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物平台服務網站表示,該網站交易平台服務僅提供廣告刊登及交易平台,民眾與賣方已完成交易,針對交易糾紛必無提供履約保障。
此案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網路購物係屬「郵購買賣」,消費者可依規定享有「7日法定猶豫期契約解除權」。然實務交易上,消費者遇上網路購物糾紛,譬如付款後商品未收到、或是商品有瑕疵無法退換貨、或是消費者無法與賣家聯絡等情形,只好找購物網站交易平台如雅虎奇摩或露天拍賣等網站負責請求賠償或退款,但現狀網購網站交易平台僅係提供網路買賣雙方交易平台功能,而非出賣人,是無須承擔賣方「瑕疵擔保」或是「解約退款」責任,除非交易平台站方有明確文字表示「提供履約保障」。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網路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有開設購物網站,網站就要以明顯且獨立之方式公告買賣雙方權利義務事項及是否有提供履約保證記載,明確說明購物網站係提供網路拍賣交易平台,不介入網路買賣雙方交易過程之字樣,讓消費者知悉明瞭,若有消費糾紛,消保官可依「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處罰,以維護保障消費權益。
以下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 新聞稿
網路購買優惠餐券 提醒消費者注意交易風險
消費新世代電子商務盛行,網路購物成為消費者喜愛消費模式,故而網路交易消費糾紛也是高居不下。而網路交易消費糾紛大都為消費者付款後商品未寄到、或是商品有瑕疵無法退貨、或是消費者無從與賣家聯絡等情形。往往消費者在遇有上述網路購物糾紛,只得申訴購物網站交易平台如雅虎奇摩或露天拍賣等網站負責請求賠償或退款,但上述網站僅係提供網路買賣雙方交易平台功能,而非出 賣人地位,無法承擔有關出賣人法律義務之「瑕疵擔保」或是「解約退款」義務。
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網路購物係屬「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規定之「郵購買賣」,消費者享有「7日法定猶豫期契約解除權」。日前有民眾投訴經由露天購物網站跟賣家購買陶板屋餐券(陶板屋限量開幕慶優惠券)8張總計4千元,而於匯款至賣家後,該網路賣家卻遲遲未交付餐券於該民眾,復經 民眾多次催討始歸還1千元,後來則是多次敷衍而後置之不理,故民眾後來向露天購物網站提出請求退貨還款後遭拒,而向市府消保官(以下簡稱消保官)投訴該網站及賣家。消保官接獲民眾投訴後經消費申訴協商後,露天購物網站表示,該網站之服務僅提供廣告刊登及交易平台,該民眾與賣方已完成交易,但該公司無法提供履約保障處理本交易糾紛。另因該網路賣家未到場協商,本案以協商不成立結案。
消保官呼籲消費者,特別在網路購物平台交易,容易產生網路購物風險與損失,希望消費者知悉明瞭網路購物風險,而購買預付型商品,例如住宿券及餐券等預付型商品,需注意發行業者經營情形、相關記載事項、使用限制並特別注意是否提供履約保證記載等。如此方可保障消費權益,避免消費糾紛發生。
以上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 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 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 相關法律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消費者網購餐券遺失店家不須負退費之責
有一位消費者團購網購買10張連鎖餐廳餐券,但因不慎被丟棄,只能提出於團購網站之購買證明及餐券序號,要求餐廳業者協助查詢該餐券序號,如未被使用應退費,或讓其先行使用,願切結倘日後有他人持券使用再償付該金額,但餐廳業者表示無法以退費或切結方式處理,因此向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提出消費申訴。
餐廳業者表示餐券為無記名,等同現金,且無使用期間之限制,因此無法以退費或切結方式來處理餐券,是基於法律規定上,餐飲業所發行禮券多屬於民法第719條所規定之無記名證券,再依民法第725條第1項規定:「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及民法第728條之規定也無法依法院公示催告之程序尋求救濟,因此消費者只能直接向拾得人或竊盜人請求返還或賠償,無法向發行業者掛失退費或請求補發。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瘦身美容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有發行餐飲禮券餐券時,應注意符合「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且應詳細檢視禮券上是否載明發行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禮券之面額或使用項目、次數、發售編號、使用方式、有無提供履約保證等等。 |
網購網拍業者應於收到貨款時開立發票隨貨附寄消費者
民眾運用網路平台或電視網路購物購買各式商品,業者往往要求消費者先付款、再出貨,國稅局籲請業者於收款時,應先行開立發票,隨貨附寄予消費者,以符稅法規定,如其買賣條件合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其依前述規定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准於貨物鑑賞期(7天或10天)過後再行寄發。
營業人在消費者完成付款時,應立即開立統一發票,開立之統一發票號碼應於發貨時明載於發貨單上,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依該時限表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應於發貨時開立發票,但發貨前已收之貨款部分,應於收款時先行開立發票,以免違反稅法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網路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發票情形,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該管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被查獲,除補稅外還要受罰,實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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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有不少民眾在購物網站購物後,向賣家提出退貨還款請求後,網路賣家置之不理,憤而向消保官投訴網站,然經消保官調查發現,這些消費糾紛之中,購物網站不介入網路買賣雙方交易過程,僅係提供網路買賣雙方交易平台功能,而非出賣人,無法承擔有關出賣人法律義務之「瑕疵擔保」或是「解約退款」義務。
但發現購物網站相關不介入網路買賣,交易資訊未揭示完整,易造成民眾認為網路購物退貨糾紛係由網路購物網站負最後責任,因此消保官命業者改進公告方式,讓消費者知悉明瞭,要不改進消保官將依「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罰款,以維護保障消費權益。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有開設購物網站,網站就要以明顯且獨立之方式公告買賣雙方權利義務事項,明確說明購物網站係提供網路拍賣交易平台,不介入網路買賣雙方交易過程之字樣,讓消費者知悉明瞭,若有消費糾紛,消保官可依「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處罰,以維護保障消費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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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開店應知稅法
or 創業開店應知法 但發現購物網站相關不介入網路買賣,交易資訊未揭示完整,易造成民眾認為網路購物退貨糾紛係由網路購物網站負最後責任,因此消保官命業者改進公告方式,讓消費者知悉明瞭,要不改進消保官將依「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罰款,以維護保障消費權益。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有開設購物網站,網站就要以明顯且獨立之方式公告買賣雙方權利義務事項,明確說明購物網站係提供網路拍賣交易平台,不介入網路買賣雙方交易過程之字樣,讓消費者知悉明瞭,若有消費糾紛,消保官可依「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處罰,以維護保障消費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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