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開統一發票給買方賣方應這樣處理
誤開統一發票給買方,賣方應依下列三種狀況做不同地應對處理。
狀況1.
賣方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記載錯誤情事者,若買賣雙方皆尚未申報的情形
賣方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記載錯誤情事者,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應收回作廢重開。 該誤寫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上要註明「作廢」字樣,且黏貼於存根聯上,若是電子發票,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且均應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狀況2.
賣方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記載錯誤情事者,若買方未申報且願退回統一發票,賣方已申報的情形
依財政部91/09/10台財稅字第0910455492號令釋,賣方營業人可收回發票作廢重開,賣方向主管稽徵機關敘明情由申請註銷錯誤之統一發票,再依交易事實重新開立正確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不得逕按退貨或折讓處理。
狀況3.
賣方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記載錯誤情事者,若買方已申報或拒絕退回發票,致賣方無法作廢重開的情形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書寫錯誤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買受人已提出申報扣抵或因買方拒絕退回,致賣方營業人無法收回該統一發票收執聯、扣抵聯作廢重開者,其屬買方營業人已申報案件,依財政部91/09/10台財稅字第0910455492號令釋,應由賣方營業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更正錯誤之統一發票,再由賣方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通報買方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法辦理。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如有應行記載事項錯誤情形,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免予處罰。前述規定所稱「應行記載事項」,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包含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等資訊。
營業稅法第48條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五百元,最高不得超過五千元。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連續處罰之。 前項未依規定記載事項為買受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者,其連續處罰部分之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百分之二,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一千元,最高不得超過一萬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予處罰: 一、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每張所載之銷售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銷售額較實際銷售額短(溢)開新臺幣一千元以下或營業稅較實際營業稅短(溢)開新臺幣五十元以下。 二、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每張所載之銷售額在新臺幣二千元以下、銷售額較實際銷售額短(溢)開新臺幣二千元以下或營業稅較實際營業稅短(溢)開新臺幣一百元以下。 三、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錯誤,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於統一發票之各聯錯誤處更正,更正後買賣雙方就該筆交易所申報之進項、銷項金額及稅額並無不符且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營業人誤開鉅額發票正確處理方式報你知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登載錯誤,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收回原發票作廢,並另行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若營業人開立錯誤金額之發票已交付個人買受人,不知其身分或聯繫方式,無法收回原發票作廢並另行開立,營業人可檢具申請書,敘明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及存根聯影本向稽徵機關報備,營業人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免予處罰。然依減免處罰標準第24條規定,1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者,不適用免予處罰規定,將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以該張發票「正確銷售額」為罰鍰計算基準,惟金額不得少於1,500元,最高不會超過15,000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遇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卻又無法收回統一發票收執聯之情形,應檢具申請書,並敘明該張統一發票類型、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及存根聯影本向稽徵機關報備,該筆銷售額申報時則依「正確銷售額」申報,雖仍依前揭規定處罰,但可免除誤開天價統一發票之高額稅負;如營業人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且更正後買賣雙方確實依該實際交易資料申報,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者,可免罰。
以下 創業加盟開店誤開發票稅法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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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開統一發票相關法律條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五百元,最高不得超過五千元。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連續處罰之。 前項未依規定記載事項為買受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者,其連續處罰部分之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百分之二,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一千元,最高不得超過一萬元。 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予處罰: 一、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每張所載之銷售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銷售額較實際銷售額短(溢)開新臺幣一千元以下或營業稅較實際營業稅短(溢)開新臺幣五十元以下。 二、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每張所載之銷售額在新臺幣二千元以下、銷售額較實際銷售額短(溢)開新臺幣二千元以下或營業稅較實際營業稅短溢開新臺幣一百元以下。 三、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錯誤,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於統一發票之各聯錯誤處更正,更正後買賣雙方就該筆交易所申報之進項、銷項金額及稅額並無不符且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財政部870319台財稅第871932948號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填載統一編號錯誤經通知更正者免罰 主旨: 某五金行開立統一發票,所載買受人名稱及地址正確,僅買受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填載錯誤,其於交查產出異常清單後,由稽徵機關通知更正,可依本部七十六年一月十四日台財稅第七五一九一四二號函規定辦理。財政部76/01/14台財稅第7519142號函、財政部77/09/17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 非當期之進項憑證提前申報扣抵者應予退件 內容: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之範圍,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已訂有明文,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所載買受人名稱正確,僅買受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填載錯誤,其更正後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准予免罰。但經更正而仍發生錯誤者,應依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處罰。依營業稅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固以當期為原則。惟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乃營業人之權利,為避免營業人因一時疏忽或其他原因,未及時將當期所收取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而影響其權益,爰於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次期仍未申報者,應於申報扣抵期敘明理由,以憑核定。至非屬當期應申報之進項憑證,自不能提前申報扣抵,其有提前申報扣抵者,稽徵機關應於收件審查時予以退件。 |
創業加盟開店誤開發票稅法實務知識及案例:
發票蓋錯章未依規定作廢重開要處1%罰鍰
國稅局在進行「營業人進銷項憑證交查異常查核清單」查核時發現,有不少營業者於扣抵聯誤蓋他人發票章,未依規定作廢重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
國稅局舉例說明,A公司開立與B公司之統一發票1紙,已於該期申報銷售額,銷售額為33,365元、稅額1,668元,惟於扣抵聯誤蓋總公司C之統一發票專用章交付買受人B公司,因未依規定作廢重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應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故罰鍰計算金額:銷售額33,365元 × 1%= 333元,因罰鍰金額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故本案應處罰鍰1,500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規定,按時序開立,並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規定之統一發票專用章。同法第24條亦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收回作廢重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以免遭受處罰。
創業加盟開店誤開發票稅法實務知識及案例
統一發票開立錯誤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 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1) 統一發票銷售額暨營業稅額書寫錯誤,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24 條規定作廢另行開立,應依營業稅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處罰。【財政部 780621 台財稅第 780165413 號】
(2)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錯誤,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 員進行調查前,已於統一發票之各聯錯誤處更正,更正後買賣雙方就該筆交易所申 報之進項、銷項金額及稅額並無不符且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 16 條第 2 款】
(3)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24 條規定作廢重開, 除涉及依營業稅法第 51 條及第 52 條規定處罰者外,應依營業稅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處罰。【財政部 891107 台財稅第 890457667 號】
(4) 某五金行開立統一發票,所載買受人名稱及地址正確,僅買受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填載錯誤,其於交查產出異常清單後,由稽徵機關通知更正,可依本部 76/1/14 台 財稅第 7519142 號函規定辦理。說明:二、所稱「更正」包括稽徵機關發現後通知 更正在內。【財政部 870319 台財稅第 871932948 號】
(5)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書寫錯誤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買受人已提出申 報扣抵或因買受人拒絕退回,致賣方營業人無法收回該統一發票收執聯、扣抵聯作 廢重開者,其屬買方營業人已申報案件,應由賣方營業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更正 錯誤之統一發票,再由賣方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通報買方營業人所在地主管 稽徵機關依法辦理。至屬買方營業人尚未申報案件,則由賣方營業人向主管稽徵機 關申請註銷錯誤之統一發票,再依交易事實重新開立正確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並由賣方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通報買方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財政 部 910910 台財稅第 0910455492 號】
創業加盟開店誤開發票稅法實務知識及案例
未能收到款已開發票怎麼辦
業界通常會先開立發票辦理請款,因此實務上常發生未收到任何的勞務收入,卻已經開立發票稅款,須繳納開立發票稅款的不合理情事,但勞務承攬業依財政部相關規定是以「收款時」為開立發票時限,依據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有關該項勞務承攬係以收款時為開立憑證時限,所以,如果所收受票據遭到跳票,以致帳款無法收取時,可以檢附相關未收取款項的證明,向當地稽徵機關專案申請作廢該張發票,溢繳的稅款則可申請留抵,事後僅需在收款時開立發票即可。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 餐飲連鎖加盟業者,如所收票據遭跳票,開店商家可檢附相關未收取款項的證明,向當地稽徵機關專案申請作廢原開立之統一發票,溢繳的稅款則可申請留抵,俟實際收到款項時再行開立發票。
創業加盟開店誤開發票稅法實務知識及案例:
營業人提前使用次月分之統一發票營業人提前使用次月分之統一發票,依財政部 800803 台財稅第 800274079 號函釋,如經查明係由於當月分之統一發票業已用罊並無其他不法情事者,除通知該營業人嗣後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21 條規定,事先申請核准外,可免援引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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