禽流感疫情影響造成雞肉價格波動,雖為市場機制運作現象,但仍特別呼籲業者應確實遵守公平交易法規定,切勿藉機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抬高價格或減少供貨量等聯合行為,否則依照公平交易法規定將可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倘情節重大,更可處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切勿哄抬價格、敲竹槓,亦切勿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抬高價格或減少供貨量,藉機聯合哄抬價格,亦應避免以跑馬燈、公告或聲明啟事等公開揭露己身價格方式,達成遂行聯合漲價之意圖或目的,否則都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虞,最高可處新臺幣2,500萬元,倘情節重大,更可處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已針對「豪大雞排」之上游供應鏈大成長城公司、台灣卜蜂公司進行調查,並呼籲相關業者切勿藉機聯合哄抬價格
有關近期輿論關切「豪大雞排」漲價相關議題,公平會目前已針對「豪大雞排」之上游供應鏈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成長城公司)、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卜蜂公司)進行調查,並呼籲相關業者切勿藉機聯合哄抬價格。 公平會進一步說明,104年1月28日及29日行政院已由消保處邀集農委會、經濟部、法務部及公平會共同召開「研商調查白肉雞漲價事宜會議」。
公平會亦已訪查「豪大雞排」及上游中盤商,瞭解該等業者之漲價緣由。經初步瞭解,係最上游之肉品供應商卜蜂公司及大成長城公司調漲肉品價格所致,故公平會已於今日(1月30日)實地訪查該2公司,要求其提供近期價量變化資料及說明漲價原因,以瞭解是否有合意共同決定價格之情事。 公平會最後表示,禽流感疫情影響造成雞肉價格波動,雖為市場機制運作現象,但仍特別呼籲業者應確實遵守公平交易法規定,切勿藉機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抬高價格或減少供貨量等聯合行為,否則依照公平交易法規定將可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倘情節重大,更可處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以遏止非法行為。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 聯合哄抬價格 相關法律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重懲重罰萬里蟹哄抬價格、敲竹槓黑心店家
新北市長朱立倫指示相關局處先發制人,由消保官帶領聯合稽查小組、採秘密客等方式,
嚴加查察萬里蟹少數店家哄抬價格、敲竹槓等不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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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家瓦斯行聯合調漲共罰鍰1,015萬
嘉義市龍宏股份有限公司等51家分銷業者(即瓦斯行)在民國100年1月間政府宣布凍漲液化石油氣價格下,聯合調漲桶裝瓦斯零售價格行為,已足以影響該地區桶裝瓦斯分銷市場之市場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本文規定,爰引公平交易法第35條,分別處以新臺幣5萬元至400萬元罰鍰,總計罰鍰金額達新臺幣1,0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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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企業關於反托拉斯之遵法行為守則
一、前言
鑒於我國產業為因應國際化而有跨國經營之必要,企業倘有涉及反托拉斯之違法情事,除有我國公平交易法之適用外,將不免面臨各國競爭法主管機關之調查,故為使企業預防及避免觸犯反托拉斯法(或稱競爭法,在我國為公平交易法,以下同)而遭受處罰,爰蒐集彙整並分析相關行為態樣,訂定本行為守則,俾利企業遵法從事商業行為,降低面臨違法風險。
二、通則
(一)訂定遵守反托拉斯法遵法規章,其具體內容可依據營業規模及組織文化予以規範。
(二)定期對所屬員工進行反托拉斯教育訓練,管理階層亦應參與及明白表示支持遵法規章。
(三)瞭解有經商往來之每一個國家反托拉斯法規定,並隨時相應配合更新企業之遵法規章。
(四)當知悉商業交易有違反反托拉斯法行為發生時,應立即通知主管機關,若企業已涉入違法行為時,應立即尋求專業法律諮詢,並儘早跨國評估或申請寬恕政策以減輕違法責任。
(五)應了解在特定國家習慣使用的商業行為模式,在其他國家不必然都被認定為合法。
(二)定期對所屬員工進行反托拉斯教育訓練,管理階層亦應參與及明白表示支持遵法規章。
(三)瞭解有經商往來之每一個國家反托拉斯法規定,並隨時相應配合更新企業之遵法規章。
(四)當知悉商業交易有違反反托拉斯法行為發生時,應立即通知主管機關,若企業已涉入違法行為時,應立即尋求專業法律諮詢,並儘早跨國評估或申請寬恕政策以減輕違法責任。
(五)應了解在特定國家習慣使用的商業行為模式,在其他國家不必然都被認定為合法。
三、聯合行為
(一)與競爭者接觸或訂定任何約定前,或參與同業公會會議前,應要求主辦者提供議程,並先諮詢反托拉斯法專業人員對該行為是否有違法疑慮之評估意見。
(二)當競爭者有意討論與競爭有關之敏感資訊(如價格、數量、產能利用率、交易對象…等)時,應立即拒絕並離開,並立即向上司或遵法部門人員報告。
(三)對於產業間流通之書信、電子郵件及電話簡訊等內容應保持高度警覺性,並應以書面紀錄與競爭者間的會議、電話、或會面之時間、地點、內容以及明確答復不能談論敏感資訊之立場。
(四)對於競爭者價格資訊取得來源應僅限於取自公開訊息平台,或是公會彙整之過去總體資料。
(五)應留意產業分析師或市場調查機構所詢問題,如所回復內容與公司未來定價有關,亦有可能會被認為構成違法協議。
(六)應避免與同為競爭者之朋友討論業務相關內容,並應避免以個人郵件或電話進行業務上之聯絡。
(七)不要以電子郵件、電話、簡訊、會議、或在同業公會開會等社交場合與競爭者討論和競爭有關之敏感資訊,例如價格(包括過去、現在與未來)或可能影響價格之資訊、交易條件、產量、庫存量、交易對象、交易條件、營業策略、市占率分配等議題。
(八)不要以公告或發布新聞之方式,也不要藉同業公會之名召開會議,讓競爭對手配合自身一起調整價格、產能,製造競爭者討論競爭敏感資訊之機會。
(二)當競爭者有意討論與競爭有關之敏感資訊(如價格、數量、產能利用率、交易對象…等)時,應立即拒絕並離開,並立即向上司或遵法部門人員報告。
(三)對於產業間流通之書信、電子郵件及電話簡訊等內容應保持高度警覺性,並應以書面紀錄與競爭者間的會議、電話、或會面之時間、地點、內容以及明確答復不能談論敏感資訊之立場。
(四)對於競爭者價格資訊取得來源應僅限於取自公開訊息平台,或是公會彙整之過去總體資料。
(五)應留意產業分析師或市場調查機構所詢問題,如所回復內容與公司未來定價有關,亦有可能會被認為構成違法協議。
(六)應避免與同為競爭者之朋友討論業務相關內容,並應避免以個人郵件或電話進行業務上之聯絡。
(七)不要以電子郵件、電話、簡訊、會議、或在同業公會開會等社交場合與競爭者討論和競爭有關之敏感資訊,例如價格(包括過去、現在與未來)或可能影響價格之資訊、交易條件、產量、庫存量、交易對象、交易條件、營業策略、市占率分配等議題。
(八)不要以公告或發布新聞之方式,也不要藉同業公會之名召開會議,讓競爭對手配合自身一起調整價格、產能,製造競爭者討論競爭敏感資訊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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