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於接獲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後,應審慎核對,如有疑義,應如期依法申請復查,若逾期未提起復查即屬確定,稽徵機關將據以歸課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取自所營商號營利所得612,000元,經國稅局所轄稽徵所依查得資料核定為1,122,800元,歸課甲君綜合所得稅。甲君不服,主張原申報行業代號誤植為5610-11,正確應為5610-14(食堂、麵店、小吃店業),原查未予詳查逕按行業代號5610-11核定所得,課予重稅有失公允,申請復查。惟經該局以同一課稅事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經核定後並未於期限內申請復查而告確定;綜合所得稅部分,原核定營利所得並無不合,駁回其復查申請。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獨資或合夥組織對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如有疑義時,應依法如期申請復查,及時釐清,方可避免國稅局以營利事業所得稅未提起復查而確定,綜合所得稅部分予以維持原核定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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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稅額繳款書逾期繳納應至何處繳納?如何計算滯納金?
民眾收到核定稅額繳款書後,因一時疏忽忘記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於繳納期限過後,應至何處繳納?應加徵多少滯納金?
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轄分署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之繳納方式及滯納金計算方式如下:
一、繳納期限屆滿後2日內,仍可到便利商店(應納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或至有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指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漁會等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不用加徵滯納金。
二、超過繳納期限屆滿後2日,則只能到有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指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漁會等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其滯納金計算如下:
(一)繳納截止日若非例假日,自截止日翌日起算第1、2日繳納不加徵滯納金,第3、4日繳納加徵1%滯納金,第5、6日繳納加徵2%滯納金,其餘類推,至第31日(含)以後仍未繳納,除加徵15%滯納金外,並移送強制執行。
(二)繳納截止日若為例假日,則截止日順延至上班第1日,自順延後截止日之翌日起算第1、2日繳納不加徵滯納金,第3、4日繳納加徵1%滯納金,第5、6日繳納加徵2%滯納金,其餘類推,至第31日(含)以後仍未繳納,除加徵15%滯納金外,並移送強制執行。
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轄分署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之繳納方式及滯納金計算方式如下:
一、繳納期限屆滿後2日內,仍可到便利商店(應納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或至有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指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漁會等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不用加徵滯納金。
二、超過繳納期限屆滿後2日,則只能到有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指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漁會等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其滯納金計算如下:
(一)繳納截止日若非例假日,自截止日翌日起算第1、2日繳納不加徵滯納金,第3、4日繳納加徵1%滯納金,第5、6日繳納加徵2%滯納金,其餘類推,至第31日(含)以後仍未繳納,除加徵15%滯納金外,並移送強制執行。
(二)繳納截止日若為例假日,則截止日順延至上班第1日,自順延後截止日之翌日起算第1、2日繳納不加徵滯納金,第3、4日繳納加徵1%滯納金,第5、6日繳納加徵2%滯納金,其餘類推,至第31日(含)以後仍未繳納,除加徵15%滯納金外,並移送強制執行。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收到核定稅額繳款書時,應儘速於繳款書所載之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以免因超過繳納期限未繳納而致加徵1%至15﹪不等之滯納金。納稅義務人若對核定稅捐不服,需以稅單上納稅義務人(或處分人)名義提出申請,如申請人非稅單上納稅義務人(或處分人)者,收受申請書之分局、稽徵所應先函請補正適格當事人後,再作復查初審。納稅義務人如有不服,可以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照下列規定期限,申請復查:
(1)
核定稅額通知書上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時,應在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隔天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
(2)
核定稅額通知書上沒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時,應在核定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
(3)
納稅義務人或代理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的事由,來不及申請復查時,可以在原因消滅後1個月內,提出具體證明,並同時補申請復查,但遲誤申請復查期間已超過1年者,就不可以申請了。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獨資或合夥組織對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對國稅局核定營利事業所得額不服應於核定通知書送達30日內申請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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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法免稅或減輕稅賦負擔,以降低營業成本負擔,就成為店家應知的常識。下列為小店家合法節省營稅稅負擔的方法:
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依查定之銷售額按稅率計算營業稅額之小規模營業人、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應儘量取得載有稅額之進項憑證,並分別於一月、四月、七月、十月之五日前,檢具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減輕營業稅負擔。另逾上開期限申報或非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不得扣減查定稅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採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若有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進項稅額百分之十,在查定稅額內扣減。若申報憑證其進項稅額百分之十超過查定稅額,次期得繼續扣減之。 |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獨資或合夥組織對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核定稅捐不服申請復查應注意程式免遭駁回
稅捐機關雖會審酌對核定稅捐不服復查案件,若經多次發函通知補正,納稅義務人均未依限補正情形發生,就會以無法審酌為由予以駁回。
開店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對核定稅捐不服,不是僅以申請書表示對核定稅額不服即符合完備申請復查之法定程式,應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詳予載明復查申請事項、具體事實及理由,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並須就不服之事項詳予說明,倘有相關之證據資料亦應一併檢具檢附相關證據資料供稅捐稽徵機關審核,申請復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對稅捐核定如有不服,應依期限及規定申請復查,以免因逾期申請或是未按規定,未載明申請事項、未敘明申請復查之具體事實及理由或未檢附相關證據資料而遭稽徵機關以程序不合駁回,以維護其行政救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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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加盟展覽會場上的氣氛,展店業務也會有很多促展話術來吸引你當場簽下或加盟付訂的意願,例如有優惠名額、限制商圈名額限制、當場簽意向書就會給折扣優惠或是保留名額優惠等等的,簡單一句話就是不要當場拿錢出來保留名額或者保留優惠資格,除非你早已經過慎選決定一定要加盟此家品牌,當然這時就是最好加盟時機了。
你可試想要到附近一家店消費,你會考慮品牌知名度、商譽、服務態度以及商品CP值(價值),服務態度做不好不到位,加盟者日後可以自行檢討改進,但是商品CP值及品牌知名度商譽呢?那就要靠連鎖加盟總部有無用心經營及有無實力的問題了!
加盟一開始就要先投入一筆資金,後續還有額外的租金支出,人事成本,總投資幾十萬甚至達幾百萬加盟開一間店,這不是一筆小數目,如果連鎖加盟總部只是提供口頭教育訓練,沒有一套完整SOP訓練及SOP操作手冊,那很可能代表這品牌加盟制度還不完整不完善,加盟後在經營管理上一出問題很可能你要耗時耗力去摸索解決因為總部可能無法提供你即時地應對策略,無法讓你全心全力去經營店面擴展商機上。因此加盟連連鎖體系經營管理制度完不完整,遠比那些小折扣小優惠重要許多,簡單一句話,加盟要看連鎖加盟總部有無要用心經營及有無實力而定,還有你必須認同其經營理念以及經營管理制度。因此有意加盟者簽約加盟合約前務必要去收集研究─下要加盟加盟總部真實的內涵,不是只著重在折扣以及加盟金多寡,否則你很可能會挑選到一家空心大佬加盟,賺到前面的小錢,賠了後面的大錢,就很不值了。
獨資或合夥組織對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如有疑義時應如期申請復查
納稅義務人於接獲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後,應審慎核對,如有疑義,應如期依法申請復查,若逾期未提起復查即屬確定,稽徵機關將據以歸課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取自所營商號營利所得612,000元,經國稅局所轄稽徵所依查得資料核定為1,122,800元,歸課甲君綜合所得稅。甲君不服,主張原申報行業代號誤植為5610-11,正確應為5610-14(食堂、麵店、小吃店業),原查未予詳查逕按行業代號5610-11核定所得,課予重稅有失公允,申請復查。惟經該局以同一課稅事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經核定後並未於期限內申請復查而告確定;綜合所得稅部分,原核定營利所得並無不合,駁回其復查申請。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獨資或合夥組織對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如有疑義時,應依法如期申請復查,及時釐清,方可避免國稅局以營利事業所得稅未提起復查而確定,綜合所得稅部分予以維持原核定之決定。
對稽徵機關核定之所得額不服之復查程序
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對稽徵機關核定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如有不服,應於稽徵機關無應納稅額核定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
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惟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依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然上開組織之營利事業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法核定營利事業所得額,因無須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故稽徵機關係核發無應納稅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是對稽徵機關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如有不服,須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前開核定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業額是由國稅局查定,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業人, 收到國稅局核發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時,應特別注意營利事業所得額的核定情形,如有不服,請務必於收到核定通知書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營利事業未申請退還之小額退稅款於核定通知書送達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稽徵機關原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1第2項規定免予退還營利事業之200元以下營利事業所得稅小額退稅款,業經財政部於102年4月1日發布令釋,自102年4月1日起,改為一律由稽徵機關主動退還納稅義務人。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未申請退還之小額退稅款可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規定,僅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送達日所屬年度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尚未核課確定者,始有其適用。
譬如營利事業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於101年度核定應退稅額150元,核定通知書並於同年度送達營利事業,倘該營利事業未申請退還該筆退稅款,且該營利事業101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尚未核課確定,則前開99年度小額免退稅款150元可計入101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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