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加盟總部或商家惡性倒閉應如何自保實務經驗談及案例(商家倒閉前一天還是簽約依判例觸刑法詐欺罪)-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商家倒閉前一天還是簽約依判例觸刑法詐欺罪商家無預警倒閉,涉違刑法339條詐欺取財罪,及民法債務不履行、侵權行為。受害人不論是提起集體或是個別訴訟,應注意相關時效及備齊相關證據。消費者備妥當初支付價金的收據、發票,已出貨未取得貨款的供應商則備妥貨物簽收單、支付票據如支票等,都可作為求償證明。
若發生跳票,可持支票、退票理由單影影本,向該公司所在地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該公司雖然人去樓空,如支付命令合法送達二十日內,該公司沒有向法院聲明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即發生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即可持支付命令以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該公司強制執行。
然如法院所發支付命令三個月內如不能合法送達於債務人,其命令會失其效力。其法院所發支付命令如失其效力此時,應依民法第367條規定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請求該公司交付買賣價金,對該公司提起告訴,起訴時除主張票據請求權外,可同時檢具所有相關證明文件如雙方買賣合約、雙方往來出貨單發票,一併主張票款及貨款二項請求權。
若以債務不履行而言,商家若是企業社行號,就要負無限責任,然大部分商家是公司型態,公司只能負有限責任,雖債務不履行提起訴訟時效為15年(自訂立契約時起算),然一旦公司脫產,受害人很可能求償無門。若以侵權行為而言,公司負責人負無限責任,受害人可向其求償,應把握求償時效,因對侵權行為提起訴訟時效為自受害人知情後2年內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其中詐欺與廣告不實還是有差別,商家若是宣稱只是不實的廣告,可能還沒到詐欺的程度,消費者未必能告商家詐欺。然若在公司倒閉前一天還是和人簽約,依照過去法院判例,很可能已觸犯刑法詐欺罪。
加盟者可針對惡性倒閉總部向法院聲請查封
加盟者可針對加盟總部的資產向法院聲請禁止債務人處分財產的一種保全程序,針對「金錢方面」的請求權提出假扣押;針對「金錢以外」的請求權或就爭執的法律關係定暫時狀態提假處分。一般法院處理假扣押、假處分聲請案約在一週左右就可達到保全的目的,然有些地方法院會因案件數過多之故須約二週左右。
加盟者可以針對加盟總部的資產,包括公司名下所屬之著作財產權、專利權或商標權,或其它動產、不動產、生財設備、存款、應收帳款和對第三人的債權,向法院聲請加以查封,以避免債務人隱匿或脫產。但向法院聲請加以查封前加盟主應考慮,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一條之規定,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或因第五百二十九條第四項及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
債權人依裁定擔保的數額到法院提存後,才可以對債務人的財產假扣押。法院定擔保金額,多以債權額的三分之一計算。 加盟者為避免總部將加盟者的屆期支票或加盟保證金,轉讓或向銀行提款,造成加盟者進一步的損失,加盟主得先向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二條之規定聲請假處分,禁止總部拿加盟者所開立支票向銀行提示及轉讓第三人。另法院就假處分所定擔保額通常為債權額全額。
假扣押目的是指債權人為了保全對債務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為保全將來之強制執行,先將債務人之財產予以查封,以避免債務人隱匿或處分,而向法院聲請禁止債務人處分財產的一種保全程序;所以經假扣押之財 產,債務人當然不能轉讓他人,當然也就無法做贈與、買賣。假扣押之後,債務人可隨時與債權人和解,而後由債權人具狀向民事執行處聲請撤回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塗銷查封登記。
遇到加盟總部或商家惡性倒閉應如何自保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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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總部無預警倒閉加盟主如何自保?
一旦加盟總部發生無預警地發生關門、負責人失蹤失聯,或是加盟總部發生惡性倒閉人去樓空等情事,加盟體系若無法續履行加盟契約內關於加盟總部應盡責任的能力,這時加盟創業者就可依加盟契約向總部請求解除契約、及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外,另外加盟創業者還要好好地思考依照加盟合約是否能夠繼續使用相關專利權、著作財產權及商標權問題,(一般而言縱使未來專利權、著作財產權及商標權轉讓給第三人,只要當初有合法取得授權,依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加盟店至少可繼續使用到授權期限屆滿時為止。)及評估是否應盡快採取法律的假扣押或假處分等法律行為,以禁止加盟總部就加盟主開立的保證金或作為總部供貨貨款的擔保支票向付款銀行為付款之提示及轉讓第三人,確保自身的權益。
有些惡質加盟總部,開放加盟成立加盟總部的目的純粹只是為了詐財或吸金,拿了錢以後隨即落跑,或者加盟總部明知財務早已有問題或是虧損累累無續經營的能力,卻大肆對外招商甚至擴大招商吸收加盟主,對於這種惡質存心不良的加盟業者,加盟創業者就可考慮對加盟總部負責人提出詐欺的刑事告訴或者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懲惡質不法行為。
遇到加盟總部或商家惡性倒閉應如何自保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要錢沒有要命一條你要怎麼辦
一些加盟總部公司行號或者個人,因財務周轉困難,在積欠大批債務以後,無法繼續經營,就直接拍拍屁股閃人,留下一堆爛攤子任憑債權人處理,或是在加盟連鎖總公司大門上貼著一張紅紙,上面寫著「暫停營業」,也有債務人兩手一攤,跟你表示「要錢沒有,要命一條」看你怎麼辦。
遇到加盟總部破產債務人擺爛這種情形,加盟者應如何自保,如有足夠證據證明債務人是故意,可依法提出詐欺告訴外,還要看債務人是不是還有財產,如果還有財產,可以聯合所有債權人盡快聲請法院扣押強制執行,由所有債權人按照順位來分配,如果沒有財產,可能就拿他沒辦法,但你還是可依法提出詐欺告訴。
遇到加盟總部或商家惡性倒閉應如何自保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負責人一同列為被告
要對惡性倒閉不肖加盟公司提告時,記得要將不肖加盟公司及其負責人一同列為被告,如此做的目的是若經法院判決勝訴確定,當發生加盟公司資產不足賠償時,損害賠償責任可依民法第28條及公司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溯及到公司負責人自身資產。
但如果你起訴僅列不肖加盟公司當做被告,未將負責人一同列為被告,若加盟公司資產不足賠償時,你就無法向加盟公司負責人請求賠償。
參考法律條文
民法第 28 條
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公司法 第 23 條
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應提民事訴訟還是刑事訴訟參考法律條文
民法第 28 條
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公司法 第 23 條
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加盟總部吸收加盟主的目的,若純粹為詐財或吸金,或者明知總部即將倒閉,卻仍積極對外招加盟商,對這種惡質的業者,加盟主可以對相關負責人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者詐欺刑事告訴。
加盟者在對惡質加盟總部提訴訟前,應明瞭若是單純是金錢或相關的民事糾紛,應提起民事訴訟,若對方有觸犯的刑法的罪項,才可提起刑事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若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庭承審刑案之法官,會視你附民事訴訟的難易度來決定一併審理或交由民事庭法官審理。
起訴狀的撰寫可至 http://www.judicial.gov.tw/ 下載,撰寫內容若有問題,可至各地方法院的聯合服務中心,有訴訟輔導人員可幫忙你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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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加盟總部或商家惡性倒閉應如何自保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加盟者在對惡質加盟總部提訴訟前,應明瞭若是單純是金錢或相關的民事糾紛,應提起民事訴訟,若對方有觸犯的刑法的罪項,才可提起刑事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若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庭承審刑案之法官,會視你附民事訴訟的難易度來決定一併審理或交由民事庭法官審理。
起訴狀的撰寫可至 http://www.judicial.gov.tw/ 下載,撰寫內容若有問題,可至各地方法院的聯合服務中心,有訴訟輔導人員可幫忙你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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