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讓店面頂到一間「防空避難室」店面損失定金3萬
上網看見永和有一間服飾兼營飾品店要頂讓,打電話去詢問,讓店價是35萬連貨裝潢 ,有興趣可以來店詳談 。
參觀要讓店面時有詢問讓店業者,為何要讓店面,讓店對方表示是要搬到附近商圈比較大的店面, 那時單純的想說,這家店應該有賺錢,才會有能力換大一點的店面, 參觀時剛好有消費人客購買服飾,店家沒開發票或收據,所以也就詢問相關營登稅收問題,讓店對方表示這家店經營二年多來沒辦營登也沒被罰過,這時我心中擔心且有疑問,再度詢問讓店業者這家店為何不去辦營登 ,她說辦營業登記過程繁雜嫌麻煩,就一直拖著到現在沒去辦申請營登,我再詢問讓店業者,這家店我去申辦營登應該沒問題吧, 讓店業者回說沒問題。
回家考慮二天後,覺得地點不錯裝潢也很新穎,店家也一直強調店內裝潢都是自己找專業設計師做的,也擔心店被人頂走,所比決定接手,讓店對方表示頂讓要先下定金3萬,五天內簽約連貨裝潢現況點交後再付清,我付完定金後隔天不知是幸運還是不幸,想說這時店還沒開比較有空就先去辦營登,一去才發現我是去頂到一間「防空避難室」的店面,詢問讓店對方怎麼可比這樣騙我要退還訂金,讓店對方表示當初下訂金收據上寫雙方是約定連貨裝潢現況點交,申辦營登與否並沒有在約定內,後續歷經幾次爭吵後,最後還是賠上定金3萬再找別間店面(幸好還沒簽約也還花錢整修裝潢下去,不然損失更大)。
阿甘創業加盟網藉此頂讓經驗談提醒頂讓開店創業者,在下訂金前盡量透過各種管道詢問查清楚這家店營業狀況。另只要有付定金或與付訂金行為,應特別注意付定金與付訂金的使用差別,絕不是同音同義的所謂“異形詞”而已。
民法第249條在已付『定金』情形下,買方若反悔,賣方得已沒收『定金』,若賣方若收了『定金』而不願簽約或反悔,『定金』應加倍還給買家,因此就有懂法律取巧的業者將『定金』字眼改為『訂金』,藉此舉迴避民法第248條『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之規定。在法律認定上『訂金』不代表買賣成立,只是預付款,與『定金』的效力大不相同。「買家違約可沒收訂金,賣家違約則返還全額訂金」,據此規避民法買賣契約的「加倍返還」。
民法第249條在已付『定金』情形下,買方若反悔,賣方得已沒收『定金』,若賣方若收了『定金』而不願簽約或反悔,『定金』應加倍還給買家,因此就有懂法律取巧的業者將『定金』字眼改為『訂金』,藉此舉迴避民法第248條『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之規定。在法律認定上『訂金』不代表買賣成立,只是預付款,與『定金』的效力大不相同。「買家違約可沒收訂金,賣家違約則返還全額訂金」,據此規避民法買賣契約的「加倍返還」。
頂讓反悔要求退還訂金 如果支付訂金後,反悔要求退還訂金,依民法第 二四八條及民法第二四九條規定,訂金支付後將因契約是否履行而發生,至於訂金能否請求退還,須視不能履行的責任,應歸責何方而定,茲述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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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248 條 (收受訂金之效力)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訂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民法第 249 條 (訂金之效力) 訂金,除當事人另有訂訂外,適用左列之規訂: 一 契約履行時,訂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 契約因可歸責於付訂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訂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 契約因可歸責於受訂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訂金。 四 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訂金應返還之 。 |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簽定合約如生效日期還沒到反悔想解約要如何做雙方簽定合約如生效日期還沒到,也就是尚未生效,反悔想解約除通知房東外也要趕快在生效日期前寄存證信函,告知解除契約,各自回復原狀,至於細節可再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頂讓開店業者,雙方簽定合約如生效日期還沒到,也就是尚未生效,解約對雙方亦未產生具體之影響及損失,如有訂金或簽約金可能會損失,您可以承諾於此期間協助對方找到適合人選,避免對方可能之損失產生,他應該沒有反對解除契約之理由。 |
頂讓店面經驗談
看上一三角窗火鍋店要頂讓,付訂金給讓店方,讓店方也給我一訂金收據,上面有簽名(用白紙寫的)裡面寫明:頂讓金額、地點、保留時間二星期。那時想快快營業,故在付訂後隔二天就請廠商到店內量身訂製添購的一些設備。
讓店方現在突說房東和股東都不願意讓店了,故無法頂讓給我了,但我一周前向廠商訂製添購的一些設備,急電廠商要他停止,廠商說早已製做下去了,且已接近完工。我訂製添購的一些設備的損失,就因對方一句無法頂讓店面給我,我就要白白損失幾萬元,要求讓店方賠償損失,讓店方說訂金收據上又沒有載明一定要讓給你,上面也沒有違約罰款條例,非常堅持其立場說最多退回你付的訂金,另加一倍訂金是最後底線,其餘不用再說。
律師事務所的建議所謂「訂金」,是指頂店的人要求讓店方給予優先購買權,所先支付讓店方的約定金,如果到時頂店的人不簽約,讓店方即可將訂金沒收,以補讓店方等待階段的損失。相對如讓店方違約,頂店方除可要回訂金,可加倍取回訂金。關於向廠商訂製添購的一些設備的損失,頂店方是可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民事訴訟,但因收據上沒有載明違約條例,也還沒有和讓店方正式簽定頂讓買賣合約,損失金額若不高下,最好是和解作罷。
律師事務所的建議所謂「訂金」,是指頂店的人要求讓店方給予優先購買權,所先支付讓店方的約定金,如果到時頂店的人不簽約,讓店方即可將訂金沒收,以補讓店方等待階段的損失。相對如讓店方違約,頂店方除可要回訂金,可加倍取回訂金。關於向廠商訂製添購的一些設備的損失,頂店方是可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民事訴訟,但因收據上沒有載明違約條例,也還沒有和讓店方正式簽定頂讓買賣合約,損失金額若不高下,最好是和解作罷。
有些頂讓陷阱讓開店創業新鮮人很難事先做好提防
有些讓店人會以一些不真實的藉口,如身體不適、搬家、移民來說明其頂店的原因,然有些店要頂讓的真正原因是因,有些有經驗的開店業者,會在市面上正流行但實務上他已發覺市場因銷價競爭利潤大不如前下,或市場將因過度飽和營收開始漸漸往下落,會在此時將店頂讓出去,藉此不僅可以大撈一筆讓到一好價錢、又可避免日後消費萎靡不振走向凋零之路,這在跟隨一窩蜂流行開店行業中最為常見,所以開店創業者在頂店的時候,一定要在付錢簽頂讓合約前,仔細詳查其原因以免妨礙日後經營發展。
|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這類型的頂讓陷阱,開店創業新鮮人很容易因沒商場經驗而無法提防,所以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沒開店經驗的頂店創業者應避免頂市面上正在一窩蜂流行行業的店。 |
頂讓店面事前不易察覺的頂讓陷阱
頂讓店面模式創業者請注意,天下沒有白吃的晚餐,越美好的事物,陷阱就越多!
有些開店商家,從房東處得知一年後,這家店要收回不續租或是要大幅度調升店面租金,經精打細算認為租賃合約到期租金調漲後,能賺的利潤就相當微薄,甚至有可能出現虧損自己貼錢給房東的情況,只好將店面頂讓出去,以減少日後損失,而不知情的頂店買家還以為撿到便宜,殊不知自己從讓店賣家手中接來的是燙手山芋而不是寶玉。
懂得精打細算的頂讓賣家,就會選擇在店生意還處於興旺巔峰時,趕緊就將店面頂讓出去,頂讓廣告中歡迎頂店者來店裡看,因店內消費顧客來來往往,就算頂店業者多次查看觀察結果,最後判斷應該都一樣生意不錯有利可圖,不是頂讓經驗老鳥者往往就會出價把店頂下來,等接手經營一段時期,待租賃合約即將期滿時,才發現這家店要收回不續租或是要大幅度調升店面租金,日後每個月賺的錢僅夠支付費用,能賺的利潤相當微薄,甚至有可能出現虧損自己貼錢給房東的情況,但這一點卻是頂讓店面事前不易察覺的頂讓陷阱。
因此頂讓店面前,應要切實親身接觸到(店面所權人)房東,詢問清楚日後店面有無要收回不續租或是要大幅度調升店面租金等情況,且最好和(店面所權人)房東完成重新簽下新的租賃契約,不能只聽信讓店賣家一面之詞,或是只是和讓店賣家(二手房東)簽租賃契約。
有些開店商家,從房東處得知一年後,這家店要收回不續租或是要大幅度調升店面租金,經精打細算認為租賃合約到期租金調漲後,能賺的利潤就相當微薄,甚至有可能出現虧損自己貼錢給房東的情況,只好將店面頂讓出去,以減少日後損失,而不知情的頂店買家還以為撿到便宜,殊不知自己從讓店賣家手中接來的是燙手山芋而不是寶玉。
懂得精打細算的頂讓賣家,就會選擇在店生意還處於興旺巔峰時,趕緊就將店面頂讓出去,頂讓廣告中歡迎頂店者來店裡看,因店內消費顧客來來往往,就算頂店業者多次查看觀察結果,最後判斷應該都一樣生意不錯有利可圖,不是頂讓經驗老鳥者往往就會出價把店頂下來,等接手經營一段時期,待租賃合約即將期滿時,才發現這家店要收回不續租或是要大幅度調升店面租金,日後每個月賺的錢僅夠支付費用,能賺的利潤相當微薄,甚至有可能出現虧損自己貼錢給房東的情況,但這一點卻是頂讓店面事前不易察覺的頂讓陷阱。
因此頂讓店面前,應要切實親身接觸到(店面所權人)房東,詢問清楚日後店面有無要收回不續租或是要大幅度調升店面租金等情況,且最好和(店面所權人)房東完成重新簽下新的租賃契約,不能只聽信讓店賣家一面之詞,或是只是和讓店賣家(二手房東)簽租賃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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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財器具及營業設備轉移
4.店面使用權轉移
5.債權、債務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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