夾娃娃機陳列色情用品裁罰2萬
「夾娃娃機」內容物五花八門,有業者在夾娃娃機內陳列商品中,擺放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物品,遭社會局裁罰2萬元罰鍰。
舉台北市為例,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接獲民眾陳情,發現夾娃娃機內陳列商品中,擺放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物品,諸如:成人用品(飛機杯、自慰杯、按摩棒、跳蛋)以及妨害兒少建立性別平等觀念之物品截至108年5月15日,共收到73件陳情案件,針對其中35案之違法業者皆祭出裁罰2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夾娃娃機係設置於任何人(包含兒少)均得自由進出之場所,夾娃娃機內陳列有害兒少身心健康物品,被查獲違規店家,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3項及同法第91條第4項裁處,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業者應謹慎過濾擺放之物品,避免觸法。
以下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創業市集&加盟網&頂讓網)相關經營經驗及知識 提供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法律條文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
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吸菸、飲酒、嚼檳榔。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創業市集&加盟網&頂讓網)相關經營經驗及知識 提供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法律條文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
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
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四、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各款行為。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1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情節嚴重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未禁止兒童及少年為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者,並得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供應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供應毒品、非法供應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供應有關暴力、血腥、色情或猥褻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遊戲軟體或其他物品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十萬元以下罰鍰。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販售菸酒商店賣菸給青少年可處5萬罰鍰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自102年9月1日起要求所屬各分局呼籲轄內檳榔攤、雜貨零售業、超商等販售菸酒商店,勿將菸酒販售予未成年之兒童少年,進行為期一個月的宣導,且將自102年10月1日起依法嚴格取締告發,以杜絕少年吸菸易衍生吸毒誘因。 販售菸酒商店賣菸給青少年,及未做好確認購菸者年齡,若被查獲違規事證,可依菸害防制法第 29條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切勿以身試法規賣菸給青少年,及做好確認購菸者年齡,以免被查獲違規事證,誤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而遭依菸害防制法第 29條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
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吸菸、飲酒、嚼檳榔。 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四、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各款行為。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1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情節嚴重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未禁止兒童及少年為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者,並得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供應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供應毒品、非法供應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供應有關暴力、血腥、色情或猥褻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遊戲軟體或其他物品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十萬元以下罰鍰。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提供18歲以下兒少菸酒檳榔商圈夜市業者觸法
有部分夜市或商圈擺攤業者設有打彈珠、射飛鏢等遊戲攤位,攤位提供展示的獎品包括菸、酒,但消費者中赫見有18歲以下的兒少身影。
社會局將針對上述業者加強發放「任何人均不得供應菸酒予兒童及少年」宣導貼紙,一旦違法最高可處50萬元以下罰鍰,提醒業者切勿以身試法。
另夜市或商圈擺攤遊戲攤商提供菸、酒等獎品,卻未加註「不提供未滿十八歲之人菸酒」之警語,依100年11月30日新公布修正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任何人係不得供應酒予兒童及少年,違反者處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供應菸者,則違反菸害防制法第9、13條,最高可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擺妨害風化禁書工讀生送法辦
針對平面媒體報導台北縣淡水警分局上周將漫畫出租店打工的兩名學生,以妨害風化現行犯當場上手銬法辦,大學BBS站網友強烈撻伐警方過度執法一案。
台北縣淡水警分局2月20日澄清表示,在淡江大學附近的漫畫出租店查色情書刊,由於三家漫畫出租店中只有一家負責人當時在現場,另外兩家則是由兩位自稱店長的一男一女出面,當時並沒有提到自己是學生,警方並不知道這兩位自稱店長的是學生,因此警方將他們帶回警局偵訊,且不是像媒體報導的在漫畫出租店就依現行犯上手銬帶回警局,而是在隔天移送法院的過程中,才依解送人犯的標準程序上手銬移送法院,執法並無不當。
另事實上當時警方在三家漫畫書店查扣的是兩套書籍共107本,《女豹》和《思春期的誘惑》,原因是內容出現人獸交等明顯不堪入目的色情暴力畫面,當天查扣的就只有這兩套書籍而已,因此警方當時並沒連知名漫畫《航海王》(又名海賊王)和《蠟筆小新》都查扣,希望不要在以訛傳訛。
擺禁書工讀生送法辦
淡水警分局水碓派出所兩名警員與一名便衣刑警,到轄區內三家漫畫出租店查察,認定店內有擺設屬暴力與色情書籍,依違反刑法第235條妨害風化,將店內女工讀生以現行犯「銬回」派出所一案,至2月二十日仍有網友在網路上強烈撻伐警方有執法過度之嫌。
警方表示,漫畫書店公開出租限制級漫畫供民眾翻閱就是違法,警方依法執勤並無不當,漫畫出租店為開放空間,警方入內查緝色情書刊不需搜索票,這與日前發生泰山光碟店非法搜索不同。
刑法第235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 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
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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