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公平會主動派員以消費者身分訪查預售屋銷售現場,發現銷售人員有要求購屋人須先支付定金始提供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之情事,故主動立案調查。據調查所得事證,本案已銷售98戶預售屋戶數中,支付定金與提供契約日期為同一日,或支付定金日期在提供契約審閱日期之前者有96戶,且依問卷調查結果,亦有非少數購屋人表示,銷售人員有要求先給付定金始提供契約書攜回審閱之情事,顯見本案國O公司與樸O公司有不當限制購屋人審閱契約之行為,將使購屋人在交易資訊不充分、不完整情況下作成交易決定,同時也對其他同業構成不公平競爭,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277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國O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樸O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於銷售預售屋時,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始提供契約攜回審閱,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國O公司新臺幣170萬元罰鍰、樸O公司30萬元罰鍰,並令國O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藉此提醒加盟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在沒有受到任何不當限制的合法情況下,一旦支付定金,雖尚未正式簽約,但根據民法第248條規定此舉已推定契約成立,雙方具有履約義務。加盟合約,絕對是加盟總部及加盟者間二者合作夥伴間形成互信共識的重要關鍵,亦是加盟連鎖經營體系長久發展的基石,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加盟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加盟合約內容務必確實遵守公平交易法及公平會對於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處理原則規定,且應主動提供加盟契約書讓加盟者攜回審閱,以瞭解雙方權利義務及內容,以維護雙方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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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收支付定金應知稅法:訂金和定金傻傻分不清楚還沒加盟就賠3萬定金 參觀加盟展看上某餐飲品牌,就在總部安排下到總部視察體驗,看到總店規模不小,員工服務態度也滿專業,另總公司人員還帶我們看另一家加盟店。 經實地查看後,覺得十分滿意,現場簽下一份加盟意向書,為先行商圈卡位也繳了三萬定金。回去後,按照意向書約定,總公司派人來店評估地點後,稱店點符合條件可以加盟,要求公司安排專業人員來店指導教育訓練,總公司人員表示簽約後才會安排教育訓練,且要求簽加盟合約當日要付50萬元的第一次貨款和裝潢設備款,覺得不對勁,哪有店都還沒裝潢沒看到進貨就要交這麼多錢,信心動搖下決定不加盟此一品牌,合作破裂後,原本以為當初所繳地訂金只是預付款,要求對方退還訂金,該總公司卻是以我違約為由,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拒絕退三萬定金。 |
收支付定金應知稅法:不論加盟還是頂讓付定金與付訂金差很大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加盟開店創業者不論租屋頂讓還是加盟,只要有付定金或與付訂金行為,應特別注意付定金與付訂金的使用差別,絕不是同音同義的所謂“異形詞”而已。 民法第249條在已付『定金』情形下,買方若反悔,賣方得已沒收『定金』,若賣方若收了『定金』而不願簽約或反悔,『定金』應加倍還給買家,因此就有懂法律取巧的業者將『定金』字眼改為『訂金』,藉此舉迴避民法第248條『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之規定。在法律認定上『訂金』不代表買賣成立,只是預付款,與『定金』的效力大不相同。「買家違約可沒收訂金,賣家違約則返還全額訂金」,據此規避民法買賣契約的「加倍返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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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支付定金應知稅法:付定方最好請求收定方簽寫一份定金收據及協定
付定金,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付定方最好請求收定方簽寫一份定金收據及協定,收據及協定上對於定金處理方式、簽約時間等做一個約定,以保障承對方的權益。
要特別注意的是,付定金後,雙方約定關係依約業已成立,雙方皆負有履約的義務,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支付定金收據及協定也要簽立註明收付款人雙方姓名、定金支付金額、簽約期限及違約條款的協議約定(任何一方若因故無法如期實現其承絡時,另一方可以憑收據要求對方負起損害賠償的責任。)。
然若約定期限已過,付定方未按約定簽定正式簽定合約,雙方口頭所承諾的約定或定金收據上的文字約定視為無效。付定方不得要求歸還定金;當然收定方也就不須歸還其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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