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組織虧損年度短漏報情節輕微者准適用盈虧互抵規定
有一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扣除以前年度(100年度)虧損數85萬餘元,惟經國稅局查核發現該公司虧損年度(100年度)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所得額100萬元,依當年度稅率17%計算其漏報稅額為17萬元(超過10萬元),且短漏報所得額100萬元,占全年核定可供以後年度扣除之虧損金額1,800餘萬元之比例約5.56%(超過5%),故國稅局依上揭規定認定其虧損年度之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否准適用盈虧互抵,並予以補稅14萬餘元。
適用藍色申報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其虧損年度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之所得額占全年核定可供以後年度扣除之虧損金額之比例不超過百分之五,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免認定為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仍准適用上述盈虧互抵之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除應遵守商業會計法及所得稅法之規定設置帳冊,依法給予並取得憑證,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外,亦應誠實辦理申報,以免因非屬短漏報情節輕微,致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核定之虧損金額不得作為以後年度盈虧互抵。
以下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虧損年度短漏報情節輕微者仍准適用盈虧互抵之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提高企業競爭力,並促進稅制公平合理,並考量企業永續經營及課稅能力之正確衡量,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以減少以後年度之稅負。 該局說明,適用藍色申報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之營利事業,其虧損年度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之所得額占全年核定可供以後年度扣除之虧損金額之比例不超過百分之五,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免認定為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仍准適用上述盈虧互抵之規定。
該局指出,轄內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扣除以前年度(100年度)之虧損數85萬餘元,惟查核發現該公司虧損年度(100年度)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所得額100萬元,依當年度稅率17%計算其漏報稅額為17萬元(超過10萬元),且短漏報所得額100萬元,占全年核定可供以後年度扣除之虧損金額1,800餘萬元之比例約5.56%(超過5%),故依上揭規定認定其虧損年度之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否准適用盈虧互抵,予以補稅14萬餘元。
以上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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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短漏報情節輕微者才適用盈虧互抵規定國稅局近日查獲某公司年度出售下腳料收入,誤列為營業成本加項,造成營業成本虛增,導致短漏報課稅所得額達300餘萬元,稅額51萬餘元,然因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超過5%,且稅額已超過新臺幣10萬元,無法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遂否准該公司當年度適用前10年虧損扣除,並予以補稅處罰。所得短漏報情節重大不適用盈虧互抵 國稅局查獲經會計師簽證申報甲公司有短漏報政府補助款情事,因短漏報所得額依當年度稅率計算之金額超過新台幣10萬元,且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核定可供以後年度扣除虧損金額比例超過5%,短漏報情節重大,不得適用盈虧互抵之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平時帳務處理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詳實記錄,出售下腳料收入應申報為營業成本減項或其他收入,如因帳務處理不慎而有短漏報情形,營利事業應及時依稅捐稽徵法第48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除可免除處罰外,同時可適用盈虧互抵,以維護自身權益。 |
虧損年度投資收益應先抵減虧損後餘額盈虧互抵
有一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前10年虧損扣除金額2千餘萬元,係屬98年度申報虧損數,惟經國稅局查得該公司98年度核定虧損金額為2千餘萬元、當年度取得所得稅法第42條之投資收益3百餘萬元,故其前10年虧損扣除額僅有1千7百餘萬元可供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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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有進貨事實未取得合法憑證,恐無法適用盈虧互抵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進貨、費用及損失,依帳簿憑證相關法令規定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如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出具之憑證,除須符合財政部頒布之解釋函令規定外,將無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盈虧互抵之適用。
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出具之憑證,應依照財政部101年1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000457660號令之規定,始得免按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認定。
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出具之憑證,應依照財政部101年1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000457660號令之規定,始得免按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認定。
提示交易相關文件及支付款項資料證明其有實際交易之事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且未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所得稅者,視為情節輕微外,尚須符合下列規定,得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將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
一、其已誠實入帳,且於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
二、其不符合前款規定,經稽徵機關查得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但當年度進貨、費用及損失,依帳簿憑證相關法令規定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之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120萬元,或占同年度進貨、費用及損失依帳簿憑證相關法令規定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含應取得而未取得憑證部分)總金額之比例不超過10%。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公司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避免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出具之憑證,以避免被認定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導致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盈虧互抵規定,影響自身租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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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才能成為一批發一、其已誠實入帳,且於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
二、其不符合前款規定,經稽徵機關查得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但當年度進貨、費用及損失,依帳簿憑證相關法令規定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之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120萬元,或占同年度進貨、費用及損失依帳簿憑證相關法令規定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含應取得而未取得憑證部分)總金額之比例不超過10%。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公司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避免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出具之憑證,以避免被認定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導致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盈虧互抵規定,影響自身租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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