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公司替員工投保團體壽險,員工之受益人分別為其家屬,由該公司支付每人每月保險費3,000元,則該公司每月認列員工保險費計6,000元,應檢附具保險費金額並詳實紀載支付員工保險費各3,000元之保險費收據。對於員工而言,僅1,000元屬其薪資所得,公司應辦理薪資所得扣繳申報。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八十三條規定,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臺幣二千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替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並且由營利事業負擔,營利事業所檢附之保險費原始憑證,除應書有保險費金額外,並應檢附列有每位被保險員工保險費之明細表,以避免未提示合法憑證而被剔除補稅或申報錯誤,遭受國稅局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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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可否列為保險費 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第5款規定,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臺幣2千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辦理薪資扣繳申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團體規劃或團體彙繳之投資型團體人壽保險及投資型團體年金保險,非團體保險性質,自無上開規定之適用。 |
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非屬雇主負擔之保險費不得列報為營業費用 國稅局查核一醫院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案件時,發現該醫院以其向勞、健保局繳費之金額,全額列報為保險費,經剔除員工自行負擔之保險費金額後補稅。 勞、健保費用分成雇主及員工負擔二部分,而員工自行負擔之保險費,是由營利事業代為扣取後,再一併向勞、健保局繳納,係屬代收代付性質,不能列報為營利事業之費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列報保險費時,只能以營利事業負擔之部分為限,屬員工自行負擔部分,不得列報為營業費用,且應依保險費計算表所載屬投保單位負擔之金額列報,相關憑證並應妥善保存,以免查核認定時產生爭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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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准予認定,惟其列報之保險費有金額之限制。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臺幣2,000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可以費用科目列支;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受領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金額等,依規定格式,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保險費之認定標準如下:
1.保險之標的,非屬於營利事業所有,所支付之保險費不予認定。但經契約訂定應由營利事業負擔者,應核實認定。
2.保險費如有折扣,應以實付之數額認定。
3.跨越年度之保險費部分,應轉列「預付費用」項目。
4.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應予核實認定,並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
5.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人壽保險、團體健康保險及團體傷害保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每人每月保險費合計在新臺幣2千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稽關。
6.營利事業如因國內保險公司尚未經營之險種或情形特殊,需要向國外保險業投保者,除下列跨國提供服務投保之保險費,經取得該保險業者之收據及保險單,可核實認定外,應檢具擬投保之公司名稱、險種、保險金額、保險費及保險期間等有關資料,逐案報經保險法之主管機關核准,始得核實認定。
(1)海運及商業航空保險:包括被運送之貨物、運送貨物之運輸工具及所衍生之任何責任。
(2)國際轉運貨物保險。
7.保險費之原始憑證,除向國外保險業投保,依前款之規定者外,為保險法之主管機關許可之保險業者收據及保險單;其屬團體人壽保險、團體健康保險及團體傷害保險保險費收據者,除應書有保險費金額外,並應檢附列有每一被保險員工保險費之明細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目前已核准之投資型人壽保險及投資型年金保險,皆為個人保險而非團體保險,尚不因其是否經「團體規劃」或「團(集)體彙繳」而有所改變,故營利事業若有為員工投保該等投資型保險商品,不得列為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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