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其中有5件面霜乳液類產品檢出藥品成分,涉違反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爰依同條例第82條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3件染髮、2件清潔類產品未依規定申請許可證,涉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7條,以同條例第27條,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
2件清潔類產品檢出含藥化粧品基準之成分,惟未依規定辦理查驗登記(其中1件清潔類產品為非許可證持有廠商輸入之產品),2件睫毛膠檢出禁用成分甲醛,1件染髮產品檢出成分與原核准不符。
2件睫毛膠檢出禁用成分甲醛,涉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以同條例第27條,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
1件染髮產品與原查驗登記不符,涉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1條,以同條例第28條,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鍰;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入銷燬之。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批購化粧品,應慎選來源清楚、標示完整的產品;另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化粧品不得於報紙、刊物、傳單、廣播、幻燈片、電影、電視及其他傳播工具登載或宣播猥褻、有傷風化或虛偽誇大之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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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化粧品違法及罰則案例:
化粧品外包裝標示違規罰鍰10萬元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於5-6月間,特執行「宣稱美白或嫩白等功效化粧品」專案,在轄內訴求低價位之店家(如:美容用品店、攤販)及網路以價購方式,完成19件化粧品抽驗,檢驗結果均未含禁用之「重金屬汞」及「對苯二酚」;另對「維他命C磷酸鎂」、「維他命C糖?」、「麴酸」、「熊果素」等常用美白成分進行檢測,其含量皆符合規定;然標示檢查卻發現有13件產品涉及標示違規。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對檢驗19件化粧品進行外包裝標示檢查,其中標示違規之產品,將依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爰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8條進行查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鍰;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入銷燬之。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藥妝創業者、美容業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遵循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規定,特別注意其外包裝標示違規情形如下: (一)成分標示不實〈如外包裝標示含有「維他命C磷酸鎂」卻未檢出〉。 (二)標示不全〈如外包裝無中文標示或僅以簡體中文標示【網路拍賣之產品尤常見】〉。 (三)標示涉及誇大、療效宣稱〈如宣稱對各種頑固黑斑、黃褐斑、曬斑、妊娠斑、反彈斑…有非常顯著的神奇修復功效〉。 |
食藥署聯合全國衛生局啟動「藥粧店聯合稽查專案計畫」,104年總計查核209家次、2118件產品,查獲共9家藥粧店、藥局涉開架式陳列處方藥、無醫師處方箋調劑販售處方藥等違反藥事法規定,已由所轄衛生局依藥事法裁處新臺幣共計21萬元,合格率約為96%。另,藥品、醫療器材及化粧品標示不符規定者,經移請產品負責廠商所在轄區衛生局處辦,其中72件標示不符規定產品業已令業者改正產品標示,並裁處新臺幣共計29萬5,000元罰鍰。 食品藥物管理署「藥粧店聯合稽查計畫」係針對藥粧店、藥局,進行查核其藥事人員是否有親自執業,並由未具藥師身分者,販售藥品等違法情事,並查核其偽劣禁藥、處方藥陳列情形,以及其所販售血壓計、血糖計、洗臉用化粧品、眼部用化粧品之標示是否符合規定等重點項目查核,常見查核不符規定項目為化粧品標示不全及宣稱誇大、醫療器材外包裝標示地址與原核准內容不符、藥粧店或藥局開架式陳列處方藥等。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藥妝創業者、美容業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化粧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刊載,違者,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8條規定,可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鍰;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入銷燬之。另,處方藥依據「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該準則係依藥事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訂定之)第16條規定,不得以開架式陳列,違者,依藥事法第 93 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另依藥事法第50條規定,須由醫師處方之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違者,依藥事法第92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藥物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藥事法第75條規定刊載,違者,依藥事法第92 條之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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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化粧品違法及罰則案例:開店商家或擺攤業者賣來路不明美容化粧品處1年有期徒刑
開店商家或擺攤業者在購進銷售化粧品時一定要辨識清楚,注意美容化粧品來源、標示是否清楚外(如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刊載廠 名、地址、品名、許可證或核准字號、成分、用途、用法、重量或容量、 批號或出廠日期。),千萬不要隨意批購來路不明之化粧品,以免違法被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
衛生局前往十元生活百貨行抽驗指甲油,其外包裝未標示全成分,經送驗檢出含甲醇竟高達2.9%,循線追蹤供貨商黃姓婦人表示自己是在夜市擺攤,產品是被推銷購入自己也不知道來源,衛生局除立即要求全面回收外並依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移送法辦。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藥妝創業者、美容業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遵循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規定,甲醇為化粧品中禁止使用成分,違法輸入、製造、販賣者可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爰依同條例第27條規定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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