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連鎖飲料店積欠薪資勞動局開罰未改善再按次處罰
有百年歷史的涼茶品牌,來台開設手搖飲料店積欠員工薪資一事,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於11月26日接獲王OO茶館員工申訴,旋即於次日至現場實施檢查,並於12月10日完成初步檢查,檢查發現該公司今年9月及10月薪水均有延遲發放的情事,也未備置員工的出勤紀錄,初步認定該公司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及第30條第5項規定,目前已依台北市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開罰並要求資方改善,若一周內沒有下文,將依照勞基法再次開罰。
依台北市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工資之給付,雇主未依約定或法定期間,定期給付,乃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 第7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項,依台北市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統一裁罰基準第 1次: 2萬至15萬 ;第 2次: 5萬至20萬;第 3次:10萬至30萬;第 4次:15萬至30萬;第 5次以上:30萬元。 。
雇主未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者,並依法保存1年者,乃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 第7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項,依台北市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處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統一裁罰基準第 1次: 9萬至27萬;第 2次:15萬至35萬;第 3次:21萬至45萬;第 4次:30萬至45萬;第 5次以上:45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置備出勤紀錄,且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並依法保存1年外。另應注意工資應依約定或法定期間,定期給付且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不得自勞工薪資中扣抵,亦不得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 ,或扣抵制服費,以免受罰。
另雇主老闆不論什麼理由都不能直接從員工薪資中扣款
許多開店商家會將員工賠償扣款金額或違約金直接從員工薪資中扣除,卻不知此作法,已經違反勞基法第26條之『薪資應直接給付之規定』,將科三萬元以下的罰金。
雇主老闆在執行員工扣款或違約金之作法時,應按勞基法規定,薪資全額給付之後,再用求償方式要求員工賠償。
雇主老闆支付勞工薪資(工資)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
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7 年 05 月 14 日 修正)第 22 條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 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 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7 年 05 月 14 日 修正)第 23 條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 次;按件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等事項 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7 年 05 月 14 日 修正)第26條(預扣工資之禁止)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7 年 05 月 14 日 修正)第78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 五條第一項規定者,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7 年 05 月 14 日 修正)第7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項規定者。
以下 雇主老闆支付勞工薪資(工資)應知法稅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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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明定雇主需提供勞工工資(薪資條)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
勞基法修正通過後,明定雇主需提供勞工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所有適用勞基法的勞工,雇主都得給勞工薪資條。公告勞基法施行細亦明定工資明細中需有「勞雇雙方議定之工資總額」;「工資各項目之給付金」;「依法令規定或勞雇雙方約定,得扣除項目之金額」;「實際發給之金額」等4大項。
勞動部所公佈範本中,最簡單範本為工資明細(薪資條)版本,內容含:固定薪資、加班費、獎金、津貼等應發金額,以及勞健保、團保、請假等應扣金額。最後,兩者相減,即為實發金額。
最詳盡工資明細(薪資條)版本,內容則是針對應發項目及應扣除項目,詳細列出計算方式,例如列出平常日加班、休假日加班、休息日加班,其加班費計算的倍率;還詳細列出勞工請事假、病假情況;列出勞工個人特休假情況,入帳日期、轉帳帳號等等。
至於其中折衷工資明細(薪資條)版本,則列出約定薪資結構(含底薪、津貼、獎金等)、非固定支出項目(平日加班、休假日加班、休息日加班)、以及應代扣項目(勞健保、自提勞退、職工福利金、事假、病假)等。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不少雇主仍不知道工資明細(薪資條)如何寫才不會違法,勞動部日前在官網上提供3種工資明細範本,供民眾參考使用。 至於打工族、按件計酬工作者,以及各行業別薪資結構不同,雇主皆可下載參考範例內容 (https://www.mol.gov.tw/topic/32853/32869/32931/)再依實際情形,自行刪減或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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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因停電突發事件致雇主宣佈停工休息工資如何發給
台電公司跳電,若確實造成事業單位損失,僱主可引用規定要求勞工加班,但若引用該條款要求勞工加班,加班費則需要提高到2倍。
因跳電屬突發事件,造成事業單位損失,亦致雇主宣布停工休息,且需勞工加班處理,可視為突發事件,雇主可依勞基法第32條規定經由勞資雙方協商後,要求勞工加班,勞工不得拒絕,但勞工同意後加班費計算,僱主得支付的加班費需由原先加班時數的1又1/3~1又2/3提高為2倍,僱主事後還要依規定給予適當休息,且需在24小時內通知工會,若無工會需通報給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年六月廿七日台80勞動二字第一五七一六號函釋,勞工赴事業單位工作,因台電公司停電致雇主宣布停工休息,該日停工因不可歸責於勞資雙方,故工資如何發給,可由勞資雙方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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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要求勞工負擔制服費用違勞動基準法罰鍰2萬案例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派員實施勞動檢查,查得某業者以扣抵制服費為由,短付勞工工資;勞動局審認該業者未全額給付工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裁處新臺幣2萬元罰鍰,並公布該業者姓名。
該業者不服,提起訴願,經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後,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1項、行為時第79條及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違反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且依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10月16日(89)臺勞資二字第0043550號函釋,制服係雇主為經營事業,基於工作安全之目的或勞動紀律之需要,強制勞工於提供勞務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因此勞動局以訴願人未全額給付工資,予以裁罰,並無違誤 ,作成訴願駁回之決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注意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不得自勞工薪資中扣抵,上述案例制服費用為企業經營之勞務成本,亦不得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 ,或扣抵制服費,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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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及勞退薪資以多報少雇主應負法律責任
如果雇主有將勞工之勞保月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低報勞工月薪時,就是以多報少,雇主要負如何的法律責任呢?
雇主有將勞工之勞保月投保薪資低報時,勞工保險局得依勞工保險局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之規定處罰雇主,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
雇主有將勞工之勞退月提繳工資低報時,勞工保險局得依勞工保險局得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第1、2項規定處罰雇主,雇主未繳足退休金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之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前項雇主欠繳之退休金,經限期命令繳納,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制執行。但實務上,勞工保險局僅依同條第1項加徵滯納金,並不會命令雇主繳納少繳之退休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勞保月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以多報少的行政罰,雇主如有不服或有異議,可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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