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定課徵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可申請稅率1%稅額計算依查定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稽徵機關發單通知繳納課稅方式,以達節稅效果。
範例
( 一 ) 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
以當期(月)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之餘額,為當期(月)應納 或溢付 營業稅額。某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其 銷售額 300,000 元,銷項稅額 為 15,000 元,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為 10,000 元,其應納稅額為 5,000 元,計
算如下:
300,000 × 5 % = 15,000 元 ................ 銷項稅額
15,000 - 10,000 = 5,000 元 ................. 應納稅額( 二 ) 查定課徵營業人:
?以資本主薪資,員工薪資及房屋租金等營業費用除以費用率,計算其每月銷售額,再將查定銷售額乘以稅率而得到應納營業稅額。
查定銷售額 × 稅率 (1 %或 0.1 % ) = 查定營業稅額。
某小規模營業人, 100 年 10 至 12 月份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定每月銷售額 為 100,000 元,經按其申報符合規定之進項稅額 10,000 元,得扣減百分之 十,其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 100,000×3 ) × 1 % - 10,000 × 10 % = 2,000
以下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營業稅減免規定
(一) 零稅率: 所謂「零稅率」,指銷售貨物或勞務所適用的營業稅稅率為零,由於銷項稅額為零,如有溢付進項稅額,則可以申請退還。
1 、適用範圍:銷售下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
(1)外銷貨物。
(2)與外銷有關的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3)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之貨物。
(4)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
(5)國際間之運輸。但外國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應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
(6)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
(7)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務。
(8)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之貨物。
(9)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之貨物。
2、應具備文件:
(1)外銷貨物除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委由郵政機構或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規定經海關核准登記之快遞業者出口者,其離岸價格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為郵政機構或快遞業者掣發之執據影本;其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5萬元,仍應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
(2)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取得外匯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政府指定之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取得外匯未經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
(3)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貨物與過境或出境旅客者,為經監管海關核准以電子媒體儲存載有過境或出境旅客護照或旅行證件號碼之售貨單。但設在國際機場、港口管制區內之免稅商店,其售貨單得免填列過境或出境旅客護照或旅行證件號碼。
(4)銷售貨物或勞務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使用者,除報經海關視同出口之貨物,免檢附證明文件外,為各該保稅區營業人簽署之統一發票扣抵聯。
(5)經營國際間之運輸者,為載運國外客貨收入清單。
(6)銷售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者,為銷售契約影本。
(7)銷售貨物或提供修繕勞務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者,除報經海關出口之貨物,免檢附證明文件外,為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海關核發已交付使用之證明文件或修繕契約影本。
(8)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貨物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者,為銷售契約影本、海關核發之課稅區營業人報關出口證明文件。
(9)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貨物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者,為銷售契約影本、海關核發之視同出口或進口證明文件。
(10)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證明文件。
(二)免稅: 所謂「免稅」,指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免徵營業稅,但其進項稅額不能扣抵或退還。 較常發生免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如下 ,未列舉者如有疑義請向各地主管稽徵機關洽詢:
1、出售之土地。
2、出版業發行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各級學校所用教科書及經政府依法獎勵之重要學術專門著作。
3、依法登記之報社、雜誌社、通訊社、電視台與廣播電台銷售其本事業之報紙、出版品、通訊稿、廣告、節目播映及節目播出。但報社銷售之廣告及電視台之廣告播映不包括在內。
4、政府專賣事業銷售之專賣品及經許可銷售專賣品之營業人,依照規定價格銷售之專賣品。
5、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6、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
7、漁民銷售其捕獲之魚介。
8、稻米、麵粉之銷售及碾米加工。
9、依營業稅法規定特種稅額計算之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
10、 肥料、 農業 、畜牧用藥、農耕用之機器設備、農地搬運車及其所用油、電。
11、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但加工費不在此限。
(三)進口貨物免稅:
1、進口下列貨物免徵營業稅:
(1)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遠洋漁船及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
(2)關稅法第44條規定之貨物。但因轉讓或變更用途依規定補繳關稅者,應補徵營業稅。
(3)本國之古物。
2、為提昇文化及教育水準,營業人自國外進口報紙(新聞紙)、雜誌(定期刊物)經政府主管機關認許者,免徵營業稅。(財政部79.5.16台財稅第790148487號函)
(四)文化藝術事業減免規定:公立文化機關(構)或合於民法總則之公益社團或財團或依其他有關法令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法院登記之文化藝術事業,及依法完成營利事業登記之文化藝術事業,舉辦文化藝術事業獎助條例有關之展覽、表演、映演、拍賣等文化藝術活動者,得於活動開始之1個月前檢附有關文件向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申請免徵營業稅或減徵娛樂稅之認 可後,於活動前檢附認可之文書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減免稅登記,並於活動後檢附相關證件送主管稽徵機關審核。
(五)離島地區免稅規定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
以上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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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節稅秘笈: 公司營運有哪些憑證可以報帳節稅? 營業稅可扣抵、營所稅可入帳之憑證 1.進貨(料)、工程款、預付款、分期付款、定金之發票或退回折讓證明單。 2.購置五金、工具、書籍雜誌、設備、貨車、客貨兩用車、機車、裝潢工程、空調工程、小噸數冷氣、電話、電腦硬軟體、辦公用品、其他固定資產之發票。 *小噸數冷氣機不可太多;傢俱桌椅應於發票寫為辦公桌椅;萬客隆、家樂福、高峰之發票應附物品明細表且 所列須全為可扣抵。 3.汽車加油、修理之發票。(毋需打車號) 4.出差住宿、租用設備之租金發票。 5.參加外界訓練費用之發票。 6.佣金支出、利息支出、運費取得之發票。 7.工作服、衛生紙之發票。 8.報紙、雜誌、電話簿產品廣告收據。 9.水費、電費、瓦斯費收據。 10.機票扣抵聯(需為員工)。 11.其他。 合法憑證有三類:1.統一發票 2.收據證明 3.經手人之證明(例如出差報告)。 合法憑證: 1.進項憑證應載明公司抬頭、統一編號 2.依營業稅法與營利事業查核準則辦法規定費用支出應與公司業務有關 3.進項憑證內容應以中文為主,如以代號表示應附註說明 4.收據部分須蓋有免用統一發票章且有統一編號 5.三聯式發票才能扣抵營業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基本上所取得的支出單據都要是載明公司統一編號的發票或收據(交通費用例外)。 |
營業稅節稅秘笈:營業稅節稅規劃 (一)充分索取載明買受人名稱、統一編號及載有稅額之進項憑證,除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9 條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以外,可依法申報扣抵。 1. 採自動報繳營業人 : (1) 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2) 視為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所自行開立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3) 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購買貨物或勞務時如未能充分取得載明買受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載有稅額之進項憑證並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營業人除將自行吸收該進項稅款外,且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亦不能作為費用列支,形成雙重損失。 2 . 採查定課徵營業人 : 採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進項稅額百分之十,在查定稅額內扣減。是以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依查定之銷售額按稅率計算營業稅額之農產品批發市場承銷人、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應儘量取得載有稅額之進項憑證,並分別於 1 月、 4 月、 7 月、 10 月之 5 日前,檢具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以減輕營業稅負擔。逾上開期限申報或非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不得扣減查定稅額。前項申報憑證其進項稅額百分之十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 (二)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部分得申請改採一般計稅方式計算營業稅。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之營業人,係按其銷售額依規定之稅率計算繳納營業稅,其進項稅額並不能扣抵或退還。但上述營業人如兼營倉庫、保管箱、機器出租、發行信用卡及其他非專屬本業之銷售收入,與其他行業營業人之銷售收入性質相同,是以是類營業人得就此部分銷售收入申請改依一般計稅方式計算營業稅額,以享受進項稅額扣抵 銷項稅額之權利。但經核准後 3 年內不得申請變更計稅方式。 ( 三 ) 放棄免稅。 依稅法規定,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則下一手銷售時將按全額課稅,其產品價格及市場競爭力將發生變化,是以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得就其本身之營運情形,考慮申請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但經核准後 3 年內不得變更。 ( 四 ) 申請退稅。 1. 營業人申報之下列溢付稅額,得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 (1) 因銷售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溢付之營業稅。 (2) 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 (3) 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者,其溢付之營業稅。前項以外之溢付稅額,應由營業人留抵應納營業稅,但情形特殊者,得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之。 2. 外銷比率較高之營業人應掌握早申報早退稅原則。 採一般計稅之營業人其營業稅原則上係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 15 日內申報,但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以每月為一期,於次月 15 日前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因此,營業人如因銷售適用零稅率之貨物或勞務,各期經常有溢付稅額者,可申請按月申報,以提前取得退稅款,增加資金週轉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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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營業人虛報進項稅額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 5 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為避免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營業人於收受統一發票時,應注意下列各點:
( 一 ) 進貨收受統一發票應確認是否為實際交易銷貨營業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
( 二 ) 進貨付款時,如收款對象,與開立發票之營業人不符時,應暫緩付款,並先查對銷貨營 業人是否真實,俟查對確實,並取得名稱相符之統一發票再行付款。
( 三 ) 進貨付款時,最好均能以劃線並書有抬頭之支票付款,尤其鉅額付款,更應以簽發支票付款,支票上抬頭與開立發票之廠商名稱必須相符 ( 最好簽註禁止背書轉讓字樣 ) 。如貨款金額較小以現金支付者,應請領款人在現金付款簽收單上簽名蓋章,並註明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等資料,以利事後查證時,作為佐證資料。
( 四 ) 儘量避免向來路不明之營業人或外務員進貨,應確認銷貨人之身分,對接洽業務人員之名片妥為保存或提示之資料加以影印備查,並做好徵信工作,對所交付之統一發票予以查證相符後,再依前述付款方式支付貨款。
( 五 ) 請妥為保存交易過程之有關憑證,如運送貨物之託運單、送貨單、訂貨之估價單、收貨之驗收單、過磅之磅單、卡車路單 .... 等,以便事後相關單位查證時,作為進貨事實之佐證。
( 六 ) 對於平時往來之廠商應有往來廠商名冊,不但可以便利雙方交易來往連繫,萬一取得不實的統一發票時,亦可供作佐證之資料,證明發票來源。
( 七 ) 販賣不實統一發票者,常見其登記名稱為「 ×× 企業社」、「 ×× 企業行」、「 ×× 實業社」、「 ×× 實業行」、「 ×× 工業社」等, 從字義上無法辨認係經營何種行業,如銷貨人交付該類發票時,應特別注意,並隨時向主管稽徵機關查詢,以免事後受到牽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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