的,以致於必須被代扣稅款,將造成另一種不公平現象。
二、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網路賣家,是否都應該要辦理營業登記?
符合「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要件的網路賣家,並非一定要辦理營業登記。三、買家棄標或結標後買方討價還價以致降價出售如何處理這部分銷售額
因為依據財政部的規定,為了維持租稅公平性,網路賣家的課稅標準必須比照實體商店(小規模營業人),依據現行一般營業人課稅標準,每月銷售額如果未達新臺幣(下同)8萬元者(銷售勞務者為4萬 元),是不須課徵營業稅的,而網路賣家的銷售額是透過網路交易而來,交易資料明確,所以,如果網路賣家每個月在網站銷售額未達到8萬元者(銷售勞務者為4 萬元),暫時可以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但是一旦當月的銷售額超過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就必須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稅款,以免因被檢舉或被查獲而必須被處罰。
如果在網路上拍賣的商品結標後買方棄標,或者因為買方討價還價而降價出售時,網路賣家必須對此部分資料舉證,例如網頁上的評價資料、拍賣網站出具證明或匯款資料等均可,基於覈實課稅原則,只要營業人能提出證明,國稅局會扣除此部分銷售額。
網路交易課營業稅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所說的「營業登記」是指國「稅籍登記」不是「營利事業登記」?
依據營業 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的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該在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所以,「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所 稱營業登記,是指國稅局主管的「稅籍登記」,並不是若干民眾所反映的「營利事業登記」。
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網路賣家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而且符合應課徵營業稅 標準者,請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以便辦理稅捐報繳事宜。
導購網站業者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及課徵營業稅
網路新興商業模式,幫買家找商品,幫賣家找買家,以第三方角色連結消費者與賣家的導購網站,該導購網站業者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及課徵營業稅。
購物網站的規模愈大,商品愈多,消費者不易找到自己想要的商品,新興行業「導購網站」即因應而生。導購網站本身並不提供商品販售,而是將有意購買的消費者 引導至賣方網站,並提供比價機制,目的就是要促成交易,如有成交,導購網站業者再向賣家收取手續費(服務費)。該導購網站業者媒介買家與賣家間的交易行 為,並收取代價,是屬於營業行為,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及課徵營業稅。
網路交易課營業稅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境內買家向境外網站購買勞務商品應否課稅
一、境內買家向境外網站購買的無形商品
境內買家向境外網站購買勞務(如線上遊戲等虛擬貨幣交易或直接藉由網路傳輸方式下載數位商品等)是否需要課徵營業稅?如果需要課徵營業稅,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為何人?1. 境內買家向境外網站購買的無形商品,是屬於購買勞務,仍然應該要課徵營業稅。如果境外網站在中華民國境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該筆勞務的營業稅,應該由勞務 買受人(境內買家)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在給付報酬的次期開始15日內,自行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線上列印 或向國稅局索取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繳款書),自行繳納營業稅款。二、網路交易買受人向國外網站的網路賣家購買貨物
2.境內買家同1筆購買國外勞務交易應給付的報酬總額在3,000元以下者,免徵營業稅。
1.我國營業稅是採消費地課稅原則,依據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進口貨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41條亦規定,進口貨物應由海關代徵營業稅,所以當網路交易買受人向國外網站的網路賣家購買貨物,在該項貨物進口時,將由海關依法代徵營業稅。三、「代購代付」平臺業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2.至於國外網站的網路賣家,依據目前消費稅課稅原則及我國營業稅法第4條規定,因為貨物起運地並不是在我國境內,所以我國並沒有對該外國網路賣家課稅的權力,應該由該國外網路賣家所在地的政府對該銷售行為主張課稅。
境內買家在境外購物網站消費購物,是否需要課徵營業稅?如果需要課徵營業稅,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為何人?另外因為境外購物網站的興起,衍生「代購代付」平臺業者替境內買家代買商品並代付貨款,該代購代付業者是否也需課徵營業稅?
1.境內買家向境外購物網站購物,貨物以空運快遞或進口郵包等方式運送至境內,就屬於進口貨物的範疇,基於加速通關及簡化行政作業,現行稅法規定允許關稅完稅價格在3,000元以下者,免徵營業稅。但是如果進口貨物關稅完稅價格超過3千元,就必須課徵營業稅。
2.如果境外購物網站的網路賣家在中華民國境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該賣家透過網路銷售貨物給境內買家,屬於進口貨物,依稅法規定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持有人(境內買家)就是營業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人,應納營業稅由海關代徵。
3.因應境外高人氣購物網站興起而衍生的「代購代付」平臺業者,主要是接受境內買家委託,向境外購物網站購買並進口貨物,該代購代付平臺業者提供代購商品及代付貨款服務,所收取的手續費必須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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