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5日 星期二

營利事業僱主招募或僱用員工實務及法規(雇主招募外送究竟是僱傭還是承攬關係和實務案例 )-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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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招募外送究竟是僱傭還是承攬關係和實務案例
因接連發生外送員車禍致死意外,勞動部108年10月14日針對foodpanda及Uber Eats進行勞檢,判定兩家業者與外送員屬於「僱傭」關係,要求業者提供相關資訊;foodpanda則發出聲明,表示foodpanda (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為台灣本地註冊公司,目前與外送夥伴皆為承攬關係。
若雙方屬於「僱傭」關係,非「委任、承攬」關係,依法勞動部有權要求業者提供相關資訊,業者未提供,若屬情節重大,依勞基法可分別最高裁罰新台幣175萬元。是否為僱傭關係,依個案事實綜合判定。

(一) 就業服務法第2條第1款明定,就業服務指協助國民就業及雇主徵求員工所提供之服務。第2條第3款明定,雇主指聘、僱用員工從事工作者。
(二) 只要勞雇雙方具僱傭關係,即有本法第5 條第2 項第6 款規定之適用。至於勞雇雙方是否具僱傭關係,應就人格、組織、經濟之從屬關係之有無,依個案事實予以綜合判定。
參考法院案例1.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勞上字第14號民事判決(經最高法院 96 年台上字第 595 號裁定維持),原告受被告之指揮監督,諸如運送貨物對象、地點、服勞務時間、因服勞務所生費用如高速公路過路費、燃料費、與客戶聯絡電話費等,均由被告負擔,並有被告工作日報表附卷,判決業者與載貨人員間「具備」從屬性之案例。

參考法院案例2.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34號民事判決(經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勞上字第117號維持後確定),原告具有拒絕被告排定之工作,其具有拒絕被告指示工作承諾與否之權利,是兩造關於勞務之給付方面,並無指揮監督之從屬性關係,且應聘員工需自備車輛、加油、回數票(過路費)、維修保養及稅賦(牌照稅、燃料稅)負擔等,被告並未相對提供任何補貼等,判決業者與載貨人員間「不具」從屬性之案例。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只要勞雇雙方具僱傭關係,即適用勞基法條及相關規定。若雙方屬於「委任、承攬」關係,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業者加強外送員的交通安全宣導,亦應提供所有外送員工優於法定規範與保險保障,保險範圍涵蓋死亡、殘廢、第三人體傷、第三人財物損失及超跑事故財物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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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招募或僱用員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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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或僱用員工相關法律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就業服務法第65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就業服務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3點

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性別、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者。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一、一般原則:
1.第1次:30萬元。      2.第2次:60萬元。      3.第3次:90萬元。 4.第4次以上:150萬元。         
二、另應考量本裁罰基準第二點有關行政罰法得免或增減參考表。

就業服務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下載word 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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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或僱用員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收取保證金違反就業服務法裁罰6萬 

「臺北OO總醫院疑涉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招募住院醫生時,要求正取人員報到需繳交保證金1萬元」,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3款規定「雇主招募或雇用員工,不得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涉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之嫌一案。

經臺北市勞動局調查,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3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惟臺北OO總醫院招募所屬家庭醫學部、放射線部及核子醫學科等單位住院醫師於錄取或徵才公告均載明「報到時繳交保證金1萬元整」,甚至載有「到職服務滿6個月後領回,未繳交保證金者視同放棄」等語,勞動局函請臺北榮總陳述意見,該院表示因時有錄取人員未報到而逕至他院服務,而實施錄取人員收取保證金之作法,查該保證金係供為擔保聘僱契約用途,顯已違反前開規定,故勞動局按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規定予以裁處6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於招募或僱用員工時勿違反不得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之就業服務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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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或僱用員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薪資是採計時計日或計件核薪如何合法揭示薪資範圍

雇主不論透過人力銀行或自行刊登廣告求才時,只要勞雇雙方具僱傭關係,不論薪資是採計時計日或計件核薪,即有本款規定之適用,如勞工每月實際獲取之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雇主即應依法揭示薪資範圍。所稱「經常性薪資」,是指受僱員工每月可得的工作報酬,包括本薪與按月給付之固定津貼及獎金(例如:伙食津貼、全勤獎金及績效獎金等),但不包括加班費、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及差旅費等。
如採計時、計日或計件等核薪方式,仍應依上揭原則辦理,可揭示每小時、每日、每件報酬金額(如:日薪1,000~1,200元或按件計酬1件2,000 元起),並敘明相關勞動條件等方式,以使求職民眾知悉薪資範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自107年11月30日起,雇主透過人力銀行或自行刊登廣告求才時,刊登求才職缺之薪資未達4萬元,應依法公開薪資範圍,違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且禁止寫「薪資面議」。

薪資低於4萬應依法公開薪資範圍且禁止寫面議
立法院在11月9日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修正案,總統於11月28日公布就業服務法修正第5條第2項條文,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之情事,違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自107年11月30日施行後,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增訂薪資揭示規定,經常性薪資未達新台幣4萬元的職缺,雇主應公開揭示或告知求職者薪資範圍,且禁止寫「薪資面議」,違者可處6萬元以上,最高30萬元的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就業服務法新制正式上路後,雇主刊登求才職缺之薪資未達4萬元,應依法公開薪資範圍,且禁止寫「薪資面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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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或僱用員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小吃店徵人年齡歧視罰款10萬 


新北市知名連鎖爌肉飯,也曾拿下全國爌肉飯錦標賽冠軍的「龍O爌肉飯」,招募工作人員時,被一名44歲的男子指控,打電話應徵時,被「龍O爌肉飯」以40幾歲年紀太大,恐怕無法勝任拒絕,應徵男子心裡不是滋味,認定知名連鎖爌肉飯就業歧視,一狀告向新北市勞工局申訴,新北市政府派人抽查發現「龍O」確有年齡歧視狀況,依違反就業服務法65條開罰30萬元。

然因「龍O爌肉飯」是小吃業者且資本額僅有50萬元,新北市勞工局考量本裁罰基準,依就業服務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3點行政罰法改罰三分之一,即罰款10萬元。

招募人才「限役畢」涉及間接就業歧視
事業單位於徵才廣告上常見註明「限役畢」,100年12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明確指出,雇主以『役畢』作為徵才限制,不論動機有無涉及歧視之意思,已對特定某就業層造成負面影響,其限制行為構成間接就業歧視,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可依法處以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招募人才應避免事業單位因不諳法令而於招募人才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涉及就業歧視的不當限制條件或是於升遷、考評等管理涉及懷孕歧視、發生職場性騷擾事件未妥適處理等違法情事。

僱用外師偏愛白種人種族歧視罰30萬 

偏愛白種英語外師的補教業要當心!一位美國出生的華僑(American-Born-Chinese:ABC)張先生日前向勞工局申訴,他應徵某私立幼稚園「英語教師」,竟被告知因學生家長喜愛白種人的外籍老師、不歡迎黃種外師,拒絕其面試,憤而向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申訴該私立幼稚園有「種族歧視」之嫌。
本案經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評議種族歧視成立,勞工局處罰該幼稚園新臺幣30萬元罰鍰。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依違反就業服務法就業服務法第5條,爰依就業服務法第65條,裁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之罰鍰,對雇主而言反而得不償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目前幼稚園與托兒所雖不能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6條向勞委會職訓局申請白領外籍勞工,但若求職者為「獲准居留之難民、經獲准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及經取得永久居留者」,是可以自由找工作不受限制的。

知名連鎖咖啡店就業歧視癲癇患者罰30萬 
某知名咖啡連鎖店因為不錄用一名有癲癇病史的應徵者,經委員會評議身心障礙就業歧視成立,被台北市勞工局依違反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及同法第65條第1項及就業服務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3點第1項,裁罰30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在招募員工時,應具備防制就業歧視的概念,且應瞭解就業服務法相關法規條文,才不會誤觸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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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或僱用員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懷孕歧視及性騷擾成為雇主管理地雷

臺北市政府第40次性別工作平等會,共評議9件申訴案件,其中審定性別歧視成立計有3件,分別因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雇主未盡職場性騷擾防治義務以及第11條懷孕歧視,各處以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其中有一私立托兒所以勞工未據實告知懷孕情事為由逕行解聘,性別工作平等會認文員工並無告知雇主自身懷孕訊息的義務與法律責任,當然,也不應由於未告知雇主自身懷孕的消息而遭受任何不利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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