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指定為應放假日,凡凡該選區具有投票權且該日有工作義務之勞工應工資照給放假一日(一日係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原毋需出勤者,不另補假。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在該日出勤,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加給該工作時間的工資,如正職員工當天上班,可領加倍2份薪。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雇主未給假或給薪者,依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最高可處新台幣30萬元罰鍰,並補給員工薪資。另應注意,選舉罷免投票日其性質與一般休假日(國定假日)有別,該放假日無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2月14日罷免案投票日!給薪、休假怎麼辦?勞動局告訴您
104年2月14日(星期六)中央選舉委員會將舉行第8屆立法委員(臺北市第4選舉區:內湖區、南港區)罷免案投票,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表示由於該日係勞動基準法規定應放假之日,該日具投票權之勞工應放假一日,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雇主如在不妨礙勞工投票之前提下,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應加倍發給出勤工作時間之工資。
勞動局進一步表示,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指定為應放假日,凡該選區具有投票權且該日有工作義務之勞工應放假一日,工資照給;原毋需出勤者,不另補假。
上開所稱放假「一日」,係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由於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其性質與一般休假日(國定假日)有別,該放假日無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且應不妨礙勞工投票。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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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選舉勞工依法放假一日未給假或給薪處30萬元罰鍰
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指定為應放假日,凡具有投票權且該日有工作義務之勞工應放假一日,工資照給;原毋需出勤者,不另補假。
雇主如在不妨礙勞工投票之前提下,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出勤工作之時間,應加倍發給工資。上開所稱放假「一日」,係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雇主未給假或給薪者,依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最高可處新台幣30萬元罰鍰,並補給員工薪資。另應注意,選舉罷免投票日其性質與一般休假日(國定假日)有別,該放假日無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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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日不放假最高罰30萬 具投票權的勞工,大選投票日可放假1天,工資照給,雇主若未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給假或給薪,依法可處新台幣2萬到30萬元罰鍰;主管機關亦可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的名稱、負責人姓名,並要求雇主補給工資。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指定為具投票權且該日有工作義務勞工的休假日。若具有投票權的勞工早已排定出勤,原毋需出勤者,不另給假給薪;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在該日出勤,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加給該工作時間的工資,如正職員工當天上班,可領2份薪。 |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開店商家若捐贈政治獻金,可否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為費用及有無限額規定。
營利事業捐贈政治獻金尚應特別注意捐贈的對象和時間等,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依規定不能列報為費用或損失:
一、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而累積虧損之認定,係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
二、對政黨之捐贈,政黨於該年度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之得票率,均未達2%。該年度未辦理選舉者,以上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新成立之政黨,以下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
三、未於政治獻金法第12條所定期間對擬參選人捐贈政治獻金。對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之捐贈期間為自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前1年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1日止。對立法委員擬參選人之捐贈為自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前10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1日止。
四、對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之捐贈。
一、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而累積虧損之認定,係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
二、對政黨之捐贈,政黨於該年度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之得票率,均未達2%。該年度未辦理選舉者,以上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新成立之政黨,以下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
三、未於政治獻金法第12條所定期間對擬參選人捐贈政治獻金。對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之捐贈期間為自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前1年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1日止。對立法委員擬參選人之捐贈為自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前10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1日止。
四、對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之捐贈。
相關法律條文
政治獻金法第14條
任何人不得以本人以外之名義捐贈或為超過新臺幣一萬元之匿名捐贈。
超過新臺幣十萬元現金捐贈,應以支票或經由金融機構匯款為之。但以遺囑捐贈之政治獻金,不在此限。
任何人不得以本人以外之名義捐贈或為超過新臺幣一萬元之匿名捐贈。
超過新臺幣十萬元現金捐贈,應以支票或經由金融機構匯款為之。但以遺囑捐贈之政治獻金,不在此限。
政治獻金法第17條
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三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二百萬元。
政黨對同一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依前項第三款規定。
對不同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六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六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四百萬元。
政黨對不同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依前項第三款規定。
以遺囑為政治獻金之捐贈者,其捐贈總額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並以一次為限;其捐贈總額超過部分,無效。
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三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二百萬元。
政黨對同一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依前項第三款規定。
對不同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六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六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四百萬元。
政黨對不同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依前項第三款規定。
以遺囑為政治獻金之捐贈者,其捐贈總額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並以一次為限;其捐贈總額超過部分,無效。
政治獻金法第18條
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五十萬元。
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合計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一百萬元。
以遺囑為政治獻金之捐贈者,其捐贈總額依第一項第一款、前項第一款規定,並以一次為限;其捐贈總額超過部分,無效。
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五十萬元。
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合計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一百萬元。
以遺囑為政治獻金之捐贈者,其捐贈總額依第一項第一款、前項第一款規定,並以一次為限;其捐贈總額超過部分,無效。
政治獻金法第29條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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