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扣或取消全勤獎金實務及案例(請喪假全勤獎金遭取消違勞基法最高罰百萬)-開店創業加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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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喪假全勤獎金遭取消違勞基法最高罰百萬工廠上班的蕭先生因母親過世,該月請了四天喪假,公司以今年開始規定不管休婚喪假或是特休,一個月只能排休六天,其餘多休,不管什麼假,一律視同沒有全勤,公司因此以這個理由取消他的五千元全勤獎金,蕭先生因此憤而離職投訴,事後公司趕緊在離職前補發五千元全勤獎金。
資方發表聲明強調是行政作業人員疏失所致,已補發全勤獎金予蕭先生。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勞基法規定婚假、喪假、特休,屬於給薪假,無涉於全勤獎金,不能在差勤上,或是薪資上給予不利的對待,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 之最低標準者,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一項第三款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另公司請假及相關規定,請假所需要的證明及程序流程,均應仔細跟員工說明清楚,才不會誤觸法規。
勞動基準法第43條訂定之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
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
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
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
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
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
勞工請假規則第11條
雇主或勞工違反本規則之規定時,主管機關得依本法有關規定辦理。
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一項第三款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 之最低標準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稅捐稽徵法第48-1條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營利事業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如已給與或取得憑證且帳簿記載明確,不涉及逃漏稅捐,於稅捐稽徵機關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者,免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其涉
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第一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稅捐稽徵法第48-2條
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或漏稅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得減輕或免予處罰。
前項情節輕微、金額及減免標準,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稅捐稽徵法第48-3條
納稅義務人違反本法或稅法之規定,適用裁處時之法律。但裁處前之法律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最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法律。
營利事業扣或取消全勤獎金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育嬰留職停薪前後非足月雇主應依出勤情形按比例給付全勤獎金
勞動部為保障育嬰留職停薪之受僱者相關權益,並考量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育嬰留職停薪制度之意旨,發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解釋令,明定勞雇雙方約定之工資項目有全勤獎金者,其育嬰留職停薪全月未出勤期間,不須給付全勤獎金。但其留職停薪前後非足月提供勞務之期間,雇主仍應就受僱者出勤提供勞務之情形,依比例給付全勤獎金,上開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舉例,受僱者自4月13日起育嬰留職停薪至隔年4月12日,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因無出勤義務,雇主無須給付全勤獎金,惟4月1日至12日之期間,受僱者如已依約出勤提供勞務,雇主應按比例(12/30)給付全勤獎金;至受僱者於4月13日依約復職後,當月如未缺勤,雇主應按比例(18/30)給付全勤獎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首(末)日非當月之始(末)日時,以及育嬰留職停薪整月未出勤期間,應按上開解釋令及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受僱者為育嬰留職停薪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以免違法而被裁處。
營利事業扣或取消全勤獎金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因天災無法上班不能強迫員工補請事假或扣全勤獎
全球因氣候變遷引發之短時間強降雨愈發激烈,未來如發生短時強降雨時,各地方政府即逕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第2條第2款及第7條等相關規定決定停班停課。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表示,考量天然災害發生係屬不可抗力因素,非全般能預測,又事後補班補課機制,影響民眾生活作息,經通盤考量,以不採行補班補課機制為宜。 勞工如果因為天災而無法上班,雇主不能視為曠職,也不能強迫員工補請事假,或扣全勤獎。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人事行政局宣布因天然災害不上班不上課,服務業薪資如何計算,如果勞工因為天災而無法上班,雇主不能視為曠職,也不能強迫員工補請事假,或扣全勤獎,但是雇主可因天災員工無來上班之故,當日可不予計薪。 至於上班的員工是否要加發加班費,或是補假一天,這就視勞雇雙方當初在訂定勞動契約的時候如何約定而定,但如勞雇雙方當初沒約定,就由雇主斟酌情形辦理。
營利事業扣或取消全勤獎金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天災雇主不得強迫勞動及扣發勞工全勤獎金
勞工因遇颱風或不同意雇主要求而未出勤,雇主不得強迫勞動,亦不得視為曠工或要求請事假或其他假別,若雇主因颱風假扣發勞工全勤獎金,導致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則涉嫌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若雇主以事假處理,則未符勞工請假規則規定,則涉嫌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若雇主強迫勞工以其他假別處理,例如:強迫勞工排定特別休假,雇主則涉嫌違反勞基法第38條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 颱風來襲人事行政局所發布停止上班上課之規定,效力僅對公務人員有效,私人企業、公司行號、店家並不適用,業者是可比照公家機關選擇放假或不放假;但如勞工當日確因颱風災害影響無法到工上班,雇主不可以曠職論處,或硬性要求勞工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也不能影響其全勤紀錄及獎金發給;如勞工因故當日未出勤上班,雇主當日可不給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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