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食品應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農產品生產驗證追溯來源或生產系統、原產地(國)、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基因改造資訊等項目,但一般糕餅麵包店所販售的糕餅、麵包與蛋糕等屬於散裝食品,如為店家自行產製且只在店內陳列販售,銷售期短,包裝也不具啟封性,則其標示方式不適用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而應適用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
市售母親節蛋糕大多數屬於散裝食品,應依「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應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或等同意義字樣,惟本次調查發現有3家業者未標示原產地,在消保官要求後業者已改善標示;另外消保官發現有2家業者未明確標示製造日期或有效期限,此類重要消費資訊雖不屬於散裝食品強制規定之應標示事項, 且業者於銷售時通常會口頭告知,但為保障消費者食的安全及知的權利,消保官仍當場建議業者明確標示製造日期或有效期限。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麵包、糕餅店、咖啡、茶飲連鎖業者及飯店附設之烘培坊所陳售之烘培產品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為現場烘培散裝者,因其產品無法反映出食材產地,所以也不須依公告規定標示;但非現場烘培(包括中央廚房配送) 之產品,則仍須依規定標示原產地、品名。 如未依規定標示散裝食品之品名或原產地(國),涉屬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5 條規定,依法可處以新台幣 3 萬至 300 萬元罰鍰。
散裝食品應依散裝食品標示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均應符合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始得營業。 第一項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二項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及前項食品業者申請登錄之條件、程序、應登錄之事項與申請變更、登錄之廢止、撤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之驗證。 前項驗證,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認證之驗證機構辦理;有關申請、撤銷與廢止認證之條件或事由,執行驗證之收費、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 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 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 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第五款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者,應將製造廠商、受託製造廠商 或輸入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開放 其他主管機關共同查閱。 |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4條 食品添加物及其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 列事項: 一、品名。 二、「食品添加物」或「食品添加物原料」字樣。 三、食品添加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其標示應以 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品名或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通用名稱為之。 四、淨重、容量或數量。 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六、有效日期。 七、使用範圍、用量標準及使用限制。 八、原產地(國)。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添加物之原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食品添加物之原料,不受前項第三款、第七款及第九款之限制。前項第三 款食品添加物之香料成分及第九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 告之。 第一項第五款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者,應將製造廠商、受託製造廠商 或輸入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開放 其他主管機關共同查閱。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5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就其供應之特定食品,要求以中文標示原產地及其他應標示事項;對特定散裝食品販賣者,得就其販賣之地點、方式予以限制,或要求以中文標示品名、原產地(國)、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及其他應標示事項。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 前項特定食品品項、應標示事項、方法及範圍;與特定散裝食品品項、限制方式及應標示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或生產系統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日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 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 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 或輸出之公告。 前項罰鍰之裁罰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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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裝食品應依散裝食品標示:散裝食品在標示方法或內容上注意事項
由於散裝食品標示方法非常多元,例如以卡片、標籤或插牌等,業者可自
行考量產品特性選擇適當方式進行標示,而應注意的是,標示方法
及內容應為明顯,以利消費者認明及選購。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具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販售場所陳售之散裝水產品(無論生 鮮、冷凍),以其捕獲之海域認定為產品之原產地。 不符合散裝食品之標示規定罰則 如未依規定標示散裝食品之品名或原產地(國),涉屬違反食品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5 條規定,依法可處以新台幣 3 萬至 300 萬元罰鍰。如業者無法提供來源證明可依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八、食品製造 業者製程及品質管制(一) 使用之原材料應符合相關之食品衛生標準或規定,並可追溯來源。」要求業者限期改善。如限期未改善者, 則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法第 8 條並依同法第 44 條可處 6 萬至 1500 萬 元罰鍰。如所標示之品名或原產地(國)涉及誇大不實、易生誤解等情事, 則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8 條規定,可處以新台幣 4 萬至 20 萬元 罰鍰。 |
散裝食品應依散裝食品標示:業者所販售之產品來源皆為同一產地可統一做一告示牌告知
「原產地(國)」之標示,以標示出原產國為原則,如擬標示至更明確之地點,例如台灣嘉義,或欲提供更多產品消費訊息,給消費
者參考,當予肯定,惟其內容應正確無誤。如店內販售之產品均為同一國家所製之產品,可使用「本店(本區)產品 均為◎◎國製造」或其他同等意義之告示牌告知,而於個別產品僅需標示品名即可。 如果現場販售產品種類多且皆源自同一原產地者,標示方式可以統一告示牌告知,如:「本店(本區)產品均為◎◎國製造」, 惟其內容及告知方式,應能使消費者清楚明瞭,不致產生誤解為原則。 ,凡是足以使人明瞭其產地、製造地或製造工廠所在地之表 達方式,不致產生誤解者,均屬符合規定。例如:台灣製造之某品 牌糖果,標示為「原產地:台灣」「台灣生產」、「製造地:台灣」、 「生產地:台灣」、「製造廠:某某公司嘉義廠或更詳細地址」、 「國產製品」....等足以使人知悉該食品係為台灣生產(製造)者, 均符合規定。 另品名標示也是如此,以台灣製造之某品牌糖果為例,得以「品名:糖果」、 「糖果」、「◎◎糖果」..等為之,均符合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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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裝食品應依散裝食品標示:各式餐飲業、便利商店、超市、賣場、小吃店、量販店等實體販售店面內所陳列販售之食品,需要依散裝食品標示標示嗎?
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範係針對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業者於實體店面陳列販售供人選購之散裝食品(現場烹調之即食熟食除外),如係餐飲業、餐廳、 自助餐、小吃店、美食街等,所調理製備供應之各式冷、熱餐飲食品, 如各式餐點、排餐、簡餐、炸雞、薯條、飲料等,非屬本公告規範實施對象,毋須依規定標示。
因此各式餐飲業、便利商店、超市、賣場、小吃店、量販店等實體販售店面所售之食品,如非現場烹調,如冷藏之饅頭、肉包、休閒食品、南北貨等,必需依本公告規定標示。
各式餐飲業、便利商店、超市、賣場、小吃店、量販店等實體販售店面,於現 場持續進行加熱、烹調之即食熟食,包含熱狗、包子、地瓜、滷 味、茶葉蛋、關東煮等,無需依本公告規定標示。
自動販售機中販賣之包裝食品,自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規定完整標示。而速食店或超商賣場之飲料機器,例如可按壓供應汽水、咖 啡、奶茶等可按壓出各式冷熱飲之飲料機器,無需依本公告規定標示。
麵包、糕餅店、咖啡、茶飲連鎖業者及藝文中心或飯店附設之烘培坊所 陳售之烘培產品,如為現場烘培散裝者,因其產品無法反映出食材產地,所以也不須依公告規定標示;但非現場烘培(包括中央廚房配送) 之產品,則仍須依規定標示原產地、品名。
攤販販賣之散裝食品因未經商業登記,其販賣之散裝食品無需依規定標示。依經濟部 98 年 1 月 16 日公布之商業登記法第 5 條規定: 下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 一、 攤販。 二、 家庭農、林、漁、牧業者。 三、 家庭手工業者。 四、 民宿經營者。 五、 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但如有商業登記者,仍須依 本公告進行散裝食品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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