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市黃昏市和夜市擺攤做小生意創業經驗分享(路邊擺攤被警察開罰單機會高不高?一次罰多少?)-加盟創業開店經驗知識庫
目前警察對於流動攤販採取的對策是以勸導為主,勸導不聽,才會開罰單。取締攤販基本上都是由轄區派出所執行比較多,先前從臺北市議會公報 第 71 卷 第 20 期質詢及答覆內所搜集的資料顯示,三年來取締的件數一共有 100 萬件,高達 10 億以上的罰款。
另警察針對在路邊擺攤的攤販開出罰單以後,通常攤販就會收攤。因為攤販已經有收攤行為,已經算是一案件結束,下次如果再被警察看見,就會以另一擺攤的行為來看,所以依法警察是可以連續開罰單。
警察開路邊攤罰單是一種行政罰,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八十三條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除可開單罰款外,還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十款之規定攤棚、攤架得沒入之。
警方深知攤販沒錢繳罰單的心酸及無奈
台北市一婦人在街頭賣衣服擺攤賺錢,十多年來被開過上千張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罰單,積欠罰金加上逾期未繳就加罰一倍金額已超過600萬元,成為攤販罰款排行榜第一名,婦人因罰單總額高達600萬,為了逃避被強制執行,只好有家歸不得到處搬家到處躲。
哎!現在警察開罰單一張1200元,逾期未繳就加罰,攤販沒錢繳罰單的心酸只有做攤販的最了解,警方雖知攤販沒錢繳罰單的心酸及無奈,然基於職責所在,依法還是要依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驅離、取締開單,也是蠻無奈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7 年 05 月 28 日 修正)第 8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 為。
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
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得沒入之。
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
騎樓擺攤到底會不會被警察開罰單
很多攤販會在騎樓做生意,一般我們在講騎樓有兩種,一種叫法定騎樓,另一種是私設騎樓,台北市已經很少有私設騎樓了,絕大多數是法定騎樓,法定騎樓跟公共空間沒兩樣,不能隨意放物品停車跟擺攤;中南部仍有不少私設騎樓,這種私設騎樓警察不會來開罰單,所以擁有所有權的店面房東或是一樓住戶會把私設騎樓圍起來或是半開放租給生意人做生意。
法定騎樓依法要保持淨空,所以在法定騎樓擺攤的,要繳二種費用,一種是給房東的,一種是給警察開罰單的,以西門町徒步區擺攤租騎樓為例,一個月除付房東租金外,警察2或3天就會來開一張1200罰單,所以在法定騎樓擺攤一個月實際上要付的租金支出還要加上警察罰單費,如果你能跑你就跑,但很多擺攤業者都是把罰單當租金在繳。
擺攤做小生意創業實務經驗談: 擺攤業者要不要付費租騎樓或夜市攤位,應該從「成本」來加以考慮
擺攤的最大的優勢就是成本低且可那有人潮往那擺,
所以擺攤業者要不要付費租騎樓或夜市攤位,應該從「成本」來加以考慮。 如果付費租騎樓或夜市攤位擺攤的相關成本低於被帶帽子條子三不五時來開單的成本,那當然要考慮付租金,換言之如果你那地點條子很少來、甚至不會來開單,你大部分時間都可放心做生意,你就不須要再去多付費租騎樓或夜市攤位,但假如條子常來且會經常開單,你都無法放心做生意,那麼你就要考慮付費租騎樓,雖騎樓擺攤也是違法但一般而言不要太過份,沒人檢舉下,條子都會睜一眼閉一眼的,降低被取締的費用。
擺攤做小生意創業實務經驗談:
擺攤被取締者如未滿十四歲,處罰法定代理人父母
如擺攤被取締者未滿十四歲,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四規定,處罰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如已超過十四歲,處罰擺攤者本人。不論是法定代理人或行為人本人罰鍰不繳,雖然只是行政罰,不構成刑事案件,但財產會遭查封、拍賣,甚至會被拘提管收。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第一款)在道路堆積、放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第三款)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或在公告禁止設攤的處所設置攤位;
(第十款)警察機關除可以命令行為人立即停止並且消除障礙外,每次還可科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兩百元以上兩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擺攤做小生意創業實務經驗談:
擺攤被取締開紅單不能隨便報名字
違法擺攤,被警察當場攔截開紅單,警察問名字,隨便報一個名字,並且在紅單上簽上隨便報名字 這樣可不可行?一般警察開「紅單子」意指「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警察填寫完後,會交給違規人簽收,違規人雖然只 是簽名,但其簽名的意思其表示「我是XXX,確有如通知單所載的違規行為事項」,且在文書上捏造他人之名義,在刑法上假借或捏造他人之名義,或逾越他人授權範圍,可以偽造文書罪論處,因此,這種做法,不僅罰單無法避免,還會觸犯形法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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