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商店網拍銷售商品違法實務案例及相關知識-商品缺貨賣家取消訂單應知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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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賣場銷售,因多個平台上同時刊登銷售商品,不易即時掌握庫存狀況,常有賣家業者在消費者下單後,才發現已無庫存,經過溝通聯繫後消費者仍堅持要賣家依訂單出貨,否則要賠償相關損失的爭議糾紛。
商品缺貨賣家取消訂單,首先賣家是不是有先行告知若某項商品停產或是缺貨,賣家保有取消所有訂單的權利,若有賣家有單方契約解除權,賣家有權在衡量其自身能力之後單方取消訂單可單方取消訂單。
其次,買家已下訂賣家若因庫存不足無法立即出貨,是不是已有先行告知可能會有出現缺貨的可能,或是賣家在賣場一開始是不是有標示庫存若不足額或缺貨時,則可取消訂單的權利等文字,若有賣家有單方契約解除權,亦可單方面取消訂單。
若是賣家沒有聲稱上述二種情形,買家已下訂該貨品卻因庫存不足一時無法出貨,依民法「主觀給付不能」條款規定,賣家則仍有補貨後得出貨的義務,且按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只要買家能夠確實舉證,且賣家不是因不可抗力而生之遲延損害,賣家就有負責賠償損失的責任。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網路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在網路銷售平台上販賣商品,經營初期採人工盤點與管理以減少成本開銷,且在商品上架無法掌握存貨量時,應避免使用廣告用語諸如「現貨」、「當天訂當天出貨」等,若為長期商譽考量,建議應建立即時庫存管理系統來充分掌握存貨數量。
以下
網路商店網拍銷售商品違法實務案例及相關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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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站面交違大眾捷運法處7千5罰鍰
捷運站網拍面交貨物如依法乃違反大眾捷運法第50條第7項規定,可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然目前實務上捷運站方因認定(銷售物品或為其他商業行為)不易,大都只是採取開勸導單或勸離方式。
大眾捷運法 (民國 93 年 05 月 12 日 修正)第5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一、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二、妨礙車門、月台門關閉或擅自開啟。
三、非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或人員,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進入大 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
四、未經驗票程序、不按規定處所或方式出入車站或上下車。
五、拒絕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查票或妨害其執行職務。
六、滯留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不聽勸止。
七、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募捐、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他商業行為。
八、未經許可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輛內。
九、於大眾捷運系統禁煙區內吸煙;或於禁止飲食區內飲食,嚼食口香糖 或檳榔經勸阻不聽,或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 、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十、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礙
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一、非為乘車在車站之旅客大廳、穿堂層或月台層區域內遊蕩,致妨礙
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二、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
十三、未經許可在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其離開站、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票款,不予退還。
違反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及第五十條第7項事件裁罰基準:
其行為於同一日內被查獲第一次者,處一千五百元罰鍰;其行為於同一日內被查獲第二次以上者,處七千五百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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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站面交違大眾捷運法處7千5罰鍰
捷運站網拍面交貨物如依法乃違反大眾捷運法第50條第7項規定,可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然目前實務上捷運站方因認定(銷售物品或為其他商業行為)不易,大都只是採取開勸導單或勸離方式。
大眾捷運法 (民國 93 年 05 月 12 日 修正)第5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一、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二、妨礙車門、月台門關閉或擅自開啟。
三、非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或人員,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進入大 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
四、未經驗票程序、不按規定處所或方式出入車站或上下車。
五、拒絕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查票或妨害其執行職務。
六、滯留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不聽勸止。
七、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募捐、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他商業行為。
八、未經許可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輛內。
九、於大眾捷運系統禁煙區內吸煙;或於禁止飲食區內飲食,嚼食口香糖 或檳榔經勸阻不聽,或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 、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十、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礙
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一、非為乘車在車站之旅客大廳、穿堂層或月台層區域內遊蕩,致妨礙
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二、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
十三、未經許可在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其離開站、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票款,不予退還。
違反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及第五十條第7項事件裁罰基準:
其行為於同一日內被查獲第一次者,處一千五百元罰鍰;其行為於同一日內被查獲第二次以上者,處七千五百元罰鍰。
網路商店網拍銷售商品違法實務案例及相關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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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商店網拍防曬化粧品違法處50萬罰鍰
一般常見的美白、防曬、染髮、燙髮、止汗制臭、殺菌及抗菌類藥化粧商品,含藥化粧品之製造及輸入需經衛生署同意,且需經查驗登記後,並取得「衛署妝製字第×××××號」許可證才能銷售。如果是由國外輸入含藥化妝品時,應依規定取得輸入許可「衛署妝輸字第×××××號」才能銷售。違反者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且所刊登廣告描述不能虛偽、誇張、易生誤解或涉及療效的內容。
衛生署公告 一、國內製造或輸入防曬化粧品之防曬係數(簡稱SPF)標示(含中文及英文),其標示值不得大於實測值,最大上限訂為50(包括50)。 二、凡防曬化粧品所測得產品防曬係數高於50者,如須標示防曬係數,則以「SPF 50+ 或SPF 50 Plus」標示之。 三、為保障消費者之健康與權益,防曬化粧品中若險含防紫外B波照射(UVB)成分,則其標籤、仿單或包裝之標示,僅能宣具抗UVB防曬效果,不得有虛偽誇大或引人錯誤、保證其效用或性能之詞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創業者、拍賣業者 特別是網路開店創業者,有部分網路商店業者或從事網拍賣家因不熟悉藥化粧品法令,誤違反相關法規而不知,為避免網友因違規遭受衛生主管機關的罰鍰,請有意從事或已從事藥化粧品之網路開店業者注意下列訊息。
網路商店網拍銷售膠囊狀及錠狀食品應知法律
有部分網路商店賣家因不熟悉法令,誤違反食品衛生相關法規而不知,為避免網友因違規遭受衛生主管機關的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請有意從事或已從事銷售膠囊狀及錠狀食品之網路開店業者注意下列訊息。
根據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在銷售膠囊狀及錠狀食品此類商品時,請務必遵守以下事項 :
1. 商品需作中文標示,且需經查驗登記後才能銷售。
2.刊登廣告描述不能虛偽、誇張、易生誤解或涉及療效的內容。
3. 依法需標示說明包括 :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三.食品添加物名稱。 四.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有效日期。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須標示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或保存條件者應一併標示之。
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19條
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 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32條
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違 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 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對其違規廣告,並得按次 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網路商店網拍銷售商品違法實務案例及相關知識
網路商店網拍銷售刊登「代餐」違法處3萬罰鍰
部分賣家因不熟悉法令,刊登有「代餐」字眼但沒有向衛生署登記涉嫌違反食品衛生相關法規,處新台幣3萬元罰鍰。
「代餐」,其卡路里含量一般低於普通飲食(一般含200和300卡路里)。代餐通常是以牛奶蛋白質做基礎,其所含的維生素和礦物質約為每日推薦濃度的25﹪。係專指控制體重之取代餐食,該類產品需向衛生署申請特殊營養食品之查驗登記,且需檢附臨床試驗報告,以確認該產品是否足以取代完整餐食。故一般食品不應以「代餐」宣稱,以免有誤導之嫌。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
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應自廣告之日起二個月,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 之姓名 (名稱) 、住所、電話、身分證或事業登記證字號等資料,且於主 管機關要求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2條 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違 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對其違規廣告,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傳播業者,違反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主管機關為第一項處分同時,應函知傳播業者及直轄市、縣 (市) 新聞主 管機關。
傳播業者自收文之次日起,應即停止刊播。 傳播業者未依前項規定,繼續刊播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廣 告者,由直轄市、縣 (市) 新聞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網拍刊登販售烏龍茶包,內容中介紹茶葉有解油膩、消暑、解毒、增強腸胃功能對延年益壽有一定的作用。結果就因上述幾句說明,就被人檢舉收到衛生署寄來的公文內容說我拍賣刊登高山烏龍茶包產品廣告違反了食品管理法,要我攜帶私章、國民身分證、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登記證前往去食品衛生課說明。
結果,食品衛生課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19 條及第32條規定只要食品介紹中有提到療效或是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就是違法罰款三萬元。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19 條
第一項 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第二項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二條
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對其違規廣告,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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