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如能證明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報廢之事實,其未折減餘額得列為該年度之損失。營利事業列報未達規定使用年限固定資產之報廢損失時,必須該項資產實際已報廢,並提出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事業主管機關監毀文件或稽徵機關核備函等之相關證明文件。
國稅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租賃改良物報廢損失500餘萬元為其他損失,因未提示實際報廢之證明文件,經該局否准其認列。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提出之租賃契約公證書及終止租賃契約書,可證明租賃改良物已報廢,應予核實認列損失云云。經國稅局以其提示之租賃契約公證書及終止租賃契約書固然可作為承租系爭租賃物及終止租約事實之證明文件,然系爭租賃物內部之固定資產(如裝潢、設備)於租約終止後是否拆除之情形未明,僅以該等文件尚無法證明系爭租賃改良物於終止租約後確有毀滅或廢棄之事實,復查決定予以駁回。甲公司猶未甘服,循序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均遭駁回確定在案。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未達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使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時,除可按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或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等核實認定者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始得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境外固定資產或商品報廢報請核備後可就地監毀
營利事業存放於境外之固定資產或商品,如需就地報廢者,可報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備後,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境外公正機構、檢驗機構監毀及簽證。
營利事業位於境外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限而毀滅或廢棄,或商品、原料、物料或在製品因過期、變質、破損等因素,需在境外就地報廢者,除可按本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外,亦可於事前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營利事業(境內)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備後,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並取得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境外固定資產或商品可委託當地合格會計師或相關機構就地監毀 ,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者,應取具足以證明該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身分之證明文件、報廢明細表、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就地監毀及簽證,則應取具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之身分證明文件、經會計師簽證之報廢明細表、查核簽證報告書、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
所得稅法第57條
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毀滅或廢棄時,其廢料售價收入不足預留之殘價者,不足之額得列為當年度之損失,其超過預留之殘價者,超過之額應列為當年度之收益。
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得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之售價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5條
營業人之商品、原物料、在製品、半製品及製成品有盤損或災害損失情事,經報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有案者,准予認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95條第10款
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 廢棄者,營利事業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 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或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 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等核實認定者外,應於事前報 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售價 之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101-1條
商品報廢:
一、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二、生鮮農、魚類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因產品特性或相關衛生法令規定,於過期或變質後無法久存者,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報廢損失。
三、依前二款規定報廢之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如有廢品出售收入,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之減項。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102條
災害損失:
一、凡遭受地震、風災、水災、火災、旱災、蟲災及戰禍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二、前款災害損失,除船舶海難、空難事件,事實發生在海外,勘查困難,應憑主管官署或海事報告書及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處理外,應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其未受保險賠償部分,並依下列規定核實認定:
(一)建築物、機械、飛機、舟車、器具之一部分遭受災害損壞,應按該損壞部分所占該項資產之比例,依帳面未折減餘額計算,列為當年度損失。三、災害損失,未依前款規定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但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者,仍應核實認定。
(二)建築物、機械、飛機、舟車、器具遭受災害全部滅失者,按該項資產帳面未折減餘額計算,列為當年度損失。
(三)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半製品及在建工程等因災害而變質、損壞、毀滅、廢棄,有確實證明文據者,應依據有關帳據核實認定。
(四)因受災害損壞之資產,其於出售時有售價收入者,該項售價收入,應列入收益。
(五)員工及有關人員因遭受災害傷亡,其由各該事業支付之醫藥費、喪葬費及救濟金等費用,應取得有關機關或醫院出具之證明書據,予以核實認定。
四、災害損失應列為當年度損失。但損失較為鉅大者,得於五年內平均攤列。
五、運輸損失:
運輸損失均應提出證明。但依商品之性質不可能提出證明者,得參酌當地同業該商品通常運輸損失率認定之。
以下 營利事業報廢固定資產稅務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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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如遭受災害如何列報固定資產損失
營利事業若因天災而遭受財物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向該局所轄分局、稽徵所報備,經核備後,得於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其相關規定為:
一、除符合下列情形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予書面審核外,仍應依規定實地勘查,核實認定。
(一)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
(二)受損標的物未投有保險部分,報備損失金額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下者。
二、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資料:
(一)災害現場及毀棄之照片(須加註日期)。
(二)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
(三)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報告表。其屬固定資產,並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1日之財產目錄及為回復原狀所支出之憑證影本。
營利事業辦理未屆耐用年數固定資產毀滅或廢棄應知事項
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未屆使用期限,因不堪繼續使用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等核實認定者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售價之收入者,或是達毀滅或廢棄之程度,予以出售時,其售價超過預留之殘值部分,皆應列為當年度收益。
依所得稅法第57條第1項規定,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毀滅或廢棄時,其廢料售價收入不足預留之殘價者,不足之額得列為當年度之損失;其超過預留之殘價者,超過之額應列為當年度之收益。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應提出證明文件,由稽徵機關核實認定或事前核備。
營利事業報廢固定資產稅務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已達耐用年數之折舊性固定資產認列報廢損失之要件
國稅局曾發現轄區內某營利事業將未繼續使用已達耐用年數之折舊性資產,無變賣或捨棄之實際作為,卻以「沖帳」方式帳列資產報廢損失,而遭該局否准認列之情形。
營利事業購買折舊性之固定資產如已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欲認列報廢損失者,依所得稅法第57條規定,該項資產毀滅或廢棄時,其廢料售價收入不足預留之殘值,不足之額得列報為當年度之損失。
營利事業購買折舊性之固定資產,已屆滿耐用年數而無法繼續使用者,雖無須向稽徵機關辦理報備手續,惟仍應提供確實將該項資產變賣或捨棄等報廢事實之具體事證,供稽徵機關查核,而該報廢事實之具體事證係指合法處理報廢資產之收支相關憑證、資產毀棄前後之證明文件(如公司內部資產報廢程序、清運過程及銷毀照片)及其他足資證明有報廢事實之證明文件。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折舊性固定資產,於耐用年限屆滿如仍繼續使用者,其殘值得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原提列方法逐年依率提列折舊不得間斷。
營利事業報廢固定資產稅務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營利事業提前報廢未達耐用年數固定資產應注意事項
營利事業未達耐用年限固定資產因故毀滅須廢棄者,要特別注意報廢的規定,才能在辦理所得稅申報時,核實列報損失,以免因漏報被調整補稅及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因故未達「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規定耐用年數須毀滅或廢棄,依所得稅法第57條規定,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得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之售價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的證明文件等,核實列報報廢損失,且應於事前報請國稅局核備,可採書面方式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採用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損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未達耐用年限的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而毀滅須廢棄,要特別注意報廢的相關規定,如報廢資產有以廢料出售的情形,要將該筆廢料售價收入列為其他收入申報課稅。另商品盤損與商品報廢適用要件不同,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則係屬商品報廢之範圍。
營利事業報廢固定資產稅務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固定資產毀滅廢棄之處理
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營利事業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等核實認定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售價之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毀滅或廢棄,其廢料收入不足預留之殘值者,不足之額得列為當年度損失,其超過預留之殘值者,超過之額應列為當年度收益。若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因不堪繼續使用而報廢者,不需向稽徵機關辦理報備手續,其售價超過預留之殘值部分,應列為當年度收益。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得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之售價收入者,應列為當年度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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