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料品內含固形量總量18%以上不課徵貨物稅
財政部訂定飲料品內含固形量總量18%以上者,一律不課徵貨物稅。
依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所稱其他飲料品,指酒精成分未超過0.5%且內含固形量未達內容量18%,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除符合免稅規定外,稀釋天然果蔬汁從價徵收8%,其他飲料品從價徵收15%貨物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飲料品內含固形量總量18%以上者不課徵貨物稅,,如經查明內含固形量未達18%且出廠時未報繳貨物稅,將依貨物稅條例第32條補稅處罰,按補徵稅額處一倍至三倍罰鍰問。又飲料品產製廠商如對產製之飲料品是否為應稅貨物發生疑問時,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或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稅務資訊項下「預先審核貨物稅徵免專區」查詢徵免案例或於出廠前填寫「產製貨物出廠前預先審核貨物稅徵免申請書」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審認,並辦理具結手續後再行出廠,以維護自身權益。
其他飲料品內含固形量標準未達18%須課徵貨物稅
財政部於107年11月21日核釋,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其他飲料品,指酒精成分未超過0.5%且內含固形量總量未達18%,以稀釋或不加稀釋後供人飲用之產品,應按飲料品課徵貨物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原依財政部98年函釋規定,其他飲料品係指酒精成分未超過0.5%且內含固形量未達內容量50%;惟飲料品種類繁多,產品日新月異,為使飲料類貨物稅課徵更臻合理,以符實際,明定內含固形量總量未達18%者,應按飲料品課徵貨物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經查明內含固形量未達18%且出廠時未報繳貨物稅,將依貨物稅條例第32條補稅處罰,按補徵稅額處一倍至三倍罰鍰問。
貨物稅條例第 32 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補徵稅款外,按補徵稅額處一倍至三倍罰鍰:
一、未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貨物出廠。
二、應稅貨物查無貨物稅照證或核准之替代憑證。
三、以高價貨物冒充低價貨物。
四、免稅貨物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五、將貨物稅照證及貨物稅繳款書,私自竄改或重用。
六、廠存原料或成品數量,查與帳表不符,確係漏稅。
七、短報或漏報出廠數量。
八、短報或漏報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
九、於第二十五條規定停止出廠期間,擅自產製應稅貨物出廠。
十、國外進口之應稅貨物,未依規定申報。
十一、其他違法逃漏、冒領或冒沖退稅。
以下 營利事業貨物稅創業開店加盟稅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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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創業開店加盟相關法律條文
貨物稅條例第 2 條
貨物稅之納稅義務人及課徵時點如下: 一、產製貨物者,為產製廠商,於出廠時課徵。 二、委託代製貨物者,為受託之產製廠商,於出廠時課徵。 三、進口貨物者,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於進口時課徵。 四、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之應稅貨物者,為拍定人
、買受人或承受人,於拍賣或變賣時課徵。 五、免稅貨物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 人,於轉讓或移作他用時課徵。但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不明者,納稅
義務人為貨物持有人。 前項第二款委託代製之貨物,委託廠商為產製應稅貨物之廠商者,得向主 管稽徵機關申請以委託廠商為納稅義務人。
貨物稅條例第 3 條
應稅貨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免徵貨物稅:
一、用作製造另一應稅貨物之原料者。 二、運銷國外者。 三、參加展覽,並不出售者。 四、捐贈勞軍者。 五、經國防部核定直接供軍用之貨物。 前項免稅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貨物稅條例第 8 條
飲料品:凡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均屬之。其稅率如左: 一、稀釋天然果蔬汁從價徵收百分之八。 二、其他飲料品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前項飲料品合於國家標準之純天然果汁、果漿、濃糖果漿、濃縮果汁及純 天然蔬菜汁免稅。 第一項所稱設廠機製,指左列情形之一: 一、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用電動或非電動之機具製造裝瓶 (盒、罐、桶
) 固封者。 二、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用電動或非電動機具製造飲料品之原料或半成
品裝入自動混合販賣機製造銷售者。 國內產製之飲料品,應減除容器成本計算其出廠價格。
貨物稅條例第 28 條
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補辦或改正外,處新台幣九千元以 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第十九條或第二十條規定申請登記者。 二、未依貨物稅稽徵規則之規定報告或報告不實者。 三、應貼於包件上或容器上之貨物稅查驗證,或經申請核准以其他特定標 誌替代,不依規定實貼或刊印特定標誌表示替代者。 四、產製廠商對原料領用或貨物銷存,未依規定保有原始憑證者。
貨物稅條例第 32 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補徵稅款外,按補徵稅額處一倍至三倍罰鍰:
一、未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貨物出廠。
二、應稅貨物查無貨物稅照證或核准之替代憑證。
三、以高價貨物冒充低價貨物。
四、免稅貨物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五、將貨物稅照證及貨物稅繳款書,私自竄改或重用。
六、廠存原料或成品數量,查與帳表不符,確係漏稅。
七、短報或漏報出廠數量。
八、短報或漏報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
九、於第二十五條規定停止出廠期間,擅自產製應稅貨物出廠。
十、國外進口之應稅貨物,未依規定申報。
十一、其他違法逃漏、冒領或冒沖退稅。
營利事業貨物稅創業開店加盟稅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凡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均屬貨物稅課稅範圍
自設工廠內將茶葉從沖泡、裝填、封裝皆以自動化設備生產,該飲料品屬貨物稅課稅範圍,應於開始產製前,至國稅局辦妥貨物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依規定繳納貨物稅。
依貨物稅條例規定,凡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均屬貨物稅課稅範圍,所稱設廠機製,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用電動或非電動之機具製造裝瓶(盒、罐、桶)固封者。
二、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用電動或非電動機具製造飲料品之原料或半成品裝入自動混合販賣機製造銷售者。
另依貨物稅條例及財政部83年8月30日台財稅第831607076號函規定,設廠機製未加糖及添加物之茶飲料,應按其他飲料品從價課徵15%貨物稅。若有設廠機製冷泡茶,該飲料品屬貨物稅課稅範圍 應課徵貨物稅,應於開始產製前,至國稅局辦妥貨物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依規定繳納貨物稅,以免受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飲業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貨物稅廠商應於開始產製貨物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產品登記;至於產品登記事項若有變更者,應於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以免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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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貨物稅產品登記事項變更
貨物稅廠商應於開始產製貨物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產品登記;至於產品登記事項若有變更者,應於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依貨物稅條例規定,已核准登記之貨物稅產品,其登記事項有變更時,除屬產品名稱、規格、容量、重量、原料成分或含量變更,應重新辦理產品登記外,其餘變更事項,則需於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倘僅為包裝上之圖樣變更者,得送主管稽徵機關備查,免申請變更登記。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貨物稅廠商應於開始產製貨物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產品登記;至於產品登記事項若有變更者,應於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以免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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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稅貨物或菸酒因風災受損或消滅可減免貨物稅或菸酒稅
已稅貨物或菸酒因風災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產製廠商應向國稅局報備勘驗,以減免貨物稅或菸酒稅!
國稅局說明如下:
一、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或免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得於災害發生後填具申請書、損失清單或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退還貨物稅或銷案。
二、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稅或免稅菸酒如受損或消滅者,得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貨物稅或菸酒稅廠商如因風災而有貨物滅失之情形,記得於災後檢附相關資料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減免稅捐;納稅義務人可至該局網站「災害損失報備專區」(https://www.ntbk.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1509/8561318481514606541)下載查詢、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進入「書表及檔案下載」,自行下載列印申請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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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應於次月15日前繳納採網路申報便捷又安心
貨物稅產製廠商當月份出廠貨物應於次月15日以前,完成貨物稅申報並繳納稅款,繳納稅款方式,可利用網路申報貨物稅,便捷又安心。
依貨物稅條例第23條第1項規定,貨物稅產製廠商當月份出廠貨物應於次月15日以前,完成貨物稅申報並繳納稅款。凡遇15日為週休之星期六及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假期結束後第1個辦公日為申報期間之末日,採網路申報者,得受理申報至申報期間末日24時前,逾期則不受理電子申報。至繳納稅款方式,採網路申報之貨物稅廠商,可利用電子申報繳稅系統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以現金或票據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稅,如應繳納稅額在新臺幣2萬元以下者,亦可以現金至便利商店繳納稅款,至便利商店繳稅者,繳納截止時間開放至法定申報期限後2日24時前,不會加徵滯納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採用網路申報貨物稅,於申報期限內,如發現原申報資料有錯誤時,亦得透過網路重新上傳更正當期申報資料;惟逾申報期限或更正非當期申報資料,則不適用網路更正申報,應採人工申報方式,填寫申請書並敘明事由,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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