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業與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實務知識-
「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規定 納入具有工廠登記但未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業者衛生福利部於106年6月8日公告修正「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這次修正擴大實施投保對象,納入具有工廠登記但未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業者,應於106年7月1日前完成投保。
這次修正納入具有工廠登記但未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業者為實施對象,例如具有製造或輸入農產加工品的農會或合作社,另也敘明委託及受託製造廠商,應以委託廠商優先投保,對其產品負相當之管理責任。如未依規定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係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3 條之規定,可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食品業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除了使消費者能吃得更有保障外,更能分攤業者在發生食品衛生安全事件時之風險。
餐飲業與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三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前項產品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及契約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第一點修正
一、 具有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之食品產業,包括製造商、進口商、委託他廠代工之產品供應者,應事先完成其產品責任保險之投保,並保存該保險文件,維持保險單有效性,以備查核。
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第二點修正
二、「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保險契約之項目及內容:
(一) 最低保險金額:
1、每一個人身體傷害之保險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整。
2、每一意外事故身體傷害之保險金額:新臺幣四百萬元整。
3、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之保險金額:新臺幣零元整。
4、保險期間內之累計保險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整。
(二) 保險範圍,係指具有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之食品產業,包括製造商、進口商、委託他廠代工之產品供應者,因被保險產品未達合理之安全期待,具有瑕疵、缺點、不可預料之傷害或毒害性質等缺陷,致第三人遭受身體傷害、殘廢、死亡者。
(三) 對於本保險每一突發事故賠償,須先負擔保險單所訂自負額,其自負額度由要保人及保險人視實際情況逐案議定。
(四) 損害賠償之扣除:保險人依本保險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要保人損害賠償之一部分;要保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五) 本保險之保險費,依保險產品視實際情況逐案議定。
(六) 本保險之承保範圍,不得排除全民健康保險已承保之部分。
(七) 本保險理賠時,保險人應給付受害人部分,不包括全民健康保險之醫療給付。
(八) 本保險所涉及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之醫療給付代位求償權,不受受害人和解、拋棄或其他約定之拘束。
餐飲業與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餐飲業若已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跨國保險」是否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餐飲業若已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若已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且投保內容符合衛生福利部所定「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者,則無需重複投保。
餐飲業若已投保「跨國保險」
產品若已投保跨國保險,且符合衛生福利部所定「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者,則無需再於我國重複投保。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食品業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餐飲業食品業若只販賣而無製造、進口行為者不需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餐飲業與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食品業者若未依規定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會有什麼處罰
具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之食品業者,如未依規定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係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3 條之規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7 條規定,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 13 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具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之食品業者未依規定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食品業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完成其產品責任保險之投保,應保存該保險文件,且維持保險單有效性,以備衛生機關查核。
餐飲業與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哪些食品業者需依衛生福利部所訂定「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3 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前項產品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及契約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再依衛生福利部所訂定「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內容規定,不論資本額之大小,具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之食品業者,包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加工、調配、輸入或委託製造、加工或調配者,均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餐飲業與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輸入或製造產品(如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是否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輸入或製造產品(如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供自用
輸入業者若身兼其他業者身分,如製造業、餐飲業等,其輸入之 產品(如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 若自用於自身製造場所(統一編號相同)加工、調配製造成產品或餐飲用等,非直接於國內市場販售予一般消費者,該業者應對最終產品依本公告規定進行投保,而輸入之產品供自用得免進行投保。
輸入或製造產品(如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 販售予食品加工業者
輸入或製造產品(如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 僅販售予食品加工業者,因製造、加工、調配、輸入之產品(如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其目的為販售,則無論販售對象為消費者,抑或是食品、食品添加物業者,均須對產品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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